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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建设视野下的社区矫正

 不咬人的蚊子 2012-03-20

和谐社会建设视野下的社区矫正

来源: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发布时间:2008-10-17

 

武汉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处 田汉国

 

    社区矫正是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工作原则,是指导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纲领性文件。《决定》要求“积极推进社区矫正”,并将其作为一项完善社会管理、保持社会安定有序的重大政策措施,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一、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社区矫正体现的价值

    社区矫正是相对于监禁矫正而言的一种新兴的刑罚执行活动。它通过整合社会资源,对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者经过监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在社区内进行有针对性的管理、教育和改造,体现了刑罚制度的发展和进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了社区矫正的三项工作任务:一是按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刑罚的顺利实施;二是通过多种形式,加强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使他们悔过自新,弃恶从善,成为守法公民;三是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在就业、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利于他们顺利适应社会生活。社区矫正的工作任务和价值追求,适应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既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和目标,又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对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一)社区矫正符合刑罚人道性发展趋势,有利于社会的文明进步

    刑罚是国家对罪犯的惩罚,是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刑罚的人道性是指刑法的制定和适用应与人的本性相符合,体现轻缓化的发展方向,给予罪犯人道主义的处遇。随着时代的发展,刑罚的人道性已经成为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和国际社会的共识,是一个国家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体现。从人权价值层面上讲,人类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历史发展进程,就是刑罚制度从重刑主义到轻刑主义的演化进程。古代的刑罚制度以肉刑、死刑为主要适用方式,充满残酷和血腥。近代刑罚制度以监禁刑为普遍适用方式。时至今日,刑罚体系又从以监禁刑为中心,转变为普遍适用非监禁刑的轻刑主义。轻刑主义比之重刑主义更为人道,也更为有利于刑罚目的的实现。刑罚的目的除了惩罚,更主要的是改造罪犯、预防犯罪。刑罚的目的的实现,从根本上更有利于长期稳定地维护社区安全。建立以社区矫正为中心的刑罚体系,是刑罚人道性的必然要求,对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重要意义。在我国,推进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是构建预防和减少犯罪工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探索从源头上加强对特殊人群的管理、教育、服务,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的重要举措,对于构建和谐社会长治久安机制,加强社会管理,创造和谐稳定的政治、社会局面,对于加强社会主义的法治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都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二)社区矫正体现了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能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行为

    构建和谐社会体现在刑事司法政策上,就是要根据犯罪的主观恶意和造成社会危害的不同,实现区别对待,宽严相济。犯罪是和平时期最为严重的社会矛盾之一,妥善地对待和处理犯罪问题,是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社会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方面。实践证明,社会急剧变革过程中所带来的刑事犯罪高发的客观现实,决定了不坚持“严打”方针,就难以有效地控制住社会治安局势,就难以有效地遏制住刑事犯罪高发的势头。但是,从刑事犯罪发展的规律来看,“严打”的作用毕竟是有限的,单靠“严打”不可能完全抑制犯罪、减少犯罪,而且随着“严打”斗争的持续进行,“严打”本身的边际效应也在递减。因此,必须以与时俱进的精神,将构建社会和谐作为刑事司法的重要价值目标,在强调坚持“严打”方针的同时,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既有力地打击和震慑犯罪,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又充分重视依法从宽的一面,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这样做,有利于集中力量打击严重犯罪,有利于挽救失足者,有利于从根本上缓解社会冲突,减少社会对抗,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把那些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者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置于开放环境即社区中,遵循社会管理规律,运用社会工作方法,整合社会资源和力量,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使其尽快融入社会,就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具体体现,对降低重新犯罪率,促进社会长期稳定与和谐发展有重要作用。

