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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相关知识问答
2012-03-30 | 阅:  转:  |  分享 
  
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相关知识问答

例题:企业的某项业务分别记入了资产的贷方和所有者权益的借方,表示()。(2008年房地产估价师制度试题)

A.资产增加,所有者权益增加

B.资产减少,所有者权益减少

C.资产增加,所有者权益减少

D.资产减少,所有者权益增加

答案:B

某个项目能引起的资产与所有者权益同时减少吗,如果有请帮忙举例

32,某类房地产在现有价格水平上的需求价格弹性系数为0.88,若开发商采取2%折扣策略,则最可能发生的情况是()

A、销售收入增加0.24%

B、销售收入增加3.76%

C、销售收入减少0.24%

D、销售收入减少3.76%

请帮忙分析下?

老师解析:

32.某类房地产在现有价格水平上的需求价格弹性系数为0.88,若开发商采取2%折扣策略,则最可能发生的情况是()。

A.销售收入增加0.24%B.销售收入增加3.76%

C.销售收入减少0.24%D.销售收入减少3.76%

答案:C

解析:需求价格弹性系数是需求量变动率与价格变动率的比值。以Ed表示需求价格弹性系数,以△Q/Q表示需求量变动率,以△P/P表示价格变动率,则需求价格弹性系数的一般公式为:Ed==·。

由于“需求价格弹性系数为0.88”,则需求价格弹性系数1>|Ed|>0,表明需求量变动比率的绝对值小于价格变动比率的绝对值,需求曲线比较陡峭,此时称需求缺乏价格弹性。若某种商品的需求缺乏弹性,则价格与消费者支出成同向变动。当价格上升时,消费者支出增加(或销售者收入增加);当价格下降时,消费者支出减少(或销售者收入减少)。采取2%折扣策略,必然减少销售收入。同时,采取2%折扣,销售收入不可能减少3.76%,因此C项“销售收入减少0.24%”是正确的。

38.企业的某项业务分别记入了资产的贷方和所有者权益的借方,表示()。

A.资产增加,所有者权益增加B.资产减少,所有者权益减少

C.资产增加,所有者权益减少D.资产减少,所有者权益增加

答案:B

解析:借贷记账法是以“借”和“贷”作为记账符号的一种复式记账方法。通常以“借”“贷”作为记账符号。“借”表示资产(费用)的增加或负债、权益(收入、利润)的减少;“贷”表示资产(费用)的减少或负债、权益(收入、利润)的增加。

老师,您好: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属于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住宅除外”,

理解不了,能不能具个实例。谢谢!

老师解析:

比如单独的一座建筑,只属于一个所有权人所有,与其他任何人不存在共有部分,可以不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1、对于90平方米以下的商品住宅的营业税除了新的政策规定外,有没有特别的优惠政策,如07年案例题第一大题的最后一小题目

9.王某转让该住宅时随营业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为()元。

A.100

B.140

C.1100

D.1540

答案:D

第二就是对于商品房销售时,按购房款的2%~3%的比例交纳维修资金是从什么法律出处?

老师解析:

一、5000元/m2′80m2=400000元。职工王某以抵押贷款方式,于2006年2月以5000元/m2的价格预购了一套80m2的住宅。王某于2006年9月将该套住宅转让给他人,售房收入44万元。2009年12月22日,【2009】157号文件《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根据纳税人所在地在城市市区的,税率为7%,(440000-40000)′5%′7%=140元。

二、商品房销售时,按购房款的2%~3%的比例交纳维修资金,是过时的旧政策,目前:

2007年12月4日,原建设部、财政部联合签署《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出售的公有住房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标准为: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4页中的例题

例题:商品房买卖合同为()。(2008年房地产经纪人制度试题)

A.非典型合同

B.单务合同

C.从合同

D.要式合同

答案:D

解析:要式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必须采用特定形式的合同,例如,商品房买卖合同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但是您在回答学员:weiliming的答案中最後写到:

「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的有名合同、诺成合同、非要式合同。」

我想请问买卖合同到底算是要式还是非要式合同呢?谢谢

老师解析:

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买卖合同,不是一个概念。目前,在我国商品房买卖合同属于国家原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总局联合制定的制式合同,也即要式合同。

请问老师,1、如何理解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2、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时发生效力和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感觉这是矛盾的啊,请帮忙分析下。

老师解析:

我的理解:“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应属于例外。此规定属于特例。

能够引起物权设立或者消灭的事实行为,如用钢筋、水泥、砖瓦、木石建造房屋或者用布料缝制衣服,用木料制作家具,将缝制好的衣物抛弃或者将制作好的家具烧毁等。“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就是指房屋建成之时、衣服制成之时、书柜完成之时或者衣服被抛弃之时、书柜被烧毁之时,这些物的所有权或为设立或为消灭。这些因事实行为而导致的物权的设立或者消灭,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而不需要遵循一般的物权公示方法(不动产为登记,动产为交付)即生效力。

同时,我国存在许多因合法建造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物权的情况,这种情形下的建房有些虽然缺少登记行为,但不能将这种行为形成的建筑物作为无主财产对待,对其所有权法律承认归建房人所有。比如农民在宅基地上建造的住房,自建成之日起就取得该住房的所有权。但根据“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规定,此类合法建造的房屋,固然因建造完成而取得所有权,但如果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办理登记而未登记的,所有权人其后的处分行为,不发生物权效力。:http://edu.21cn.com/kcnet590/

















房地产估价师培训:http://edu.21cn.com/kcnet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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