分享

关于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工作情况的报告

 欢政文辛 2012-03-19

关于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工作情况的报告

——2009728在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云南省文化厅厅长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人民政府委托,我向省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报告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工作的主要情况。

一、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工作成效显著

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云南各族人民创造了多姿多彩、特色鲜明的传统文化,体现着各民族的价值观念、思维方式、想象力和审美意识,凝聚着各民族的文化基因,是深深扎根于云南红土高原的民族之魂。云南民族文化遗产(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多样性在中国乃至世界的其他地方都属罕见,保护和利用好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维护民族团结和边疆稳定,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构建和谐社会,促进云南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工作和保护实践一直走在全国前列。20005月,省人大率先颁布了全国第一部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的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对我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内容和范围、工作方针、各级政府的职责、保护与抢救、推荐与认定、交易与出境、保障措施、奖励与处罚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为保护我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提供了法律依据。九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各级人大、政协的指导和监督下,全省文化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精神和《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规定,以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普查为基础、以建立名录体系和扶持传承人为重点、以实现整体保护和动态传承为目的,全面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一)以《条例》为依据,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我省各级政府认真贯彻执行《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切实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财政预算。2003年,省政府发出关于在全省开展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工作的通知,成立了以省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领导小组,先后制定出台了一系列办法措施。为推动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科学化的运行轨道,2007年,我省成立了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核编10人,负责对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指导。红河州、临沧市、楚雄州和昆明市也建立了州(市)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在今年开展的机构改革中,在编制十分紧张的情况下,省政府已原则同意在省文化厅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处,负责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管理和组织实施。2002年以来,省级财政累计投入专项工作经费790万元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2006-2008年,我省争取中央财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补助经费861万元。

(二)以普查为手段,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体系

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有效保护必须建立在深入调查和科学规划基础之上。20033月,省政府提出了“摸清家底、建立名录、明确重点,抢救一批具有重要历史、文化艺术价值而又濒临消亡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项目,并在保护的基础上进行合理利用、适度开发”的目标任务,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开展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普查工作。

此次普查工作由州(市)统一组织,以县(市、区)为单位开展,历时两年半,涉及面广、时间跨度长、工作任务重。为全面、系统和科学地开展普查工作,省政府专门下发文件,要求各州(市)组建普查队伍,落实普查经费,开展普查工作。省文化厅和各州(市)文化局分别成立了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各级文化馆、博物馆、艺术研究机构、文化站抽调骨干人员组成了普查队伍;省、州(市)级文化馆设立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工作部(室),县(市、区)文化馆设立了专门的工作岗位,并明确了工作职责、上岗要求和上岗人员应具备的条件。在此次普查过程中,全省累计投入普查资金1000多万元,参与普查人数19103人次,普查自然村寨14834个,访谈对象69187人次。

2005年开始,在资源普查的基础上,省文化厅组织开展了省、州(市)、县(市、区)三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体系建设工作,制定各级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标准,建立和完善评估体系、制度及评审程序。20056月,全省129个县(市、区)政府批准公布了8590项县(市、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20059月,全省16个州(市)政府批准公布了3173项州(市)级保护名录;20065月,省政府公布了我省第一批147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目前,我省有“阿诗玛”、“泼水节”等75个项目被列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通过建立国家、省、州(市)、县(市、区)四级保护名录体系,进一步明确了重点保护对象和保护内容,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纳入了法制化管理轨道。

(三)建立保护区,推进民族传统文化的整体性保护

保护民族文化生态的多样性,对于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特殊意义。设立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区,是在经济社会迅速发展变化的形势下有效地保护和传承优秀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并努力实现文化与经济、社会、生态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一种乡村发展模式。《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少数民族聚居自然村寨,设立云南省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区”;并规定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区应当符合“能够集中反映原生形态少数民族文化;民居建筑民族特点突出并有一定规模;民族生产生活习俗较有特色”等条件。

我省少数民族大分散、小聚居的分布态势,决定了这些民族聚居地以乡、村为基本单元。由于历史的、现实的原因,特别是云南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性,使得经济发展滞后、受外界影响较小的乡村,较多地保存了民族文化的传统、遗迹、风俗、礼仪、建筑、民居等,成为当今社会十分珍贵的民族传统文化生态区。因此,建立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区,实行原生地保护,以村民的自觉保护为主体,可以较好地实现文化、生态的多样性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我省设立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区的理念与实践,在全国范围内具有示范意义,产生了良好的影响。经过2003-2005年的普查、申报和审核工作,目前全省共有27个少数民族聚居村寨被列为省级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区。这些保护区大致有政府主导型、实验研究型、企业出资型、民众自发型等四种类型,并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为实现与全国文化生态保护工作的接轨,根据大理州民族文化生态鲜活、内涵丰富、保护现状好的实际,目前我省已向文化部申报“大理州白族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

