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军队选举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选举办法》的几点说明(1953年8月15日) 三、代表大会的名称问题:军人代表大会这一命名,是根据部队单独进行选举的情况提出的。因采用军人代表会议,其性质和人民代表大会不同,范围小,条件严,要求过高,执行起来有很大局限性;采用人民代表大会的形式,则范围太广,部队不是一级政府,不能行使代表大会权利。军队召开会议仅属选举性质,选举过后,作用即行消失,因而采用军人代表大会形式,比较适合部队本身的实际情况。 四、代表产生问题:代表产生采取隔级召开代表大会的办法,其目的在于节约时间,减少层次,对选举的普遍性、民主性,不但没有减低,反可使各级集中精力加强选举领导。代表产生办法项内,只规定了下级出席上级军人代表大会的代表人数,未规定各级军人代表大会人数,原因是下边选举代表有了范围,上级人数多少自然解决,因此军人代表大会人数无须另作规定。此外在下级选举出席上级军人代表大会代表时,其差数一般较大,如团军人代表大会规定各连队在选举出席上级军人代表大会代表时,按全连总人数,每20人到30人选代表一人,这是由于各种团的编制不同,人数相差甚大,如代表产生的标准和名额均以不同人数的团为单位,分别规定不同的比数,则过于烦琐,因此以连为单位按总人数规定选举代表的不同比数比较机动,且易于掌握,同时也符合人人受到教育,人人能够参加选举的原则。 五、选举区域问题:办法上规定,各特种兵(海、空除外)、各学校,参加各大军区选举,公安部队分两部分参加选举,垂直领导的参加军委公安部队选举,双重领导的参加各大军区、省军区选举。这样划法同样是适合部队的集中、统一、并照顾到分散部队的便利,能够就地参加选举。 六、办法上规定:出席省、县、市之代表,应与出席上级军人代表大会之代表同时选出,其目的在于减少开会次数,避免被选代表发生重复。至于部队人员在省、区人民代表大会被选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即作为区域代表,不算入部队60名代表名额内。 七、兼职干部参加选举问题,应视其工作岗位而定。如以地方工作为主,同时兼任部队职务者,应参加地方选举;以部队工作为主,同时兼任地方职务者,应参加军队选举;如在军队、地方均担任主要工作,而转业与否尚不明确者,则由上级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之。 八、因为军队是第—次参加全国人民的普选,我们尚缺乏经验,这个说明可能不够详尽、完满,估计各部队在实践中将会遇到更多新的问题,在执行中请注意研究,遇有困难不能解决时,可报总政考虑。 九、要普遍深入地进行宣传教育,不但要依法选出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而且要使全军都了解民主选举的重要意义。宣传教育的内容、办法,总政将另有指示,故未列入本办法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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