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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重点企业非核心业务剥离的粗浅思考
2012-04-04 | 阅:  转:  |  分享 
  
对重点企业非核心业务剥离的粗浅思考

殷天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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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抗击国际金融危机,不断增强核心竞争力,09年以来,不少大中型企业相继开展业务重组,剥离非核心业务,“轻装”上阵,集中精力抢占新一轮市场竞争的制高点。我市各级党委、政府因势利导,积极推进,全市重点企业非核心业务剥离工作正在逐步展开。

由于我国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加之去年国、地税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调整,重点企业非核心业务剥离,在一定层面涉及税收政策和征收管理问题。因此,从优化服务与加强管理的角度,谈一些粗浅想法。

一、正确理解和把握重点企业非核心业务剥离工作

核心业务的概念,是与多元化经营模式相伴相生的。通常是指一个多元化经营的企业或企业集团中具有竞争优势,并能够带来主要利润收入的业务。一般来说,企业的核心业务在企业的业务组合中,大多是该行业中最具有竞争能力的业务。

与核心业务的概念相对应,所谓非核心业务,通常是指一个多元化经营的企业或企业集团中不具有竞争优势,与企业主要业务关联度不高、营业利润比重较小的业务。通俗地说,就是兼营或附营业务。

多年来,在分散市场风险、实施多元化经营的经营理念指引下,我市一些重点工业企业相继涉足物流、房地产、餐饮、娱乐等行业,或涉足企业原所在行业的其他产品或业务,多元业务相互支撑、相互促进,企业规模迅速扩张,成为推动全市经济和税收增长的重要力量。

最近正在开展的重点企业非核心业务剥离,初步分析有多方面因素。有的是企业主动转变经营理念,改变经营战略;有的是受经济形势和经营压力所迫;有的是受法律法规影响。当然,不排除有的企业开展非核心业务剥离,还有节税、避税等方面的考虑。

因此,作为国税部门,从服务地方经济的角度,对重点企业非核心业务剥离,要积极支持、主动参与、优化服务;同时,又要跟踪监督、规范执法,防范风险、保护税基。

二、认真分析重点企业非核心业务剥离的税收风险

对国税部门而言,重点企业非核心业务剥离涉及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两大主体税种,主要蕴藏着两个方面的税收风险。

(一)增值税管理风险

比如,某工业企业生产销售某种产品,并负责送货上门。在非核心业务剥离前,企业生产销售并负责运输货物的行为,对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应视同混合销售行为,按全额依17%(低税率货物按13%,下同)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非核心业务剥离后,企业衍生的运输业务成为单独的纳税主体。企业仅就生产环节增值部分在国税部门按17%缴纳增值税,而运输业务按营业额,依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

由于增值税、营业税不仅有明显的税率差异,而且两个税种征收部门、入库级次也完全不同,这种非核心业务剥离行为,直接影响了国税收入。

(二)所得税管理风险。

2009年1月1日之前,国、地税在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上的划分,执行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2]8号)文件。该文件规定,新设登记企业的所得税由国税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对照该文件,2009年1月1日以前的企业改革重组、非核心业务剥离等,从原企业中派生独立出来的新企业,其所得税仍在国税部门征管。因此,以前的重点企业非核心业务剥离,对国税征管范围的企业所得税收入没有明显影响。

但是,2008年底新出台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规定:以2008年为基年,2008年底之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自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作调整;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因此,从2009年1月1日起,重点企业非核心业务剥离,从原企业派生独立出来的物流、房地产、餐饮、娱乐等企业的所得税,如果政策把握不准,征管工作不到位,国税部门原有的企业所得税源、税基将会受到侵蚀。

此外,重点企业非核心业务剥离后,新成立的企业与原企业构成了关联关系。这些关联企业在货物交易、资金借贷、劳务结算等方面的关联交易,也蕴藏着一定的税收管理风险,加大了日常征管难度。

三、加强重点企业非核心业务剥离的税收风险应对,切实保护税源、税基

(一)认真组织对重点企业非核心业务剥离的税收调查。

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年度税收调查、分析、预测工作,认真组织开展对重点企业非核心业务剥离的专题调查和预测,及时、全面、准确地掌握各重点企业非核心业务剥离的基本情况,以及对国税收入的主要影响。各基层征管分局要逐户开展调查、预测和分析;市、县两级计财部门要加强汇总分析,并有重点地组织开展专题调查。

(二)切实加强对重点企业非核心业务剥离的税政管理。

对重点企业非核心业务剥离涉及的税收政策问题,要进行深入研究,提出指导意见。其中,流转税管理部门要对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混合销售行为的分拆,以及兼营业务分开核算等问题进行研究;所得税管理部门要对照国、地税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调整的有关文件,对从原国税征管范围内的企业剥离后派生独立的企业,其所得税征管范围划分等问题进行研究。对政策界定不清,或政策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上反映,争得上级支持。

(三)不断强化对重点企业非核心业务剥离的实时监管。

要加强日常巡查,建立健全大企业政策执行反馈制度、大企业涉税事项协调制度、大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强化对重点企业非核心业务剥离的实时监管。

(四)精心组织对重点企业非核心业务剥离的专项评估或检查。

主要是对重点企业非核心业务剥离过程中增值税、所得税政策执行情况,以及非核心业务剥离后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进行全面评估或专项检查,帮助企业及时化解涉税风险,促进各项税收政策正确贯彻执行。

四、不断优化税收服务,积极促进重点企业非核心业务剥离顺利进行

(一)加强政策咨询服务。

结合深入开展“税企同心、共克时艰”主题实践活动,组织专家团队,深入重点企业,有针对性地宣传解读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并及时、准确解答重点企业非核心业务剥离过程中相关税收咨询问题,提高政策服务效率。

(二)加强税收风险提醒服务。

建立市局、县局、基层分局三级国税机关与重点企业挂钩联系、对口服务制度,结合完善税收风险管理,及时分析和梳理重点企业非核心业务剥离过程中可能存在的税收政策和税收管理风险,主动为纳税人提供预警服务。

(三)加强日常办税服务。

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整合办税事项,实行“综合受理、一次办结”,准确、高效地为重点企业非核心业务剥离办理税务登记、一般纳税人认定、发票购领审批等相关税收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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