    (三)社区矫正进一步激发了社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充满活力社会的形成搭建了一方平台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尊重人才、尊重创造,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和创造活力。开展社区矫正工作,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有针对性地实施社会化的矫正,最大限度地利用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源,不仅有利于提高教育改造质量,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同时也为人们提供了施展才华的平台,为人们创造了积极参与、开拓创新的良好氛围,进一步增加了社会的生机与活力。如北京市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以后,根据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有关政策,在区县建立了社区矫正协管员等专职社会工作者队伍,不仅加强了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同时,也为这些下岗失业人员重新创造了体现自身价值的平台。这个作法已经引起了众多试点单位的兴趣,将有可能大面积推广。我市在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组建了一支由高校相关院系师生、离退休老同志、机关干部、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社区群干等人员组成的4000余人的志愿者队伍,活跃在社区矫正工作第一线,做出了显著成绩,形成了社区矫正工作、社区服刑人员、志愿者本人三赢的良性工作局面。同时,社团组织、社工、志愿者实质性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也有利于社区矫正更全面反映民意,提高普通民众对社区矫正的知晓度,从而对犯罪与刑罚的态度也更加理性、宽容,社会各届参与的积极性更高一些,更好地促进了社会的稳定、和谐与进步。

    (四)社区矫正有利于克服监禁刑的弊端,大量化解了社会的不安定因素

    监禁刑原本是中国刑罚执行的主要方式,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发展,单一惩罚方式逐渐暴露出它的不足与缺陷,因监禁关押引发大量的家庭破裂、孩子失教、老人无人赡养等社会不安定因素。罪犯在监禁生活中容易造成人格障碍,缺乏社会生存能力,造成性格缺陷。前段时间,我市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全市刑释解教人员重新犯罪情况进行了一次调查,释解人员再次走上犯罪的道路,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他们无法适应正常社会环境。因此对犯罪分子的改造,还应该优化矫正环境,增强犯罪分子适应社会的能力。开展社区矫正,让罪犯不脱离原来居住的环境进行改造,大大减少了社会家庭的不安定因素,缓解了部分社会矛盾,有利于家庭和社会的稳定。这些,在我们的试点实践中已经得到验证。在社区服刑,服刑人员有较高的自由度,可以与自己信任的亲属、朋友经常性的沟通和交流,可以建立平等的人际关系,感受社会的温暖,削弱因在监狱服刑所产生的孤独感,激发了罪犯自觉改造的积极性。社区固有的开放性和信息多样性,以及正常社会生活对犯罪人的行为,也有积极的引导作用,而且还可以防止罪犯因监禁关押造成的交叉感染。而且,在社区矫正中,对一些罪犯存在的情绪、认知和思维等方面存在的偏差以及缺乏职业技能、不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等问题,矫正机关可以充分利用良好的社区资源,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不同特点,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帮助解决他们在就业、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有利于他们顺利适应社会生活,促进社会治安秩序的良性循环。

    (五)社区矫正有利于合理配置行刑资源,可以节省行刑成本回馈社会

    司法部一份资料显示,1982年,我国监狱的在押犯数量为62万人,2002年增加到154万人,20年间增长了近 2.5倍。各级政府用于监狱的经费也逐年大幅度增加,2002年全国监狱执法经费支出144亿元。根据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推算:我国每监禁一名犯人的年平均费用可能要超过10000元人民币,这仅是监狱运作的费用,如果把建造监狱的资金也算在内,这个数字要超过14000元人民币。而经济较发达的上海市,关押一个罪犯的年平均成本费用高达25000元(还不包括历年来的硬件设施投资与折旧费用)。社区矫正较好地解决了目前国家由于监狱人口爆满、犯罪数量剧增带来的财政压力。以上海为例,从试点开始至今,上海市累计接收了12172名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社区矫正成本仅为4000//年。对比监禁关押,这相当于上海市每年几个亿地给国家财政节省了开支。我市从20056月开始试点至今,七个中心城区两年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1600名,相当于少建了一座中型监狱;矫正经费累计230万元,社区服人员人均年费用仅为700多元,按照全国监禁关押罪犯年均费用10000元计算,相当于我市每年为国家财政节省了近1500万元。随着试点工作的深入,节约的行刑成本将会更多,行刑资源配置会更合理,行刑效益也会更加明显。而且,随着社区矫正的发展,如果将节约的部分行刑成本转而投向社区,在增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和控制的同时,也可以收到许多其他的社会效益,如建设社区基础设施,改善社区服务体系,改进社区邻里关系,发展社区预防犯罪体系,帮助罪犯家庭改善生活和促进罪犯就业等,以此回馈社会,这是有益于社会安定、具有长效意义的行刑资源配置,有望从根本上抑制犯罪上升的趋势。

