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室] 建设处
[岗位联系人] 吴云鑫(A)、任何峰(B)
[联系电话] 0571—87826620、87826615
被许可人: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准予行政许可方式: 单独授予
行政许可类型: 普通许可
行政许可期限:
[法定期限] 无
[承诺期限] 20天
有无收费: 无
年检审: 无
实施行政许可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31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33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办理程序:
(一)受理:
省立项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是否受理。
(二)审查: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如项目法人或设计单位对施工图审查机构作出的审查报告有重大分歧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复查,并根据复查结果作出审查决定,论证时间另计。
(三)送达批准书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施工图审查批准的,应当自作出批准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送达施工图审查批准书。
申报条件及材料明细:
申报条件:
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3、施工图审查机构已完成《施工图审查报告》;
4、施工图审查机构已在施工图上加盖施工图审查单位专用章、审查人员专用章。
材料明细:
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复印件;
2、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施工图审查报告》;
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加盖施工图审查单位专用章、审查人员专用章)。
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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