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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互联网及相关领域涉烟犯罪案件的特点、成因及对策

 xnycpfb 2012-03-27

摘要: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互联网结合其他领域的涉烟犯罪案件也逐年增多。此类犯罪的形式多样化、领域新颖化、手段智能化,为司法机关办理此类案件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为有效预防、遏制和惩治此类犯罪,笔者结合司法实践,就其犯罪的特点、成因及对策进行探讨。

关键词:互联网、快递、托运、特点、成因、对策

近几年来,随着互联网在人们日常生活中的普遍运用,互联网结合其他领域的涉烟犯罪案件也逐年增多。仅2010年以来,环翠区检察院共审查批捕、起诉各类涉烟刑事案件16件32人,其中通过互联网、邮政快递等领域实施的犯罪12件26人,分别占总数的75%和81%。此类犯罪的形式多样化、领域新颖化、手段智能化,无疑给司法机关办理此类案件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为有效预防、遏制和惩治此类犯罪,笔者结合司法实践,就其犯罪的特点、成因及对策做如下分析,以期抛砖引玉。

一、特点

1. 网上订购、航空托运、邮政、快递等方式相互结合。

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充分利用互联网的信息广泛性、操作便捷性、运行隐蔽性,以及邮政快递、车船托运物品监管不严的便利条件,通过网上空间、微博、贴吧、网站等散布各式各样买卖香烟的信息,采用QQ、MSN等聊天工具联系买家卖家,利用邮政快递、物流、客车托运假烟等实施一条龙销售,已成为当前涉烟犯罪的主要作案方式。如犯罪嫌疑人周某于2009年12月,通过网络、电话联系,与杨某结伙,利用在邮局工作的熟人李某,先后分七次通过银行汇款、邮政快递的方式,从杨某处购入假软中华香烟1575条、硬中华香烟150条,并分别以每条480元、360元的价格在某机场商贸部销售。

2、涉案假烟数量大,货值高。

犯罪嫌疑人在实施此类犯罪时,利欲熏心,铤而走险,胆大妄为,涉案金额少则十几万元,多则几十万元、上百万元。在环翠区检察院办理的发生在互联网、邮政快递等领域的12起涉烟案件中,涉案货值20万元以上的案件8件15人。如蒋某、张某等六人涉嫌非法经营一案,此犯罪团伙多次通过互联网联系,从河南平顶山市向威海市贩卖软、硬盒中华烟、苏烟等各类品牌假烟,涉案金额共计180万元。在周某、李某等涉嫌非法经营一案中,其涉案假烟金额亦达96万元。

3. 异地贩卖、跨区域犯罪。

在互联网、航空、邮政等领域的涉烟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大多是采用异地买卖,跨区域作案的方式犯罪。买卖双方不直接见面,互不认识,只是通过网上联系订购,邮寄或汇款均用假名,一方案发而不易牵连到另一方。在该院所办的12起互联网涉烟案件,全部是异地购买,异地销售,其中,跨地、市作案的4起,跨省作案的8起,分别占33%和66%。

4.团伙性犯罪居多。在此类犯罪案件中,大多是团伙犯罪。犯罪嫌疑人在犯罪过程中,如在假烟的制作、网上洽谈订购、运输、机场车站接货、销售送货等诸多环节,均有专人负责,各自分工明确,心照不宣,配合默契。从初端的假烟制作到终端的销售,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违法犯罪链条。在环翠区检察院受理的涉烟犯罪案件,其中团伙性犯罪12件26人,分别占总数的75%和81%。如犯罪嫌疑人蒋某、张某、潘某、丛某和罗某五人, 采用网上联系、银行汇款、物流快递、客车托运等手段,多次从某省向威海市贩卖假烟。

二、成因

1、侦破难度大,案发率低,容易逃避惩罚。

在互联网、邮政、快递等领域的涉烟犯罪案件中,往往是主犯躲在幕后组织操作,聘用不同地域的人员具体实施,租赁农村、城市郊区的民房作为制假窝点,雇佣外来民工加工,再通过网络散布售烟广告信息,利用QQ、MSN聊天工具联系买家,通过邮政、物流快递托运物品时夹杂假烟,其隐蔽性极强,一般不易被察觉,案发率较低,一有风吹草动,他们之间即切断各种联系,使得侦破工作非常困难。即使案发或哪个环节被暴露,由于网络信息的多变性和动态性,亦给网上取证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2、对涉案人员处罚较轻。

司法实践表明,在此类涉烟案件中,对主犯,一般按非法经营罪或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而对雇来的生产假烟的劳务人员或为生产假烟提供场地的、接站、运输假烟的从犯,一般不做犯罪处理或处罚太轻,与其犯罪行为所获得的高额利润相比,较轻的刑事处罚,对涉烟犯罪有如隔靴挠痒,起不到太大的威慑作用。正如犯罪嫌疑人周某所言:“逮到我,也就判个四五年,不逮到我,我就赚个二、三百万。”

3、互联网和物流业立法空白。

实践表明,互联网的出现,带给了人们一个全新的社会环境,而网购、网上通讯工具确实也给人们的生活、工作和学习提供了很多的方便。在肯定互联网先进、积极、文明的社会作用的同时,不可否认,网络法律环境存在的盲区与空白是非常明显的,其行业监管也很不到位。物流业亦是如此,尽管该行业的发展日新月异,然而,仍缺少一部指导全行业运行和发展的法律、法规,致使出现行业管理混乱、托运物品监管不严等问题。上述原因,在客观上也为不法分子规避法律实施涉烟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

