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自行销售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从应税消费品的价格变化情况和便于征纳等角度出发,分别采用从价和从量两种计税办法。 1.实行从量定额计征办法的计税依据 我国消费税对卷烟、白酒、黄酒、啤酒、汽油、柴油等实行定额税率,采用从量定额的办法征税,其计税依据是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数量,其计税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2.实行从价定率计征办法的计税依据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征税的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适用税率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包括销售应税消费品从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即: 销售额 = 应税消费品销售额 + 价外收费 注意: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的消费品,其消费税税基与增值税税基是一致的,都是以含消费税(价内税)而不含增值税(价外税)的销售额作为计税基数。 “销售额”不包括应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 = 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1+增值税税率或者征收率) 另外,教材上列举出以下几个特殊规定: (1) 外汇结算销售额的相关规定 (2) 扣除外购已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的11项特殊规定及其计算公式; 3.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计算应纳税额的复合计税办法。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 例题5: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计算应纳消费税税额的项目有( )。 A.汽车 B.化妆品 C.卷烟 D.白酒 E.成品油 答案:CD (二)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1.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 凡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再征税,体现了税不重征和计税简便的原则,避免了重复征税。 2.用于其他方面的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不是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而是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3.组成计税价格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凡用于其他方面,应当纳税。具体分为以下 两种情况: (1) 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应纳税额=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自产自用数量×适用税率 (2) 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应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成本”,是指应税消费品的产品生产成本。 “利润”,是指根据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计算的利润。应税消费品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例题6:某化妆品生产企业为增值税—般纳税人,5月份特别加工一批产品用作广告样品,已知该批产品的生产成本为l0000元,增值税税率为l7%,消费税税率为30%,成本利润率为5%,则该产品应纳消费税( )。 A.1785元 B.3150元 C.4500元 D.16450元 答案:C 解析: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理解“用于其他方面”的含义。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应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10000×(1+5%)]÷(1-30%)=15000元;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15000×30%=4500元。 (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1.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确定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2.代收代缴税款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是法定的代收代缴义务人,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受托方在交货时已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收回后直接销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 (1)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应纳税额=同类消费品销售单价×委托加工数量×适用税率 (2)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例题:某企业本月受托加工A类化妆品10件,受托方同类产品含增值税售价为11700元/件;受托加工B类化妆品5件,成本为40000元,加工费为10000元。化妆品税率为30%,该企业应代扣代缴消费税税额为( )元。 A.51428.57 B.51420.57 C.52428.57 D. 50420.57 答案:A 解析:受托加工A类化妆品10件,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另外,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 = 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1+增值税税率或者征收率)=11700÷(1+17%)=10000元;A类化妆品应纳税额=同类消费品销售单价×委托加工数量×适用税率=10000×10×30%=30000元。 受托加工B类化妆品5件,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40000+10000) ÷(1-30%)=71428.57,B类化妆品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71428.57×30%=21428.57。 该企业应代扣代缴消费税税额=30000+21428.57=51428.57元 4.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计算征收消费税问题 11种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准予从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扣除其已纳消费税税款。 (四)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1.进口的应税消费品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2)实行从量定额办法的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2.依据确定的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计算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消费税税额。 (1)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1-进口卷烟消费适用比例税率) (2)应纳消费税税额=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消费税定额税 例题: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为( )。 A.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增值税税率) B.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增值税税率) C.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D.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答案:D 解析:适用比例税率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实行从价定率,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十关税)÷(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公式中的关税完税价格是指海关核定的关税计税价格。连续多年都考到这个公式,考生应牢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