    二、在参与和谐社会建设中社区矫正的实践

    社区矫正制度在国外已有30多年的历史。在社区矫正制度发达的国家,不仅制度完善、种类多样,而且适用的比例极高。据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统计的数据,2000年,仅缓刑和假释两项,在有关国家的适用比率为:加拿大79.76%,澳大利亚77.48%,美国70.25%,韩国45.90%,俄罗斯44.48%。在瑞典,1998年刑罚执行系统有罪犯19400余人,其中近16000人在社会执行,非监禁刑适用率达到82.47%。在我国,社区矫正还是一个新生事物。根据我国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属于社区矫正范畴的措施包括管制、缓刑、假释、剥夺政治权利和符合监狱法规定的保外就医及其他监外执行措施。从适用情况看,这几种措施适用的适用率都很低。如管制:1999年为1.23% 2000年为1.21%2001年为1.26%2002年为1.45%2003年为1.58%;缓刑:1999年为14.86%2000年为 15.85%2001年为14.71%2002年为16.98%2003年为18.47%;假释:1996年为2.58%1997年为2.90%1998年为2.06%1999年为2.11%2000年为1.63%;监外执行:2001 1.13%。这种比率与世界上许多国家有很大差距。

    2003年以来,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和《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要求,全国先后有27个省市的157个地市、859个县区市、7753个街乡开展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接收、管理、教育社区矫正对象近20万多名。20055月,武汉市在7个中心城区启动了试点工作。20075月,试点工作又扩大到6个远城区。经过三年多时间的大胆探索和实践,我市的试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

    初步建立起与现行法律法规基本适应的工作机制。全市试点城区全部建立起党委政府领导,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实施,职能部门相互配合,基层司法所具体执行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机制。在现有的法律规定下,制定了36项工作制度,包括工作衔接、审前调查、分类管理、考核奖惩、学习教育、公益劳动和帮困解难等,覆盖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各个方面,形成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基本制度框架。建立起以专职队伍为主体、以志愿者队伍为重要补充的社区矫正网络。在探索运用社会力量特别是社团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上进行了有益尝试。

    落实矫正措施,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各区利用辖区资源建立起矫正对象劳动技能培训基地、公益劳动基地、警示教育基地和临时性就业基地69家,较好地发挥各类载体的功能作用。因人而异地制定矫正个案,实施个性化管理。突出个案矫正和心理咨询矫治,采取心理矫正与行为矫正相结合的管理方法,全市建立心理咨询室16家,培训心理咨询师70多名,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创伤抚慰和社会适应性心理训练,提高矫正质量。定期开展摸底排查,认真做好衔接工作。建立健全考核奖惩机制,先后对6名认真遵守矫正规定积极参加学习和公益劳动,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的矫正对象落实了减刑,对3名不服从管理的矫正对象给予了收监执行的处罚。在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制度,对社区服刑采取宽管、普管和严管三个级别的管理。同时结合教育矫正,将矫正全过程分为入矫教育、常规教育和解矫教育三个阶段,并根据矫正对象现实表现实行动态管理。为帮助矫正对象顺利回归社会重新开始新的生活,各级社区矫正组织积极帮助矫正对象人员排忧解难,为他们解决生活、学习、就业等方面的困难,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已累计为472名矫正对象推荐或直接安排技能培训,为462名矫正对象推荐指导就业,为282名矫正对象解决了生活、住房、教育等方面问题。

