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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中医师执业医师执业范围

 ※明月登峰※ 2012-03-25
安徽代表团戴敏

  1998年6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从法律上规定了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1999年7月16日卫生部令第4号《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将执业医师考试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四类,中医类别专业的毕业生不能报考临床、口腔、公共卫生类别的医师资格考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卫医发[2001]169号)《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明确了医师进行执业注册的类别及执业范围。2006年,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关于修订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范围的通知》,在原有的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范围中增设“全科医学专业”。

  据有关资料,我国目前有50多万获得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的医务人员。他们活跃在从省、部级医院到乡村诊所的各级医疗机构中,是我国临床医疗工作的中坚力量之一,为我国医疗事业的发展作出了重要的贡献,并且随着越来越多高等院校中医临床专业学生的毕业,将有更多的现代中医临床医师加入到这个行列中。

  然而,在医师执业考试资格上,中医类别专业的毕业生不能报考临床、口腔、公共卫生类别医师资格考试。这样的规定,把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执业医师(主要是中医院校毕业生和部分西医院校中医专业毕业生,以下简称规定学历类)和西医临床类执业医师分列,把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执业医师的执业类别和范围与非学历教育、师承认定的传统中医师等同起来,一样归入中医类别的中医专业,同时,中医类别的执业范围划分模糊笼统,与临床实际情况严重脱节,在临床执业中造成很多困扰,一定程度上打击了中医临床医师的积极性,不利于中医事业的发展,在施行中对中医临床工作产生了消极的影响,这是一个关系到中医就业及发展方向的重要问题,有必要进行修改和完善。

  一、中医临床医师同时使用中医及现代医学技术有其现实必要性和合理性

  目前绝大部分的中医诊疗机构,从中医院校附属医院到各级中医院、西医院的中医科,其模式都是中西医两套诊疗手段同时使用。这样的模式的存在其实有它很大的合理性,绝对不会如某些人批评的那样阻碍中医的发展。相反,这种模式促进了对中医疗效的进一步认识,从而真正做到了去其糟粕,取其精华,促进了中医的发展。由于同时使用了中、西医两套诊断标准,对于疾病的发生发展的认识更为全面;由于中、西医两套治疗方法的同时使用,才能在长期的临床实践中对比同一种疾病中、西医疗法各自的优势和不足,从而优化出最佳的中西医结合治疗方案,更好地解决临床问题。因此,应该从法律上保障这一个模式的合法性。

  二、现有规定严重妨碍了中医类专业毕业生的就业机会,挫伤了他们学习中医的积极性

  现在的医学专业毕业生就业形势本来就不好,中医专业毕业的更是首当其冲。由于现行的政策限定,中医类专业毕业生不能考临床类的执业医师证书,即使这类毕业生可以胜任中西医结合的临床工作,西医诊疗机构也不愿意接收这类毕业生,他们只能去中医院或西医院的中医科,而这些机构远比西医机构要少得多;即使他们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到边远地区和大西北乡镇的卫生院去工作,但因为大多数卫生院没有中医科,一旦他们在内科或者急诊科等执业,则有超范围执业之嫌,医院一样不能录用他们,他们的平等就业权严重受侵犯。西医专业毕业生就明显不一样,他们可以选择去各种医院,中医院对他们更是大门敞开。长此以往,势必严重影响学生报考中医院校的热情。事实上,目前中医院校相对于西医院校已经是招生困难了。因此,应该修改相关规定,制定合理的法律法规,给予他们平等的就业权。

  三、现有规定造成中医类别执业范围和专业划分模糊笼统,与临床实际脱节,缺乏可操作性

  根据现有法规,中医类(包括规定学历类和师承类)执业范围和专业只是简单分为中医专业、中西医结合、蒙医专业、藏医专业、维医专业、傣医专业等,而实际上目前综合性中医院以及规模较大的中医科大都已经按照现代医学临床科目设置方式进行了二级分科,如内科、外科、妇科、儿科及骨科等,与西医临床类的专业划分是一致的,因此,现有有关中医类的专业范围分类在实际的执业管理中缺乏可操作性,必须重新按照实际情况进行专业划分。目前管理机关在中医类医师资格证书的“专业”一栏上都是按照执业者所实际从事的内、外、妇、儿等专业填写,但是在现实中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支持。

  因此,修订有关中医执业医师执业类别及范围的有关规定已迫在眉睫,建议可采取如下办法:

  一、将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类执业医师并入临床类中,一样划分为内、外、妇、儿、骨伤等专业,并注明中西医结合方向,以使用中医中药为主,同时可以使用西医诊疗手段,可在综合性西医院及中医院相应的专业科室执业。非中医临床类执业医师可使用中成药(包括各种针剂),但不能使用汤剂及针灸推拿等其他中医治疗手段。

  二、原有的“中医类别”为师承类中医和确有专长的中医人员,包括各民族医学专业等非学历教育的传统医学从业人员。这部分人员只能使用中医及民族医的诊疗手段,不能使用西药,但经过相关知识培训考核后,可使用西医检查手段。

  三、取消原有“中医类别”中“中西医结合”专业的设置。随着法规修订后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临床医师已归入临床类别的中西医结合专业方向,无须重复设置专业。

  四、具有规定学历的针灸、推拿专业人员,根据其专业特点,执业范围可归入中西医结合康复医学专业。修订后的执业医师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仍分为临床、口腔、公卫、中医四类。其中,在临床类别医师执业范围中主要的临床专业,应增加相应的中西医结合专业,如内科专业、内科专业(中西医结合);外科专业及外科专业(中西医结合)等。而在中医类别(包括中医、民族医)医师执业范围内,设置中医专业、蒙医专业、藏医专业等。

  以上修订更符合科学发展观、符合目前社会现实、符合中医学院目前教学实习的情况、符合广大中医学子的利益、有利于中医学的发展,并且能彻底改变中医本科不如西医大中专、中医在综合医院只能在门诊及中医科(多数是门诊)的局面;扫除法律障碍,为中医毕业生增加就业面,吸引更多有能力的学子进中医学院学习,是最好的发展中医办法;从法律层面体现中西医并重的卫生方针,更好地规范中西医临床执业活动,减少医疗纠纷,充分调动中医从业人员的积极性,最终推动我国医学事业包括中医事业的全面发展。

  附:修订后的执业医师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如下:

  执业医师仍分为临床、口腔、公卫、中医四类。

  

  医师执业范围

  (一)临床类别医师执业范围


  1、内科专业; 2、内科专业(中西医结合)3、外科专业; 4、外科专业(中西医结合)5、妇产科专业; 6、妇产科专业(中西医结合)7、儿科专业; 8、儿科专业(中西医结合)9、眼耳鼻咽喉科专业; 10、眼耳鼻咽喉科专业(中西医结合)11、皮肤病与性病专业; 12、皮肤病与性病专业(中西医结合)13、精神卫生专业; 14、精神卫生专业(中西医结合)15、职业病专业; 16、职业病专业(中西医结合)17、急救医学专业; 18、急救医学专业(中西医结合)19、康复医学专业; 20、康复医学(中西医结合,含针灸、推拿专业)21、预防保健专业22、特种医学与军事医学专业2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24、全科医学专业25、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26、医学检验、病理专业27、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二)口腔类别医师执业范围

  1、口腔专业;2、口腔专业(中西医结合)3、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三)公共卫生医师执业范围

  1、公共卫生类别专业2、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四)中医类别(包括中医、民族医)医师执业范围

  1、中医专业2、蒙医专业3、藏医专业4、维医专业5、傣医专业6、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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