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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为数字版权保驾护航

 千里 2012-04-04
立法为数字版权保驾护航

    □本报记者 月半

    近日,在全国两会上,如何有效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成为了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关注的焦点之一。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作家协会副主席张抗抗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法制办提交了《关于尽快将修改〈著作权法〉列入2013年全国人大立法计划的建议》的提案。全国人大代表简勤则建议,《著作权法》需要随着社会与技术的巨变而及时修改,适应数字出版行业的发展趋势。《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订已于2011年7月启动。目前国家版权局已经组织专家认真调研、论证,《著作权法》修订稿已整合完成,两会后将分别向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进行专门汇报,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不少业内人士表示,希望《著作权法》可以对加强著作权人权利保护的内容进行实质性的修订,特别是在数字出版方面,更要与时俱进,以满足产业发展需要。

    张抗抗在提案中表示,由于互联网技术和相关产业的迅猛发展,网络著作权问题日渐突出,法院受理的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已达全部著作权案件的50%以上,而且网络著作权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疑难复杂;涉及名人及相关社会热点案件多,社会关注度较高。各类网络侵权盗版行为日益猖獗,严重影响甚至阻碍了文艺科技工作者的创作劳动,也暴露了现行著作权法律法规的缺陷与不足。

    数字出版中版权问题弊端日益凸显,但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长期以来,我国在纸质产品的著作权保护方面还不到位,而普通读者版权保护意识薄弱,发展到现在的数字出版阶段,读者同样不愿意为知识产权买单。同时,出版业界对于数字版权还存在着模糊认识,这与我们的著作权立法相对滞后也有一定关系。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副社长刘明清认为,数字出版权是依附于传统纸质出版权而存在的,是不可独立存在的。现行《著作权法》没有对作品的数字版权作相关规定,导致作者、出版者普遍以为,出版者尽管取得了专有出版权,但如果作者没有专门授权,出版者依然无法享有数字版权;作者可以将传统纸质图书出版权和数字出版权分别授权,以争取利益最大化。由于存在着这样的模糊认识,以致出现了社会上愈演愈烈的所谓数字版权之争的乱象。他呼吁,在《著作权法》中应明确规定数字版权为专有出版权的组成部分(即邻接权),而不可与专有出版权分割授权。

    目前,数字出版处于“雷声大,雨点小”的境地,这与参与各方收益的不平衡有关,造成许多出版机构对数字出版仍持观望态度,因此要从源头做起,大幅度提高原创者和出版社的利益。中国地图出版集团测绘出版社有限公司文化生活出版分社社长兼总编辑赵强认为,《著作权法》应该能够适应数字阅读时代的发展要求。目前各类网站、手机客户端似乎廉价使用作者和出版社产品的情况时有发生,《著作权法》应增加对数字出版转载的相关规定。

    此外,他还对《著作权法》的规定细节发表了看法。例如,在《著作权法》修订后对汇编作品的相关规定可以加入量化标准。他强调:“目前汇编作品太多,许多打着编著旗号的作品大都名为汇编,实际上是从网络上或者其他书中进行‘软剽窃’后汇编成的所谓新书。这类读物内容重复率高,创新观点少,在对读者不利的同时,也加剧了出版泡沫的形成。《著作权法》应当进行适度规范,比如规定汇编作品不能从同一作品中汇编超过10%的内容。”

    有出版人士认为,相关法规完善是好事,但目前来看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更多是在执行环节上,执法部门对知识产权案件重视程度不够,导致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成本过低。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教育出版分社副社长王正飞表示,《著作权法》的执行力度如何是其发挥作用的关键。以教材为例,一本好的教材需要作者投入精力,出版社投入人力和财力,但出版后却被其他出版社迅速模仿。因为投入产出完全不成比例,这对原创出版社来说是很大的损失,也有失公平。但由于执行力度不够,很少有人愿意为此打官司,最后的结果就是大家对这种“抄袭风”见怪不怪。教材竞争脱离了对内容的创新,只能跳出教材本身,变成了折扣、返点的竞争。数字出版是新兴产业,但如果陷入恶性循环的怪圈,将会对产业发展产生致命影响。只有尽快健全完善著作权法律体系,加大著作权保护力度,依法惩处侵权行为,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才能让广大的文艺工作者为人民群众创作出更好更多的精神食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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