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房产市场的火爆,越来越多的人前来公证处办理委托出售房产的委托公证,而且大家都认为,做过委托公证就万无一失,就没有风险了,其实不然。 目前的委托公证中,除了一部分是亲属朋友之间的委托之外,还有一部分是卖家委托买家出售房产。在后一种委托中,买家不需要将房产过户至自己名下,只需要卖家办理一份委托买家出售房产的委托公证书交给买家,等买家找到下一个买家时,就可以直接交易,逃避了一次税费。而买家往往是在卖家委托其出售房产时就交清了房款,卖家收到房款后便认为该房产与其再无关系;买家拿到房地产证和委托书公证书后便认为他是房产的合法所有者,就可以随意处置该房产,总之,买卖双方均认为自此两不相欠。但是,委托公证并不是保证,有其局限性和风险性。 根据法律规定,委托行为是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单方面作出的授权行为,受托人可以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代委托人办理有关事项,相应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而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房产等不动产的转让必须依法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发生效力,所以委托公证仅仅是证明委托方的委托行为,并不能证明房产买卖关系,更不能替代房产转让登记手续。如果简单地将委托公证代替房产过户,将会带来很大的风险。 对于买家来说,主要有以下风险:首先,委托行为是单方行为,委托人可以随时单方面撤销委托,如若委托人(即卖方)在收到房款后撤销委托,这时受托人(即买方)的利益将毫无保障。其次,委托人可以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证挂失,这时受托人虽然持有房产证,但却无法出售该房产,相反,委托人在挂失期满后,可以重新领取房产证,并将之出售。再次,房产这类不动产的变更以登记为准,尽管买家持有房产证和公证书,但房产的产权还是归属于委托人,一旦委托人由于欠债被法院强制执行时,该房产将成为被执行标的;或者委托人突然死亡,该房产将会成为其遗产,将由其继承人继承。所有这些情况,都会导致买家的风险。 而对于卖家来说,也并不是高枕无忧,也存在着风险。因为买家充当的是受托人的角色,其在授权范围内所作出的行为均由卖家承担,如果在房产买卖过程中出现纠纷,自然也由卖家承担。比如,买家再次出售房产时,约定了定金条款,但是后来又反悔不愿意出售,这时下一个买家就可以直接起诉卖家,卖家就必须退还双倍定金,或者约定了其他违约条款,卖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所以,房产买卖必须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切不可贪图小便宜,最终承担很大的风险,到时候就追悔莫及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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