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追求利润最大化已成为企业经营的主要目标之一。收入是利润的来源,因此获取收入是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最主要的目标之一。收入的确认实际上是指收入在什么时候人账,并在利润表上反映,其正确与否直接影响会汁利润并间接影响投资者的决策。《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在商品销售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计量原则的规定上发生了较大变化,原来的收入准则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的总收入采用名义金额计量,而新准则要求以公允价值计量。因此,在应用新的收入准则时,销售收入的确认和计量是一个难点,本文举例对此问题做一说明。
企业采用递延方式分期收款,实质上是具有融资性质的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按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借记“长期应收款”科目,按公允价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按期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定利息收入时,借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贷记“财务费用”等科目。相关账务处理如下(不考虑增值税因素)。 1.销售成本时: 借:长期应收款 10 00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8000000 未实现融资收益 2 000 000 2.第1年末收取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2000000 贷:长期应收款 2 000 000 计算确定利息收入时: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634 000 贷:财务费用 634 000 (第2年至4年的账务处理略) 3.第5年末收取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2 000000 贷:长期应收款 2 000 000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148 000 贷:财务费用 148 000 二、售后回购 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不应确认收入,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内按期计提利息,计人财务费用。 例2:甲公司于2007年7月1日向乙公司销售商品,售价为400万元,增值税68万元,成本为320万元,按合同规定,该公司于2008年6月30日以450万元购回该批商品,该业务属于采用售后回购方式融资,则该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1.2007年7月1日向公司销售商品: 借:银行存款4 680000 贷:库存商品 3 2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80 000 待转库存商品差价800 000 2.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之间的差额应在售后回购期间内按期计提利息费用,则在2007年12月应计提利息费用25万元; 借:财务费用 250 000 贷:待转库存商品差价 250 000 (2008年6月应计提利息费用同上) 3.2008年6月30日购回商品: 借:库存商品 3 2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765 000 待转库存商品差价 1 300 000 贷:银行存款 5265 000 三、售后租回 采用售后租回方式销售商品的不应确认收入,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采用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作为折旧费用或租金费用的调整。 例3:某公司于5月1日向某企业销售商品,售价为100万元,增值税17万元,成本为88万元,按合同规定该公司销售该商品后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该商品,租金每月l万元,租期一年,则该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1.5月1日向某企业销售商品: 借:银行存款 l 170000 贷:库存商品880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 70 000 递延收益 120000 2.租入该商品每月支付租金: 借:管理费用 10 000 贷:银行存款 10 000 同时分摊该商品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 借:递延收益 10 000 贷:管理费用 10 000 四、应用新收入准则对企业财务状况产生的影响 新收入准则引入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短期内推迟了部分企业确认收入的时间,特别是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企业,由于收款时间较长(比如超过一个会计年度),对收入需要采用未来现金流量进行计量,从而减少了当期损益和权益。但是从长期看不影响企业的损益和权益状况,只是改变企业的收入结构,减少了销售商品的收入,增加了利息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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