    社区矫正的社会效果得到增强。据我们对全市各界人士的访谈调查和对社区居民以及社区矫正对象的定量调查, 社区矫正受到了社区居民和服刑人员的好评。87%的居民认为社区矫正取得了明显的效果,92%的居民感觉服刑人员精神面貌有了很大改观,97.2%的服刑人员对社区矫正工作表示满意,88.9%的服刑人员表示对今后生活充满希望。截止今年8月,全市13个城区累计接收社区矫正对象3363名,现已解除矫正1293人,现在矫人数为2070人。在矫人员中,缓刑1291人,占在矫人数的62.6%;剥夺政治权利505人,占在矫人数的24.3%;暂予监外执行158人,占在矫人数的7.6%;假释64人,占在矫人数的3%;管制52人,占在矫人数的2.5%。衔接率、监管率、帮教率都达到100%,无一人重新犯罪。通过一系列工作,大大减少了社会家庭的不安定因素,缓解了一部分社会矛盾,增加了社会和谐因素。社区矫正工作维护了基层社会稳定和社区安全,为构建和谐武汉作出了积极努力。

    三、在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中社区矫正的着力点

    社区矫正作为刑罚执行理念的一次重大变革,它所体现出来的发动社会力量来矫正改造罪犯的特点及在矫正过程中蕴涵的人文精神,使其成为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工作和构建和谐社会的一大亮点。但是,由于社区矫正工作刚开始试点,我们的工作还面临着不少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相关法律严重滞后;二是社会资源还有待进一步整合;三是矫正工作的基础设施还普遍处于落后状态;四是矫正质量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五是街乡司法所的现状与履行刑罚执行职能尚有较大的差距等。为了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进一步提高教育矫正质量,更好地帮助社区服刑人员顺利回归社会,更好地发挥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社区矫正亟需从以下六个方面加大探索、推进力度。

    (一)推进社区矫正立法,为工作提供充足的法律依据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严肃的刑罚执行活动。我国目前的相关规定散见于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法律和有关法规中,只涉及这项工作的适用对象、执法主体,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职责和社区服刑人员的法定义务等缺乏具体规定,需要及时地进行社区矫正的立法。在社区矫正立法中,应特别解决四个问题。一是人员问题:究竟由什么人来落实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管理和帮扶性措施,解决这些人员的法律地位;二是资金问题:对于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教育管理和帮扶性活动,应该由国家负担资金投入,在立法中确立国家财政保障体制;三是设施问题:社区矫正工作,需要有一定的物质设施,如何建设这样的物质设施,这些设施的建设资金和运行费用的来源等,都需要在相关立法中加以规定;四是内容问题:对于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管理和帮扶性措施究竟包括哪些,需要在总结现有做法和经验的基础上加以规范和完善,在相关立法中明确规定,使这类活动科学、有序、合法地进行。目前社区矫正立法的呼声很高,但全国立法的时机可能还不成熟。在试点工作取得成效的基础上,可以通过地方立法,对社区矫正的具体内容、措施、机构设置等具体执行问题进行详细的规定,这样一方面可以规范本地的工作,另一方面,也可以推动全国统一立法。

    (二)大力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

    建立一支专业化的队伍是全面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迫切需要。社区矫正作为非监禁刑的刑罚执行活动,对队伍的专业素质要求很高,既需要法学、犯罪学的专业知识,又需要心理学、社会学、教育学等专业知识。推进社区矫正工作,迫切需要构建以国家专门机关为主、来源广泛的社会力量为辅的队伍。具体来说,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应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市、区、街乡三级社区矫正工作执法队伍。这支队伍由市、区、街乡三级司法行政工作人员组成,基本力量是司法所干警。二是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专业协助并承担部分实体工作的的社会工作者队伍。在继续规范与有关单位的协作机制的同时,我们可以借鉴上海市的作法,成立专门的社会组织来从事社区矫正工作,把基层司法所干警从繁杂的管理教育等日常事务中解放出来,使他们着重于代表国家做执法的工作。对这些社会招聘人员,也要从专业化、职业化的标准衡量,建立激励机制、日常培训机制和正常的流动机制,不断提高专业化、职业化水平。三是志愿者队伍。社区矫正是在开放的环境中执行刑罚,对志愿者的需求量很大,而且具有一定专业素质的人员应占一定的比例。要从实际出发,不断对志愿者队伍的教育管理。