(四)扶持传承人,弘扬优秀民族传统文化

一是建立认定体系,重点扶持传承人。口传身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的传承方式,传承人是各民族传统文化的集大成者和典型代表。近几年来,省政府把命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加大对传承人的扶持力度、支持其开展传承活动,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举措来抓。目前,我省已建立起四级传承人认定体系,由各级文化和民委部门命名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或民间艺人)共有3542人。其中县级传承人1833名,州(市)级传承人970名,省级传承人688名,国家级传承人51名。2008年和2009年,国家和省级财政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补助国家级传承人每人每年8000元,省级传承人每人每年3000元,帮助他们提高生活水平和改善传承条件,支持他们开展传承活动。我省有的州(市)也积极创造条件,给予传承人一定的补助。如:昆明市政府决定从2009年开始,给予市级传承人每人每年2500元的补助。通过命名传承人,发放补助,极大地提高了传承人的社会地位和社会影响,调动了传承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积极性,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视和对民族文化传承人的深切关怀。

二是建立传承基地,开展传承活动。为使保护名录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得到长效的、科学的动态传承,近几年来,我省建立了一批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为依托的传承基地,支持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鼓励年轻人学习和掌握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大力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如:阿诗玛创世史诗、彝族海菜腔、傣族制陶、藏族锅庄、彝族刺绣、白族扎染、傈僳族民歌等传承基地,均设立在项目和传承人所在地,依靠传承人掌握的技艺和才能,结合传统民俗节日和民族生活习惯,在民众中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又如:云南民族村和景洪勐景来傣族文化园作为全国知名的文化企业,为提升自身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弘扬优秀民族传统文化,积极向省文化厅申请列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主动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作为重要的展示和游览项目;聘请传承人落户村里,为传承人开辟传承展示区,让传承人自主展示传授技艺,帮助传承人增加收入,使民族文化遗产在传承过程中得到了有效保护。

三是打造展示平台,举办民族民间歌舞乐展演。在我省少数民族中,最为普遍也最具生命活力的当数音乐舞蹈活动。少数民族的婚丧嫁娶、节日、礼仪、农事乃至咏史诵经等都离不开音乐舞蹈,而每个民族的音乐舞蹈又独具富有个性的旋律与动律。从浩如烟海的少数民族音乐歌舞海洋中提取最能反映民族心理素质、文化特征及精神风貌的旋律与动律,通过整理、提高、创编为本民族有代表性的音乐、舞蹈作品,对弘扬优秀民族文化有着非常重要的导向作用和示范作用。从1997年开始,省文化厅就约请专家论证,制定了业务标准和评奖办法;发动广大文艺工作者深入生活、扎根基层,拜各民族群众为师,搜集、整理民族民间有代表性的音乐舞蹈素材,打造各民族有代表性的音乐舞蹈作品;用两年举办一届全省民族民间歌舞乐展演的形式,展现和推广优秀作品。全省民族民间歌舞乐展演活动迄今已举办5届,推出作品293个。展演中涌现的一批优秀作品,如怒族对唱《哦得得》、白族弹唱《弦子弹到你门前》、佤族歌曲《加玲赛》、傈僳族歌舞《阿尺木刮》等在群众中广为流传,有的在全国性比赛中获奖,有的已经成为当地民族文化的品牌。

