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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福建

 兔妈妈fjq 2012-03-27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
闽政〔2010〕24 号
本网    2010-11-04 16:16:00    字体显示: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十五”以来,我省学前教育事业获得了长足发展,至2009年,全省共有幼儿园7137所,在园幼儿107.72万人,较2000年增加了29.08万人;全省幼儿毛入园率达90.5%,较2000年提高了13个百分点;每万人口在园幼儿数298.89人,连续5年位居全国第二。我省学前教育事业虽然取得了明显成效,但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及人民群众对学前教育重要性认识的逐步提高,学前教育事业发展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需求还存在较大的差距,学前教育资源不足的问题日益凸显,学前教育保障机制不健全,对学前教育的扶持政策不到位,农村学前教育发展较为薄弱,整体上制约全省学前教育水平的提高;学前教育师资队伍数量不足、素质不高,难以满足人民群众对高质量学前教育的要求,学前教育管理机制不够完善,尚不能适应多元化办园体制的需要。当前,积极发展学前教育刻不容缓。

  各级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把加快学前教育发展作为深入贯彻实施《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2010~2012年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点实施意见》的重要突破口,作为重大的民生工程来抓,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着力解决热点问题,推动我省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强化政府主导,明确发展目标和原则

  (一)发展目标

  扩大学前教育资源,构建布局合理、覆盖城乡、办园规范、师资达标、保教质量合格的学前教育网络。至2012年底,全省城乡新增27万个幼儿教育学额,以基本满足120万名适龄幼儿入园需求,实现学前三年入园率达到91%,有效缓解“入园难”问题。推进幼儿园办园标准化建设,杜绝无证办园。提升学前教育师资队伍素质,幼儿教师专科以上学历达到50%以上,继续教育培训率达到100%。构建0~3岁婴幼儿教育指导服务网络,各级示范性幼儿园均开展面向社区家长的早期教育培训和咨询活动。

  至2015年,提高学前教育普及程度,在农村乡镇以下地区多种形式兴办幼儿园,全省学前三年入园率达93%。至2020年,较高水平地发展学前教育,全省学前三年入园率达96%,0~3岁婴幼儿家长或看护人员普遍得到科学育儿指导,学前教育教师学历合格率达到95%以上,师资队伍整体素质普遍提升。

  (二)发展原则

  ——坚持“保基本、全覆盖、有质量”。将学前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公共服务体系,强化县级统筹,增加财政投入,优化配置学前教育资源,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学前教育的需求。

  ——坚持公办民办共同发展。按照公益性和普惠性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鼓励社会力量办园,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服务,形成公办、民办幼儿园共同发展的良好环境。

  ——坚持规模发展与质量提升并重。在按规划扩大学前教育资源的同时,以提高学前教育师资队伍水平为重点,深化教育教学改革,遵循婴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规律,努力提升保教质量。

  ——坚持发挥政策的保障作用。把学前教育作为发展教育、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务,加大各级各部门的政策扶持力度,并全面落实到城乡规划、资金投入、人员配备、税费减免等方面,形成工作合力,推动事业发展。

  二、加强统筹规划,多渠道发展学前教育

  (三)编制和落实城乡学前教育发展建设规划

  各设区市政府要高度重视学前教育规划编制工作,组织指导和督促各县(市、区)编制和落实学前教育规划。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区域城镇化建设进程,在2010年底前编制区域内学前教育发展三年建设规划。

  ——科学测算,合理布局。学前教育发展规划要符合城镇化进程中人口变动情况,科学测算学龄前儿童数量分布,合理确定幼儿园发展数量和区域布局;原则上城镇服务人口1万人、农村服务人口3~6千人应设置1所幼儿园,每所幼儿园规模原则上不超过360人;因人口较少无法独立建园的建制村,应采取多种形式为适龄幼儿提供接受学前教育的机会。幼儿园选址应本着方便群众接送的原则,靠近居民区。

  ——突出重点,多样办学。突出2012年底前的具体工作目标、任务措施,着力解决群众关心的“入园难、入园贵”问题。积极发展城市学前教育,解决好城区、城乡结合部学前教育资源不足问题,切实保证城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大力发展农村学前教育,在乡镇和大村独立建园,小村设分园或联合办园,人口分散的地区举办季节班、周末班等,逐步形成县、乡、村学前教育网络,切实保障留守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权利,提高农村学前教育普及程度。适应群众多样化需求,发展学前教育。可举办全日制、半日制、寄宿制、托儿所等多种形式的幼儿园,鼓励各类幼儿园举办周末班、季节班,解决幼儿托管问题。