    (三)进一步探索矫正方法,不断提高教育改造质量

    矫正方法是否科学有效,事关矫正质量和矫正工作的生命力。根据犯罪学理论,不同的犯罪行为总是与不同的犯罪心理相联系。因此,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需要运用多种方法。要不断探索和总结矫正工作规律,努力建立一整套行之有效的矫正方法体系,以确保矫正质量核心的实现。进一步规范公益劳动的内容、形式、组织方式、监督手段,强化公益劳动的惩戒和教育等功能,严格管理。在工作中,还要从服刑人员最需要、最关心的方面入手,积极为社区服刑人员解决住宿、生活来源、低保、就业、就学、户籍手续等问题,开展多方面的矫正帮助服务工作,使社区服刑人员充分感受到政府的关怀,从而调动他们改造的积极性。另外,矫正的科学方法,不仅体现在执行环节,还体现在法律适用环节。审判机关适用社区矫正,不仅要考虑犯罪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更要全面衡量犯罪人的一惯表现、家庭环境、受教育程度、认知水平、社区环境等因素。因此,社区矫正工作者要发挥身在社区的优势,探索社区矫正的前置程序,开展人格调查,供法官裁判时参考,使社区矫正的适用更加科学、依据更加充分。        

    (四)进一步整合社会资源,不断提高教育服务社会化水平

    社区矫正不仅是刑罚的执行,实质上更是社区服刑人员的再社会化过程。从这个意义上讲,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服务,仅仅依靠国家专门机关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甚至在教育服务方面,国家专门机关的力量还不应是主要的。只有教育服务的社会化,才能真正凸显社区矫正本位特点,只有教育服务的社会化,国家专门机关才能有足够的精力集中到执法上来。因此,一方面要注重物的资源社会化,着重整合、运用好现有的社会资源,推进各种教育基地、过渡性就业基地、公益劳动基地建设;另一方面,要注重人力资源的社会化,建立一支专兼职的社会工作者队伍,并与他们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发挥好他们的作用。当然,在这方面,政府要适当给予一定的财政投入。

    (五)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社区矫正是在开放的、流动的社区环境中执行刑罚,社区服刑人员又是分散在各个社区,在基础管理中必然要面对比监狱复杂得多的各种信息。因此,必须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全面覆盖矫正工作的各个工作方面,从而实施便捷、有效的基础管理和必要的指挥、联动。这项工作目前开展可能有些困难,但绝对不是可有可无的事情。从长远考虑,要按照统一规划、突出重点、分步实施、高效实用的总体要求,建立全市统一的社区矫正信息管理平台,实现与各区司法局、街乡司法所互联,又与公安、法院、检察、监狱等机关信息化平台有效对接的有效管理机制。

    (六)进一步加强司法所建设,不断提高工作效能

    司法所是社区矫正工作的执行机构,直接承担着社区矫正的重要任务,目前,这支队伍的专业现状不容乐观。司法所工作人员过去主要从事的是行政、服务性工作,没有刑罚执行工作的经历,缺乏社区矫正实际工作的经验,亟需加强实务培训和刑罚执行的专门训练,不断总结积累实际工作经验。工作第一线的司法所人手也很少。由于司法所承担着人民调解、依法治理、安置帮教、社区矫正等9项工作,职能庞杂,力量明显不足。以我市来看,13个城区的170多个街道(乡镇)司法所,所均人员不到两人,急需增加力量,提高素质。同时,要按照组织健全、业务规范、人员充实、队伍稳定、设施完备的要求,加大硬件投入,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为司法所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创造良好的条件,以有效完成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教育和管理,以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发展,推动我国行刑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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