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央务阳光人力资源管理顾问中心
人事外包服务协议
编号:
甲方:乙方:地址:地址:电话:电话:
第二条服务指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以乙方“编外人事部门”的身份,从事乙方人事工作流程的行为。
第三条甲方根据乙方及乙方员工的委托为乙方履行人事事务操作,乙方须在每月中旬,经双方约定的工作流程,实施本协议的履行。
第四条乙方向甲方提交的员工名单,与甲方系人事代理关系,无劳动关系。乙方员工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形成劳动关系,全面接受乙方的劳动管理,乙方承担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本协议涉及的名单,均已经乙方确认,符合本条要求。
第五条人事外包费是乙方对乙方员工所必须承担的的一个分支义务,委托甲方进行全程人事事务处理的总费用。包括:
(一)按照双方约定的服务单价和起始人数统计后的每月服务费。
(二)按照国家规定,乙方应为员工支付的社会保险(含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保险金)北京市残疾人保障金、住房公积金、档案费等国家规定费用。
第六条乙方员工的姓名、工资基数、服务起始日、各类费用等及其组成在附件中约定,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乙方应确保正确性和可操作性,当发生乙方材料不全而导致甲方服务不能,不影响乙方应付服务费的按时支付。
甲方的义务与权利
第七条甲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根据乙方及乙方员工的书面委托,依法为乙方的员工提供本协议约定的所有工作,包括招工、退工、档案转移,社保、综保、镇保、农保、公积金开户、转移、计缴、变更,各类个人证照、签证、人事证明、婚育证明等服务。
(二)在乙方支付人事外包费用后,依法承担乙方员工法定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的准时、准确缴纳,承担延误缴纳的一切后果责任。
第八条甲方享有如下权利:
(一)如乙方不能及时足额缴款,甲方有权将乙方外包的员工进行相应的避险处理,由此而导致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二)乙方若一再无故拖欠外包员工的人事外包费中的任何一部分,甲方有权随时停止,直至解除本协议的履行,并向乙方追索所欠费用,乙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乙方的义务与权利
第九条乙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承担用人和用工单位的义务、将本协议内容告知所属员工义务。
(二)与每一位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确保每名员工均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工作。
(三)乙方接到员工辞职通知后,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承担延误责任。
(四)乙方的员工人数发生任何变更时,乙方须于每月的16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十条乙方享有如下权利:
(一)对员工可以规定试用期,试用期限应根据劳动法规定确定,试用期内,乙方对被证明不符合录用用工要求者,有权终止试用,免于支付补偿和赔偿,但应支付试用期的人事外包费,其人事外包服务期自试用之日起计算。
(二)乙方有权对甲方的服务提出意见和建议,甲方有义务做出回应及对服务质量改进。
费用、业务交接及其结算
第十一条乙方总费用的单价、每月具体员工的名单、人数、及所有人事外包费用清单作为附件,等同于本协议,乙方应按照清单核对后的费用,及时向甲方支付。双方往来的电子邮件、传真件、签收本等均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同等有效。
第十二条乙方的一切服务要求,须得到甲方的签收或电子邮件确认方为有效。乙方应于当月10日前确认,16日前根据清单价格,支付当月总人事外包费。甲方收到后方进行支付员工社保费用的手续,每月25日,当月社保截至。以上费用逾期,按每天1%加付滞付金。甲方并可行使协议第八条的权利。
第五章争议与仲裁
第十三条在本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如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后仍不能解决的,可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处理。
第六章其它
第十四条本未尽事宜,国家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办理,国家无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或签订附件另行约定。
第十五条本在履行中,如因中国政府法律、法规和规章造成本条款必须修订时,均应以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准,由甲乙双方协商修订。
第十六条本有效期自双方签署日起一年有效,次年到期前30天,双方如无任何书面异议,本协议自动延长一年,依此类推。
第十七条本协议任何一方欲提前终止,须提前三个月向对方书面申请,或承担三个月人事外包费用的违约责任。
甲方:北京央务阳光人力资源管理顾问中心乙方:
(公章)(公章)
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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