引发互联网等领域涉烟犯罪除上述原因外,还具有以下两个与一般涉烟犯罪相同的原因。

一是制假成本低、利润高、技术门槛低、销售空间大

据相关行业资料证实,在香烟销售额800亿人民币的情况下,应缴税额即达500亿人民币。与之相比,制售假烟使用的劣质烟叶成本低且又逃避应缴税额,故其利润巨大。另外制售假烟的技术简单,容易掌握,促使不法分子多雇佣外来民工,经简单指导后就对烟草原料进行加工,制成烟支后包装成条,而消费者又对真、假香烟没有足够专业的辨别能力。正是在此情况下,一些不法之徒便铤而走险,违法从事制售假烟或无证售假烟的活动,不仅严重破坏了国家烟草专卖管理秩序,而且极大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利益,也造成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

二是烟叶收购管理存在缺陷,制假源头控制不力

没有烟叶,不法分子无论如何都无法进行制假贩假活动,尽管各地烟草执法机构对烟叶的生产、销售等环节均采取了众多防范措施,但由于措施不力,制度不全,落实不到位,或是疏于管理,仍然导致大量烟叶流入不法分子之手。在源头上出现的漏洞,为制作、销售假烟开启了方便之门。

三、预防对策

1.建立部门与区域合作长效机制,形成打击合力

一是加强区域内部门间的合作。涉烟犯罪涉及部门较多,故众部门应形成打击合力。如环翠区检察院与烟草专卖机构、工商、公安、车站、海关、机场、网络公司、物流公司等部门不定期组织开展涉烟犯罪打击与预防研讨会,建立联席会议制,针对当前互联网及相关领域涉烟犯罪的具体情况,在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的情况下,各单位共同研究制定打击与预防的工作方案,明确责任,相互配合,形成合力。二是加强区域间相关部门的协作。如烟草部门之间、公安机关之间要树立全国一盘棋的思想,横向联系,纵向联动,加强沟通,多方协调,互通信息,提供线索。针对管辖权争议问题,积极协调指定管辖,或是根据调查取证情况确定管辖。

2、加大网络监管力度,提高网络监管水平

一是遏制相关网站发布烟草买卖信息。烟草专卖机构定期进行网络巡查,尤其是利用互联网进行批发零售、经营烟草原材料的要作为重点打击对象。及时清理网络买卖烟草的信息及根据信息做好深挖细查涉烟犯罪上线,抓好涉烟犯罪下线的追查工作,寻找犯罪线索,加大打击力度。二是规范相关网店的经营条件。如在淘宝网、当当网等网站开网店,要实行实名制,提供相关店主身份证明,一旦发现出售的商品有问题,可以直接追究相关网店经营者的责任。三是提高执法人员的网络技能。执法机关要重视网络技术人才的引进,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网络业务素质和工作技能培训,以提高网络监管水平。

3、完善烟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

完善烟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一是要加强领导。烟草行政机构、司法机关领导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分工、权责分明。二是要加强学习,确保行政、司法机关熟练掌握和运用相关、相邻法律,尤其是对烟草行政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刑事法律培训,提高他们对案件的取证意识及分辨案件性质的能力,对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严禁以罚(款)代刑(罚),从而保证"两法"衔接工作的顺利开展。三是要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如威海市环翠区检察院认真贯彻高检院和上级院关于加强"两法"衔接工作的规定,不定期与烟草、工商等行政机构,相互通报查办烟草案件工作情况,对涉嫌刑事犯罪的,督促其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必要时可提前介入侦查,引导行政机关调查取证。促进"两法"衔接工作的顺利进行。

4、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行业监管

一是要加强网站监管、网店经营等领域的立法。通过立法,加强对网购的管理,对审查网店的经营信息、经营者的身份认证和地址等进行明确规定,同时增设相关的网络监管机构,加大对通过网络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二是要加强对物流行业的立法。国家制定统一的物流行业法律法规。对托运、邮寄、快递等行业中存在的问题等进行明确规定,尤其是要明确责任、义务和惩罚措施,狠抓贯彻落实。三是要加强涉烟犯罪的立法,特别是对涉烟犯罪的罪名进行统一规范。司法实践中,由于立法的欠缺,导致了涉烟犯罪的罪名在选择与适用上出现漏洞与混乱。加强立法,统一规范,有利于依法打击此类犯罪。

5、加强涉烟法律宣传,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

加大法律宣传力度,通过电视、报刊、杂志等媒体,以各种形式宣传国家对涉烟犯罪的法律制度和打击涉烟犯罪的决心,不断提高全社会自觉遵守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意识,尤其是对烟农和香烟零售商的普法教育更为重要。烟农要依法种植、销售烟叶,有关机构对此环节要严防死守,从源头上卡死不法分子的制假渠道。香烟零售商要依法经营,有关机构要不定期检查、抽查,使假冒伪劣香烟失去市场。做好此项工作,亦是预防涉烟犯罪的有效途径。同时还要提高互联网网站经营者、邮政快递人员的法律意识,拒绝为不法分子散布香烟广告,拒绝运输、快递、邮寄香烟等违禁品,否则,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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