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作关系,笔者每年会参加各种论坛,每每体会到由于“公共用语”使用混乱造成深层次交流的困难,除非是很小范围的专业讨论。
举例来说,大家来讨论城乡关系,可是往往对城市和乡村没有清晰的界定,对农民没有清晰的界定,怎么能说清楚城市化和乡村发展问题?某发达地方的农业GDP占总量的比重还不到2%,并且也取消了农业户口与城市居民户口的区别,但却常说农民的比重是40%左右,原来他们界定农民的办法是看居民是不是从“集体经济”中得到红利,而“集体经济”和农业基本没有关系!不用说,这种情形会给决策带来多大的麻烦。当人们谈乡村稳定问题时,所涉及的对象常常不是真正的农民,而是已经脱离农业的城市拓展区的居民。围绕这些居民所发生的利益纠葛,与农业关系不大。
再比如,“壮大集体经济”是多年来的一个政策用语,但我们对集体经济的含义往往并不清楚。人民公社时代的集体经济是一种“共同共有”产权,其成员的身份特点是不能退出产权系统,大家一起享有难以分割的共同财产。在技术上讲,只有那些的确难以分割的财产并符合“公共品”特点的物品,才适合成为“共同共有”产权结构的对象物,例如区域的道路、桥梁、教堂(庙产)以及其他难以分割的财产,都不能因社区成员的进出而分割变现。显然,对于一个小型社区,壮大这种资产不会是无限的。对于经营性资产,可以分割、兼并,为了资产责任心,就不必组成“共同共有”产权组织,只需建立合作社就可解决问题。所以,准确地说,政策上应该讲“壮大农民专业合作社”。
在民主政治领域,我们也有大量的语言混乱。有人把村务公开透明、推进基层廉政建设也称作民主政治建设,这其实也是张冠李戴的说法。财务记录清朗,基层领导两袖清风,自古以来在基层社会就容易做到。大体上只要产权清晰,这个局面就可以形成。古代社会基层的公共事务简单,基层领导多是兼职承担公务,做到廉政并不难。很多历史资料可以证明这一点。民主政治是公共领域依靠竞争关系建立起来的少数服从多数的公共选择制度,这种制度除了欧洲历史上的某些城邦社会外,在古代社会一般是不存在的。
虽然思想的清晰度由专业人员到大众有一个递减过程,但专业人士也不敢说自己对问题的讨论一定能抓住要害。以政治改革讨论为例,论者常常忽视更基础的东西,而喜欢集中讨论公共领域的分权问题。政治改革的前提是建立一整套尊重个人财产权的制度,为此要守住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合理边界。划分这个边界固然很复杂,但并不是无章可循。在私人权利保护方面,不能把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用于私人财产权的处分。例如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决不能通过投票让多数人支配少数人的权利。在有的地方,少数人不同意征地,多数人用暴力强迫少数人就范,就是滥用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的一个恶果。民主原则用错了地方,就会变成一个坏东西。在一些地方发生冲突,大抵与此有关。
近几十年的改革开放使社会实体发生极大变化,但公共用语的变化却相当滞后。这种状况需要改变。改变固然不会一蹴而就,但我们仍需加紧努力。
(作者为中国社科院农村研究所研究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