四是拓宽传播渠道,普及非遗知识。各地文化部门与教育部门密切合作,积极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进课堂、进教材、进校园,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在高等院校开设专业课程培养专门人才,是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着眼长远的一项重要举措。从2002年开始,云南民族大学专门开设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大专班,面向社会招收在校学生;云南艺术学院聘民间艺人为客座教授,为大学生讲授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西双版纳州、红河州、迪庆州、大理州文化部门还将傣族慢轮制陶、彝族烟盒舞、藏族弦子舞、弥渡花灯等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列为中小学校的美术工艺课和课间操来普及推广,深受广大师生欢迎。如:西双版纳州景洪市嘎栋中学邀请民间艺人玉猛开设傣族传统制陶课程以来,慕名前来报名的学生达300多人,有些离校学生还要求返校参加培训;弥渡县在全县中小学实施“弥渡花灯民歌进校园”工程,编写了弥渡花灯民歌进校园乡土音乐教材,在全县中小学校每周开设一节花灯音乐课,并在每天上午课间组织学生做花灯健身操;石屏县设立了7个保护传承点,其中的龙朋镇桃园小学邀请国家级传承人施万恒白天教学生、晚上教老师,并以课间操的形式加以普及推广;迪庆州在搜集提炼了锅庄、弦子等民族舞蹈元素的基础上,融入了交谊舞、迪斯科等现代元素,改编成完整的“民族健身舞”,目前已普及到全州329个乡镇,成为当地民众和游客最喜爱参与的舞蹈;红河州的乐作舞和烟盒舞、楚雄州的彝族打歌、丽江古城区的纳西族打跳、大理州的霸王鞭等民间舞蹈,已成为当地最具影响、群众参与面最广的广场舞蹈。

(五)以文化惠民为目标,推动乡村文化产业发展

我省的民族传统工艺历史悠久,内容丰富多彩,许多工艺产品都是利用自然资源就地取材加工制作的。这些传统技艺一般都有较长的传承历史,具有浓郁的地方和民族特色,对当地的生产生活发挥过重要影响。但是,在现代科技的强烈冲击下,我省的许多民族传统工艺面临失传的危险。为加强对民族传统工艺的抢救保护和开发利用,省政府把民间传统工艺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重点保护和扶持项目,将云南特有的濒临消亡的斑铜制作技艺、乌铜走银制作技艺、苗族服饰制作技艺等项目列为省级保护名录,进行重点抢救保护;对一些群众基础好、有市场前景的传统技艺,进行开发性保护,通过政策帮扶、资金补助、提升产品文化附加值等措施,使民间艺人成为当地依靠技艺致富的示范户和带头人,从而使以木雕、石雕、土陶、金银器制作、织染刺绣等为代表的民族传统手工艺获得了新的生机与活力,并成为带动少数民族群众脱贫致富的产业。如:石林县维则乡“阿着底”的彝族刺绣,自2005年被公布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以来,全村的民间刺绣呈现出规模生产的态势。村民自发成立了“石林阿着底民族刺绣产品开发技术协会”,发展会员2000多人,采取“协会+厂家+农户”的形式,不仅把刺绣产品推销到广东、深圳及港、澳、台等地,还远销到泰国、越南、日本、韩国、法国、俄罗斯、加拿大、美国等国家,年生产总产值达300余万元。

剑川县梅园村是2005年公布的省级民族民间艺术之乡,在省级传承人段德坤的带动下,村民们以家传、师传和自学方式进行梅园石雕传承。目前,石雕已成为该村经济支柱产业,成为当地群众脱贫致富奔小康的重要经济来源。该村现有石雕从业者有190多户,占全村总户数的83%,全年收入达100多万元。

香格里拉县尼西乡汤堆村的藏族黑陶制作工艺历史悠久,具有很高的实用价值和艺术价值。国务院将其公布为国家级保护名录后,在当地文化部门的支持下,由黑陶传承人郭军华召集全村60名制陶艺人,组建了土陶有限责任公司,采取村民自主生产和公司集中销售的方式,每年生产黑陶器皿多达16万件,产品远销国内外,销售金额达260多万元。黑陶产业的发展,既增加了当地村民的收入,又增强了群众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自觉性。

(六)宣传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

一是扩大社会影响。2006年以来,为宣传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成果,动员全社会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省文化厅举办了“云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果展”、“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命名仪式”、“云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论坛”、“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区建设经验交流会”、“文化遗产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论坛”、“福保·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大集”、“小龙四方街传统技艺大展”等宣传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系列活动。整理出版了《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第一卷)》、《云南省首届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讨会论文集》和《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名录》等保护和研究成果。同时,还组织我省优秀的民族文化遗产保护项目参加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果展、中国传统技艺大展、中国少数民族传统音乐舞蹈展演、成都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节等全国性重大非遗宣传展示活动,在全国产生了热烈反响,扩大了云南民族文化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二是打造文化品牌。通过采取政策扶持、主动服务等措施,大力促进文化企业发展,孕育了一批民族文化企业家和反映云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代表性作品。如《云南映象》、《丽水金沙》、《舞彩云》、《太阳女》、《母亲河》、《勐巴拉娜西》、《白洁圣妃》、《我家红河》等文艺精品,正是从我省丰富的民族文化资源中吸取了艺术精华,经过改编创作并与旅游相结合,赢得了观众,占领了市场,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的在全国重大文艺汇演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有的在对外文化交流中获得广泛赞誉,成为云南知名的文化品牌。

