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抑或雇佣关系?

 孙新琦律师 2012-04-02
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抑或雇佣关系?

    王某是某家政公司的工作人员,每月领取固定工资,在一次为张某的房屋装修项目中。为了达到装修的要求.经公司及张同意,王某将装修工程的线路安装工作部分交给熟悉电路的李某,双方书而约定: 李某自工具,如完成线路安装工作达到了公司的要求,公司一次性付款1万元。为及时完工作,李某又临时聘请陈某作为助理并口头约定其每天支付程某100元。后在作业中因陈某操作失当,从房顶摔下并将在场的王某和李某砸伤。事后只有王某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李与陈某对此小服,申诉到劳动仲裁委员会,请求认定其为工伤。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李某与陈某是民法的雇佣关系,李某与公司是民法上的劳务关系中的加工承揽关系,均不符合认定工伤的前提,故对二人的请求不予支持。李某与陈某对结论仍不服起诉到法院,经法院的一审、二审,劳动仲裁委员会的结论被维持。

    本案的根本问题在于对劳动关系、雇佣关系与劳务关系的法律认定上。因为只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他们之间的这种劳动关系才受劳动法的调整,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因为工作原因受伤才能享有工伤保险待遇。但此三类社会关系都是以劳动者提供劳动力为特征,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区分开来,是司法实务领域中的难点,属于仲裁、诉讼中的疑难问题,而实际上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雇佣关系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对他们进行法律辨析并加以正确区分在司法实践上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1、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

   (1)主体不同。这是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产生差别的根木原因。在这两类关系中,提供劳动的一方都是自然人,在这一点上,两者没有差异。在提供劳动的自然人的向对方,劳动法或者劳动合同法规定是用人单位,不能是自然人;而雇佣合同中的雇佣方可以是自然人。

   (2)形式不同。法律对雇佣合同的形式没有要求,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既可以是书而合同,也可以是口头合同,是不要式合同。根据《劳动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国的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而形式,是要式合同。

   (3)二者受国家的干预的程度不同。雇佣合同作为一种民事合同,以意思自治为基本原则,合同当事人在合同条件的约定上有较大的自由。国家经常以强行法的形式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干预劳动合同内容的确定,当事人的约定不能超出法律的规定。

   (4)解决争议的方式不同。雇佣合同作为一种民事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雇佣合同中设有仲裁条款,应向双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要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先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不能就是否仲裁和对仲裁机构进行选择。

   (5)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动合同是一类特别的雇佣合同,劳动法有特别规定的,应当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劳动法没有规定的,应当适用民法的规定。而雇佣合同适用民法的有关规定。

    2、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

   (1)从合同的主体上看。劳动关系的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即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体经济组织,另一方是劳动者个人。劳务关系的双方可能都是个人,或者都是单位,也可能一方是单位,一方是个人。

    (2)从用工双方的关系上看。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隶属关系,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如考勤、考核等),从事用人单位分配的工作和服从用人单位的人事安排。而劳务关系的双方则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劳动者只是按约提供劳务,用工者也只是按约支付报酬,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没有管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和义务。这是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最基木、最明的区别。

   (3)从支付报酬的形式上看。劳动关系支付报酬的方式多以工资的方式定期支付(一般是按月支付),有规律性。劳务关系多为一次性的即时清结或按阶段按批次支付,没有一定的规律。

    (4)从法律的适用上来看。劳动关系中产生的纠纷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纠纷,应由劳动法来调整。劳务关系中产生的纠纷是平等主体的双方在履行合同中所产生的纠纷,应由民法来调整解决。

    3、雇佣关系和劳务关系

    (1)雇佣关系是指受雇用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用人接受受雇用人提供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务关系是指劳动者提供劳动力,用人单位使用劳动力,双方形成劳动力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

    (2)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人身支配与服从管理关系不同。雇用关系中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双方之间具有支配与服从的关系,雇用人必须为受雇人提供合理的劳动条件和安全保障,同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受雇人则需听从雇用人的安排,按其意志提供劳务。而劳务关系中双方只形成劳动力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并不存在服从管理与被服从管理关系。

    (3)提供劳动和支付报酬的内容不同。雇佣关系中,雇佣人所付出的主要是劳动力,当然也包含一定的技术成果,但通常其技术含量比较低,其报酬成分也比较的单一,仅仅包括劳动力的价值。雇主享有雇工劳动的一切成果,这种成果不是雇主付酬的直接对象。劳务关系中劳动者只提供单纯的体力劳动,没有技术含量的成分,所获报酬也仅是劳动力的价值。

    (4)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雇佣关系中雇工在从事雇佣话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劳务关系中,由于双方当事人在损害的发生上均无过错,故适用公平原则,即由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对受损害方的经济损失做适当补偿。

    通过以上对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雇佣关系的法律辨析,可以看出劳动仲裁委员会与法院的结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王某是某家政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成员,提供自己的劳动力,接受公司的管理,公司则定期支付王某工资,二者存在人身隶属与财产关系,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属于劳动关系。因而在王某工作时因意外事故遭受人身损害时享有工伤保险待遇; 某家政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将线路安装任务部分交给李某加工,李某使用自己的工具.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公司次性付款1万元.则公司与李某之间的关系应定为劳务关系。进一步从《合同法》的规定上看,符合劳务关系中的加工承揽关系的法律特征,提供劳务的李某因自己的过失遭受到人身损害.,其损失由自己承担,不应认定为工伤; 李某为及时完成线路安装工作临时聘请陈某作为助手,每天支付其100元报酬,鉴于当事人双方都是自然人,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用工主体的条件,李某与陈某之间的关系只能认定为雇佣关系。所以陈某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遭受人身伤害不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其人身损害赔偿应该依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向其雇佣人李某请求。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