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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放给员工旅游费,让员工用旅游发票来报销,是否还需要交纳个税?

 sddpzh 2012-03-26

企业发放给员工旅游费,让员工用旅游发票来报销,是否还需要交纳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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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发放给员工旅游费,让员工用旅游发票来报销,是否还需要交纳个税?

       答:如果上述旅游费是发放给在本企业任职或受雇的营销人员的,则应与营销人员当月的工资薪金合并,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由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是发放给本企业的一般员工,则属于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所得形式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提醒贵公司注意:山东省地税局在开展2008年税收检查时,指出应检查企业组织职工旅游或发放职工旅游卡等,是否按规定并入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08年全省地方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鲁地税发[2008]17号)对个人所得税方面的检查内容包括:发放交通补贴、组织职工旅游或发放职工旅游卡、健身卡、个人消费卡等,是否按规定并入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01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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