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一项涉及面广、影响深远的系统工程,任务光荣而艰巨。这些年来,我省在立法方面先行一步,在实践中成绩显著。但是,相对于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紧迫性、艰巨性和长期性,我们的工作还只是初步的,在实际工作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还比较突出。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有待加强。有的部门和领导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紧迫性、艰巨性和长期性认识不足,没有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作为推进云南民族文化强省建设的重要基础和关键环节来抓。在具体工作中,有的地方没有正确处理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存在重申报轻管理、重开发轻保护、急功近利等突出问题。按照我国“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长远规划、分步实施,明确责任、形成合力”的原则,各有关部门特别是一些领导干部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和长期性的认识还有待进一步提升。

(二)民族文化资源流失严重。一是民族传统文化受到现代文明的严重冲击。随着我国经济社会迅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传统的民族文化生态急剧变化,各民族原有的生产生活方式、文化习俗正逐渐被市场经济和外来影响所消融变异,民族语言和民族服饰消失较快,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面临严峻形势。二是民族古籍和民族文物流失严重。由于民族古籍和民族文物价值较高,致使境内外不法商人走私古籍、文物活动相当频繁,大量民族古籍、民间雕刻品、民族乐器、民族服饰、生产生活器用具等被收购并流失境外。三是在城市改造、大型建设工程、移民搬迁、新农村建设、扶贫工程实施过程中,对保护民族文化遗产缺乏科学规划和正确引导,以致发生了一些建设性破坏的严重后果。

(三)保护手段落后,保护资金投入严重不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一项持久工程,是一项需要国家和省重点扶持的公益性社会文化项目。我省每年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专项经费和邻近省(区)相比,投入相当有限;部分州(市)、县(市、区)还未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由于缺乏经费,基层文化单位工作条件差,用于录音、录像和收集整理的设备匮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普查和保护只能采用人工作业方式,严重制约了我省民族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与传承工作的深入开展。

(四)专业机构和专业人才不适应保护工作的需要。目前,我省各州市没有从事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专门机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以及红河、楚雄、临沧、昆明、迪庆等州(市)的保护中心,都是采取在同级文化馆加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牌子的形式。由于没有专门编制,具体的保护管理工作只能从文化馆临时抽调人员来承担。机构和专业人才问题已经直接影响到保护工作的质量和进度,难以适应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迫切需要。

(五)法规建设有待完善。目前,国家尚未出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法规,保护工作缺少法律支撑。2000年,省人大颁布了《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为我省开展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增强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责任意识,使我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工作步入了目标明确、依法管理、有效保护的新阶段。《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的贯彻执行,是一个不断实践探索、不断总结完善的过程,随着形势的变化和实践的发展,需要对《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作进一步的修订完善。

三、今后努力方向

一是提高认识。进一步形成政府重视民族文化、全社会关注民族文化、人民群众热爱和珍惜民族文化的社会氛围,把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摆在建设云南民族文化强省的战略高度,纳入到各级政府的工作职责,纳入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二是加大投入。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年度资金安排,争取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基金;积极探索文化企业、旅游企业反哺非物质文化保护工作的有效机制;制定和完善有关社会捐赠和赞助的政策措施,调动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积极性。

三是创新方法。要有效保护民族文化遗产,必须正确处理好文化遗产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在保护中创新发展,在发展中加强保护”是“活态”的民族文化遗产保护的根本方法。针对民族文化遗产的“活态”特点,将进一步创新“动态”保护的方法,用发展的手段保护和传承民族文化遗产。

四是完善机构。根据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特别丰富和保护工作任务艰巨繁重的实际,积极组建独立建制的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以切实承担起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各项具体业务的组织实施任务。推动州(市)成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专门机构,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保护和传承工作。同时,注重培养一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田野调查、研究、保护和传承等方面具有敬业奉献精神、较强工作能力和研究水平的专业人才队伍。

总之,云南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正逐步走上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初步形成了全社会共同关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一大批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今天,省人大常委会专门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情况报告,体现了省人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高度重视和支持。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省人大的监督指导下,我们有信心和决心,继续解放思想,开拓创新,齐心协力,扎实工作,努力开创云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新局面。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