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导则
1、总 则
1.1 为加强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安全生产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我省境内新建、扩建、改建、除险加固的防洪、排涝、灌溉、供排水、水力发电、水保、围垦等各类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管理。
1.3 本导则所称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是指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监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督促建设各方主体履行相应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相关安全生产措施,以控制和减少水利工程施工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众利益的行为。
1.4 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理念,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遵循属地管理和层级监督相结合、落实建设各方安全保证体系与工程实体防护相结合、贯彻全面安全生产要求与重点监管相结合、加强监督执法与服务指导相结合的原则。
2、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强制规定制度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各工程建设相关责任主体必须落实以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1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2.2 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任职考核制度。
2.3 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制度。
2.4 工程开工安全条件审查制度。
2.5 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2.6 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制度。
2.7 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2.8 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淘汰制度。
2.9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有关制度。
3、安监机构的监管制度及方式
3.1 安监机构可结合实际,建立以下施工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制度:
3.1.1 水利工程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制度。定期开展巡查和听取受监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关于安全生产状况汇报,分析、查找事故多发类型、原因和安全生产管理薄弱环节,制定相应对策措施,并视情况轻重可发布水利工程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报告。(制度见附一)
3.1.2 水利工程安全生产联络员制度。水利工程相关责任主体设置安全生产联络员,加强工作信息动态交流,研究控制事故的对策、措施,部署和安排重大工作。(制度见附二)
3.1.3 水利工程安全生产预警提示制度。检查各责任主体在重大节日、重要会议、特殊季节、恶劣天气到来和施工高峰期之前,对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薄弱环节提早作出符合实际的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制度见附三)
3.1.4 水利工程重大危险源公示和整改跟踪制度。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应掌握重大危险源的数量和分布状况报安监机构备案,安监机构视情况对重大危险源加强监督管理。(制度见附四)
3.1.5 水利工程施工重大安全隐患问责制度。安监机构监督执法人员受领导指派,与受监工程责任方约见谈话,督促落实整改措施,追究相关责任。(制度见附五)
3.1.6 水利工程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检查制度。检查施工现场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经过具有国家安全生产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作业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制度见附六)
3.1.7 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将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各方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并利用网络等进行公示。(制度见附七)
3.2 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一般结合质量监督活动一并进行。主要内容和方式是:
3.2.1 听取项目法人、施工、安装、拆卸、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或介绍。
3.2.2 查阅相关文件资料、资质资格证明、安全生产责任书、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施工企业和现场各项安全生产条件是否符合开工要求,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制度、机构建立情况,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各项安全施工措施与项目施工特点结合情况,现场文明施工、安全防护和临时设施等情况)、安全生产检查和有关会议记录、安全生产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等文件资料。
3.2.3 考察、问询有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检查有关责任主体和人员的资质和执业资格情况。
3.2.4 检查施工现场及实体防护情况,施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情况及履行安全职责情况。
3.2.5 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情况。
3.2.6 检查按附表要求的施工自查、监理复查及记录情况。
3.2.7 反馈检查意见,通报存在问题。对发现的安全隐患,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责令立即停工,限期改正。对施工现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逾期未整改的,建议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3.2.8 将历次安全生产不良行为纳入水利工程不良行为记录档案。
3.2.9 接到有关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投诉或报告,应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并作出相应处理。
4、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4.1 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制度及责任制的建立与落实情况。
4.2 《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情况。
4.3 工程施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情况。
4.4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4.5 三类人员经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情况。
4.6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4.7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制定和实施情况。
4.8 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办理情况。
4.9 安全防护用具的提供及使用管理情况。
4.10 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批及实施情况。
4.11 生产安全措施制定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建立与落实情况。
4.12 施工单位内部安全生产检查开展和事故隐患整改情况。
4.13 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公示、监控与管理情况。
4.14 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情况。
4.15 其它有关事项。
5、对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5.1 将安全生产管理内容纳入监理规划的情况,以及在监理规划或监理细则中制定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面情况。
5.2 审核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检查机构建立及人员配备情况。
5.3 审核施工企业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情况。
5.4 审核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是否符合投标时承诺和设计文件、国家、行业标准要求情况。
5.5 复查施工单位施工机械和各种设施的安全许可、验收、备案等手续情况。
5.6 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5.7 定期巡视检查重大危险源及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
5.8 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事故隐患情况或暂时停工情况;整改结果复查情况;向建设单位报告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情况;向工程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情况。
5.9 其他有关事项。
6、对项目法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6.1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措施方案的备案情况。
6.2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向施工单位拨付工程安全施工措施费用的情况。
6.3 向施工单位提供勘察、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及施工说明、相邻
建筑物和构筑物等有关资料的情况。
6.4 履行合同约定工期的情况。
6.5 有无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的行为。
6.6 检查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核备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制度落实情况。
6.7 其它有关事项。
7、对勘察、设计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7.1 勘察单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情况;提供真实、准确的勘察文件情况;采取措施保证周边设施和建筑物、构筑物安全的情况。
7.2 设计单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情况;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施工安全重点部位、环节以及提出指导意见的情况;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或特殊结构的建筑工程,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措施建议的情况。
7.3 其它有关事项。
8、附 则
8.1 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除执行本导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
8.2 本办法由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8.3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