  ——加强保障,务求实效。各地要建立规划落实机制,切实做到幼儿园与城镇化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优先保证幼儿园的建设用地,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中的住宅小区开发,按照城市规划和学前教育规划必须配套建设幼儿园,出让土地前,应明确配套幼儿园的建设规模、标准、所有权属和建设时序等要求,承建方必须按照土地出让合同要求和有关规范标准建设幼儿园,与住宅小区项目同期竣工验收。建成后将房产产权交教育主管部门,由教育部门举办公办幼儿园,或由教育部门通过组织竞标由社会力量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得改变性质和用途。具体办法由省有关部门制定。未按规定安排配套幼儿园建设的小区规划不予审批,已经改变性质和用途的,要限期整改。

  (四)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

  ——实施“公办幼儿园近期发展计划”。2011年3月底前开工建设169所公办幼儿园(含厦门市19所),力争2011年秋季投入使用,实现农村每个乡镇、城市每个街道有一所公办幼儿园的目标,发挥公办幼儿园对区域内学前教育的示范指导作用。至2012年底再建设300所公办幼儿园,重点解决城区和城乡结合部“入园难”问题。

  ——多渠道发展公办幼儿园。1.新建改造扩建一批。未设立公办幼儿园的乡镇、街道应确保新建幼儿园建设用地,人口密集难以新建幼儿园的旧城区在符合城乡规划、安全要求等情况下采取调剂用房、改扩建等方式举办公办幼儿园。2.多元主体举办一批。通过补助办园经费等方式,鼓励支持行政事业单位、街道、农村集体利用国有和集体资产举办公办性质幼儿园,满足人口聚集的城区和城乡结合部广大群众及进城务工人员对普惠性幼儿园的需求。3.盘活资产新设一批。充分利用中小学布局调整的富余资源和其他富余公共资源优先举办公办幼儿园,在幼儿人数少的农村地区由当地小学(教学点)建立附属幼儿园(学前班),为广大农村幼儿提供接受学前教育的机会。4.改善提升扩大一批。对城乡办园条件较差的公办幼儿园进行改造提高,改善办园条件,扩大学额,提升办园水平。

  (五)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

  ——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各地应根据学前教育规划为社会力量兴办幼儿园提供必要用地,对新建、扩建民办幼儿园,当地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教育用地不得用于其他用途。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利用现有资源兴办幼儿园。对高校毕业生创办幼儿园符合条件的予以小额贷款担保等政策支持。鼓励社会各界以捐赠形式支持幼儿园建设和设施配备。

  ——加大对民办幼儿园的扶持力度。加强对民办幼儿园教学和管理的指导,建立公办、民办幼儿园对口帮扶机制,实现公办民办共同发展。对城乡办园规范、质量合格、低收费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给予补贴,其中,省级财政对入园幼儿人均月收费在150元(不含伙食费)以下的民办幼儿园,按上学年末在园幼儿数予以100元/年?人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省教育厅、财政厅另行制定。对政府给予扶持的民办幼儿园,符合税法规定的给予免征企业所得税。对民办幼儿园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有关规定免征营业税。民办幼儿园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463号)要求,按照居民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执行。

  ——维护民办幼儿园的合法权益。落实民办幼儿园与公办幼儿园同等的法律地位,依法保护民办幼儿园举办者的投资经营管理权益,保障民办幼儿园在审批登记、分类定级、评估指导,以及教师在业务培训、职称评聘、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幼儿园同等权利。

  三、坚持以幼儿为中心,提高学前教育质量

  (六)着力提高保育教育质量

  ——坚持科学保教。认真实施国家《幼儿园工作规程》,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结合、寓教于乐,为幼儿提供符合年龄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的保育和教育,保障幼儿快乐健康成长。加强养成教育,创设幼儿自主学习的空间,满足幼儿在游戏和生活中观察探索、感知体验、享受快乐、全面发展的需要。处理好早期教育和防止“小学化”问题,所有幼儿园不得使用小学低年级教材,防止和纠正幼儿教育“小学化”倾向。

  ——鼓励名园实行集团化办园。采取名园办分园、名园扶薄弱园、名园帮农村园等模式扩大优质资源,提升名园的辐射带动能力。建立覆盖辖区各类学前教育机构的片区教研网络,提高片区教研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升学前教育整体水平。

