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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居间人自律承诺书

  2012-03-31
     本人自愿履行以下承诺:

一、自觉接受所签约期货经营机构日常管理与关于期货法规政策知识的培训,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与责任。不与客户恶意串通损害期货经营机构的利益。

二、主动向客户明示居间人身份,不以所签约期货经营机构或其正式员工的名义对外开展业务。

三、正确、主动地向客户进行期货投资风险提示与风险警示。不对客户隐瞒重要事实或进行误导性陈述,如实披露期货经营机构的资质等真实情况。

四、不代理客户办理期货经纪合同签订和注销、交易指令下达、资金调拨、交易结算单确认、查询等事宜。

五、不与客户约定分享利益、共担风险;或者向客户做获利保证。

六、不采取贬低竞争对手、进入竞争对手营业场所劝导客户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客户。

七、不泄露客户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八、不为客户提供集中交易场所或者交易设施,或者通过互联网络、新闻媒体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九、不委托他人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十、自觉接受期货监管部门和行业自律协会的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甘愿接受处罚。

十一、不为《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介绍、提供签订《期货经纪合同》的机会,不为非法成立的期货公司或其他不具备期货经营许可的机构介绍客户从事期货投资。

十二、不利用期货公司居间人身份变相非法集资或融资的。

十三、不以期货公司居间人的名义从事期货居间业务以外的期货经纪活动的。

十四、不利用客户的资金、账户为本人或其他人从事期货交易。

十五、不以公司的名义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期货自营业务。

十六、不以公司的名义对外提供担保。

十七、不使用不正当手段,诱骗客户发出交易指令。

十八、不向客户提供虚假成交回报。

十九、不作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

二十、不挪用客户保证金。

二十一、不进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有损于公司利益和客户利益的的行为。

二十二、严格按照监管部门的规定以公司居间人身份从事期货居间业务,严格执行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

二十三、严格执行统一开户的各项规定。

二十四、本人承诺将自行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1、若本人违反本承诺书或居间合同相关条款及有关规定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负责。

2、若本人违返规定,擅自代理或为客户操盘的,公司有权单方面中止居间合同。

3、若本人擅自代理或为客户操盘,造成客户损失的及由此产生的后果。

4、对违反本《期货居间人自律承诺书》中条款的居间人,无条件解除居间关系且停发所有佣金。

 

 

承诺人: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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