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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为什么允许焚烧本国国旗?

 昵称535749 2012-03-25

很多国家的法律都规定,如果损毁本国国旗就是触犯刑法,将获刑入狱。而美国却不禁止民众焚烧本国国旗,理由何在?

本周大阪市长的发言中声称:“齐唱国歌时,双手交叉在胸前是失礼之举,国际社会决不允许。”;另外出于相同论点,体育选手在国外参加比赛时不唱国歌“缺乏国际社会常识”。市长这种主张的发言过去也曾有过。

的确这是一种观念。体育对外赛事是一种民间外交,因此也就存在相应的外交礼仪,不仅要尊重他国的国旗国歌,对本国的国旗国歌也要保持仪式的庄严。从相互承认代表国家的双方含义讲,也是必须的。

足球世界杯比赛的情况,各场比赛之际有运动员牵着举办国少年少女之手入场的仪式。例如南非世界杯赛场上,南非的孩子们手牵日本运动员入场,这是东道主南非对日本的外交礼仪。孩子们和运动员站成一排国歌播放之际,日本运动员尊重本国国歌就是尊重这些孩子们以及举办国、全体参赛国。

然而桥下市长说的“因此在国内也应如此”就有点不同了。就此介绍一下1990年至2000年美国的争论是最好的实例。

首先1989年到1990年,美国最高法院作出裁决:“在国内禁止损毁本国国旗违反宪法”。这场审判所追究的是,禁止政治活动中以批判本国当时的政权为目的焚毁本国国旗的法律是否违反宪法中的“言论自由、思想信仰自由”。最终结果判定,“言论自由、思想信仰自由”优先,禁止条款违宪。

这段历史存在相当复杂的背景。在20世纪后期美国面临越南战争和反战运动的艰难严峻时期。其中为反对在越南战争中屠杀平民百姓焚烧本国国旗的行为非常广泛。这个问题就发生在这一背景之下。

到了90年代冷战结束,美国军事外交的形象恢复到了“世界警察”的角色。与此同时“草根保守势力”逐渐抬头。其中还出现了挑战上述判决的苗头。他们不能接受“参加反对越战的比尔克林顿当总统”。在具体实施的行动中,从一开始要求反省曾在反战运动中焚毁本国国旗,发展到要求制定法律视这种行为为违法。

正值克林顿政权步入正轨的1995年,罗伯-莱纳执导的电影《美国总统》讲述了一个意义深远的故事。这部电影中,明星演员迈克尔-道格拉斯先于夫人、作为单身的美国总统出场,最后陷入与安妮特-贝宁饰演的环保人士的爱情之中。当时道格拉斯受出演《冰之微笑》中丑闻角色、沉迷性交的传闻的影响

形象受损。他却在这部影片热映中大大提高了自己的形象。

不仅剧场票房取得成功,录影带、收费点播等的销售额也经久不衰,成为神奇的畅销之作。影片中还有这么一段描述:总统的对手共和党实力议员(理查德-道莱法斯的演技非常有趣)以年轻时参加游行并焚毁本国国旗,作为贝宁经历上的丑闻威胁总统。

此事曝光后,总统道格拉斯就此在参众两院发表演说抨击对手称:“以党的利益为名玷污一位思想信仰单纯的女性的行为是非常卑劣的。”电影中总统的演说如同大冈判案和黄门的印盒,已经成为电影中描写总统的固定模式。在这部影片中道格拉斯“因保卫女友而伟大”,抓住了众多女性影迷的心理。同时美国的舆论也从左派趋向中庸,赞成“焚烧本国国旗的行为符合宪法”,其意义非常深远。

其后发生了震惊世界的911,美国卷入阿富汗和伊拉克战争,伊斯兰社会焚烧美国国旗的行为频发。当然美国政府对此行动提出抗议,美国舆论也为之震怒。2006年在“后911”的状况下,禁止损毁本国国旗法案没有获得参议院绝对多数的赞成票而告终。由此可见。事实上美国只有禁止损毁本国国旗的自律。

为什么呢?

答案简单:国旗国歌对外代表着国家的荣誉,不能在国内用来强迫人们屈从于思想信仰的管制以及政治权利。包含民间交流的外交场合,必须尊重本国和他国的国旗国歌;纯粹国内政治场合,不能将国旗国歌具备的权威用作政治压力和示威的工具。

日本的法律中,也有损毁外国国旗将被问罪的条款。这是理所当然的。但这条法律不适于本国国旗,这也是无容置疑的。在日本领土内损毁外国国旗将成为外交事件;损毁本国国旗就是国内问题。国内问题的解决应该本着言论自由和思想信仰自由优先的原则。

最初的问题与此完全相同。在国内国家体制本身作为争论对象的言论自由,是民主国家的最基本条件之一,与外交上对国旗国歌的尊重的涵义不同。虽说在国内的仪式上也应该起立,但连抱着胳膊都禁止,确实有些过分。我认为,把国内问题牵扯到“国际常识”,其实国际上这也不是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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