  ——建立科学的幼儿园教育质量评价体系。加强对幼儿园保育教育的指导和质量监督,开展幼儿园达标创优活动,鼓励各类幼儿园整体提升办园水平,对达标升级的民办幼儿园予以奖励。

  (七)规范办园行为

  ——严格准入制度。所有幼儿园必须获得办学许可,完善和落实幼儿园年检制度。县级人民政府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幼儿园资源信息,实行动态监管。坚决治理无证办园,妥善分流和安置幼儿。加强对社会各类幼儿培训机构和早期教育指导机构的监督管理,对超经营范围的依法查处。

  ——实行分类管理。制定并颁布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基本条件,明确寄宿制、全日制、简托制幼儿园和托儿所的举办条件,明确举办的场地、设施设备、教职工配备、保育教育工作和管理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实行分类管理、分类支持、分类考核。2012年前所有幼儿园达到办园许可标准。

  ——严格实施安全防范制度。健全幼儿园安全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度,完善幼儿园校舍安全监测制度,全面落实100%配备安保人员和安防设施设备,强化校车检测和驾驶人员的资质审核与管理,落实幼儿园卫生防病、食品安全和安全保卫制度,确保在园幼儿健康成长。

  ——严格规范收费行为。调整高收费,治理乱收费,公办幼儿园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其收取的费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不得用政府投入建设高标准、高收费的幼儿园。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办园成本核算、报备、审核和公示制度,严禁人为抬高成本,高价收费。对于不合理的收费和乱收费,要坚决查处。幼儿园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收取额外费用,不得收取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

  四、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幼教师资整体素质

  (八)多渠道补充幼教师资

  ——足额配备幼儿教师。按照《福建省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和小学附设学前班人员编制标准》(闽编〔1990〕035号)进行核编和配备。新设公办幼儿园教职工及原公办幼儿园新进人员,除专任教师、医务人员和骨干管理人员外,其余人员在核定的编制总量内实行编外聘用。民办幼儿园也应按照闽编〔1990〕035号文设定的标准配足教职工,并将员生比配备情况纳入办学许可范围。

  ——扩大幼教师资来源。将福建儿童发展职业学院和泉州儿童发展职业学院建成全省幼教师资主要培养基地,依托设置师范类专业的高校扩大幼教师资培养规模。以县为单位从农村小学富余学科教师中选择适合从事幼儿教育工作的教师经转岗培训后从事幼教工作,转岗教师身份和待遇保持不变;并引导具备相应资格和条件的非幼教专业高校毕业生,经培训合格后担任幼儿教师。力争通过3至5年的努力,解决幼儿师资短缺问题,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的幼教师资队伍。

  (九)加强师德建设

  ——强化职业道德教育。引导教师热爱幼教事业,增强爱与责任的意识,增强教书育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幼儿教师要自觉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爱护幼儿,关心幼儿安全和身心健康,平等对待每一位孩子,不得歧视、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刻苦钻研,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能力和水平;廉洁从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尊重家长,密切家校联系。

  ——健全师德奖惩机制。树立师德典型,表彰奖励优秀幼儿教师。加大师德监管力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幼儿园设立“师德师风举报电话”,严格执行教师职业道德“一票否决制”,把师德表现作为幼儿教师职务评聘、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十)提升幼儿教师教学能力和园长办学治园能力

  ——加强师资培训。适应幼儿教育改革发展需要,深化幼教师资培养模式改革,加强教育实习实践环节。强化教学基本功训练,培养合格幼教师资。大力开展以提高教育教学能力为重点的幼儿教师培训,建立每五年一周期的幼儿教师全员培训制度,实施“农村和民办幼儿园教师(园长)教育教学能力提升计划”,通过省、市、县三级培训,五年内将全省农村和民办幼儿教师(园长)轮训一遍。加强幼儿园骨干园长和骨干教师培训,培养一批名园长和名教师,带动全省幼儿师资整体素质的提升。坚持学用一致的原则,鼓励幼儿教师参加本专科学历学习,提高教师学历层次和教育教学水平。

  ——加强园长队伍建设。全面实行幼儿园园长持证上岗制度,规范幼儿园园长任职资格标准,幼儿园园长应选派思想政治素质好、组织管理能力强、业务水平高并经园长岗位培训合格的骨干教师担任。建立民办幼儿园园长报备制度,民办幼儿园园长应具备规定的任职条件,并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方可任职。强化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和提高培训,提升办园理念和管理水平。全面实行幼儿园园长负责制,明确园长岗位职责,建立园长岗位目标考核制度,加强对园长管理。

  (十一)完善师资队伍管理

  ——依法保障幼儿教师地位和待遇。全面实施幼儿教师和保育员持证上岗制度,严把入口关。幼儿教师须持有教师资格证,保育员须具备高中以上学历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全面推行幼儿园新任教师公开招聘制度,择优聘用。推进公办幼儿园用人制度改革,推行岗位设置管理和全员聘用制,逐步建立能进能出的用人体制,编制外聘用人员的工资按不低于当地一般同类型用工工资标准确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各地要参照公办幼儿园教师工资标准合理确定民办幼儿园教师的最低工资水平,民办幼儿园举办者要与聘用教师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兑现教职工工资和福利待遇,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民办幼儿园教师合法权益落实情况的督查。

  五、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学前教育工作机制

  (十二)建立职责明确的分级管理体制

  ——明确各级政府职责。完善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省、设区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学前教育的发展,根据国家教育方针和政策,因地制宜地制定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积极指导、扶持农村及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学前教育工作,促进城乡学前教育事业共同发展。建立以县(市、区)为主统筹建设,乡镇(街道)依法管理的学前教育工作机制,县(市、区)政府承担本行政区域学前教育组织实施、统筹建设和管理职责,负责公办幼儿园教师配备、工资发放和办园经费的统一管理,实行民办幼儿园设置审批、保教工作和质量评估的统一管理。乡镇(街道)政府负责辖区内学前教育机构的日常管理,规范办园行为,构建以乡镇(街道)公办中心园为核心,延伸至区域内各建制村(社区)的学前教育网络,努力提高办园水平,满足辖区内包含农民工随迁子女在内的适龄幼儿的入园需求。

  ——加强分工协作。健全教育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形成推动学前教育发展的合力。建立由各级地方政府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和联合执法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学前教育事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教育行政部门要抓紧完善各项政策,制定相关标准和准入要求,对幼儿园实行分类定级管理,充实学前教育管理和教研力量,加强对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的指导。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国家基本要求,结合实际核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发展改革部门要把学前教育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进幼儿园建设发展。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管理。财政部门要加大学前教育投入,制定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财税优惠政策。城乡建设和国土资源部门要落实城镇小区和新农村配套幼儿园的规划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制定幼儿园教职工社会保障政策。公务员管理部门要制定幼儿园教职工的人事、工资待遇和技术职称(职务)评聘政策。综治、公安部门要加强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加大执法工作力度,整治、净化周边环境。卫生部门要监督指导幼儿园膳食营养与饮用水卫生、生长发育监测、疾病预防,落实国家免疫规划等方面的卫生保健工作。民政、工商、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管、食安办、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加强对学前教育机构登记、设施设备、餐饮和食品安全等方面的指导和管理。妇联、残联等单位要积极开展家庭教育、残疾儿童早期教育的宣传。充分发挥城市社区和农村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建立社区和家长参与幼儿园管理和监督的机制。

  (十三)健全资金保障

  各级政府要将学前教育纳入财政预算,新增教育经费要向学前教育倾斜。各地可根据实际研究制定公办幼儿园生均经费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标准。学前教育专项经费用于公办幼儿园建设和办园经费、符合条件民办幼儿园的生均补助、民办幼儿园达标创优、农村及贫困地区学前教育扶持、教师培训、教育科研、表彰奖励、推动0~3岁婴幼儿教育工作开展等。公办幼儿园的办园经费由同级财政全额拨款或定额拨补。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公办幼儿园近期发展计划”实施过程中,至2011年3月底前开工新建和改建的150所公办幼儿园(除厦门市19所外),省财政按分类分档定额进行补助。至2012年,对城区和城乡结合部需新增的300所公办幼儿园建设实行以奖代补。上述资金安排事宜由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具体制定。厦门市所需资金自行解决。

  (十四)完善督导评估机制

  各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将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经费投入、设施设备、师资队伍建设、整治无证办园、规范办园行为等内容作为教育督导的重点,纳入“县(区)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抓教育工作督导考核”和“教育强县”督导评估等综合督政指标体系,加强对学前教育的监督、检查和评估、指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定期组织检查,针对学前教育中存在的问题,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同时,健全表彰奖励机制,对推动学前教育事业发展作出贡献并取得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省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抓紧研究相关政策措施,确保我省学前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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