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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税收风险管理 提高税务稽查效能(稽查局上传稿)
2012-04-04 | 阅:  转:  |  分享 
  
完善税收风险管理提高税务稽查效能

市稽查局

当前,随着税收风险管理在国税征管工作的不断探索和实践,风险管理理论已经得到各级国税机关的认同。实施税收风险管理,就是通过先进的管理和技术手段,预测、识别和评估税收风险,根据不同的税收风险制定不同的管理战略,并通过合理的服务和管理措施规避或防范税收风险,以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税收征收率。

近年来,基于有效控制纳税风险和降低征纳成本的目的,各级各地利用风险管理理论来指导税收征管工作,并作了有益的探索,也取得了一些初步成效。稽查工作是税收征管工作中的重要环节,如何借鉴风险管理理念,结合稽查工作实际,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实施风险防控,不断推进稽查风险应对管理工作的科学化、专业化和精细化,以减少税收风险,提高稽查效率,提高税收遵从度,实现科学管理的目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当前稽查工作中风险管理的现状

稽查局认真贯彻落实省局税收风险管理工作要求,—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各自独立又通力协作,在风险应对工作中各司其职,形成合力,保障了稽查的风险应对工作有条不紊的开展。

2、以税收征管信息化为支撑,充分收集纳税人情报信息。

依托征管信息管理系统,广泛采集纳税人涉税信息。从CATAIS2.0征管系统、监控决策系统、税源联动管理平台提取纳税人发票使用、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财务报表等信息,从中提取了符合选案目标要求的疑点。有效提高稽查选案准确率。风险特征指标风险点稽查风险识别的能力。征管数据信息源,以及收集整理的纳税人经济税收数据信息,提高了风险识别的准确性。年直接选案户,为全年工作任务的完成,未能完全按照稽查工作的要求合理配置人力资源,选案岗位缺乏有较强信息技术力量的人员,检查人员业务素质和信息技术都有待提高,审理岗位审理职责过重而风险管理力量不足,未能建立符合稽查岗位风险管理要求的专业化力量。用于风险识别、应对的力量从数量和质量上都无法满足实际需要。另外,人员结构不合理,人员年龄老化严重、知识面窄、知识层次单一,对新经济、新政策、新方法的学习和掌握能力不强等问题也限制了风险管理实践活动的开展。

3、信息情报利用的局限性仍很大。

目前,稽查选案的信息来源主要依赖于征管信息系统和税源管理部门提供的数据,能采集到的涉税信息范围较窄、渠道少,而且重要的物流、资金流等信息数据无法取得,第三方信息的采集工作也缺乏制度上的保障。各种风险信息共享率不高,集中度不高,有限的信息资源未能得以充分利用,影响风险分析和识别质量。

4、风险应对的整体质量不高。

由于客观上存在的风险指标体系的局限性和缺乏系统性,不能准确地反映风险点和风险等级的分布情况,无法有针对地抓住重点开展风险的应对。各部门在风险应对过程中的流程不规范、职责不明确、缺乏有效协作和配合机制,影响了风险应对的整体质量。

三、建立完善风险管理机制,提高稽查效能

(一)更新观念,强化风险管理意识

全面实施税收风险管理,提高稽查效能,必须从上至下全方位牢固树立以“全力引导纳税遵从、集中针对风险管理、努力减少遵从风险、有效保护纳税人权益”为核心理念的组织目标和工作机制。通过加强思想教育方式统一思想认识,牢固确立风险管理理念,减少内耗,提高效率。要教育和引导稽查人员认清社会发展形势,更新观念,强化服务意识,加强案头分析,寓服务于管理中强化规范意识,强化创新意识,创新风险管理举措,找准风险疑点,提炼风险指标,优选风险策略,提升风险管理绩效强化学习意识,树立“终身学习”理念,努力提高业务水风险管理。借助分析,联动选案。发挥职能,强化检查。查后反馈,注重沟通。根据税收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风险点,制定改进措施,抓好落实工作,把带有苗头性、普遍性的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进而全面提高税收征管质量。

3、完善绩效激励和制约机制。要改进绩效考核办法,优化绩效回报方式,采取政治、经济、行政等措施,尽可能满足稽查人员的合理需求和发展需要。要以信息化建设为支撑,优化业务流程,实行权力分解,完善考核办法,拓宽监督渠道,强化执法过错和违法责任追究,同时增加纳税人的违法成本,使税务稽查风险得到有效防范和控制。完善案件复查复审制度,与市局征管处、监察室联合成立稽查案件复查小组,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首先对稽查案件的程序合法性、实体规范性和适当性、执法效率性进行实地复查复审的差错处理,其次是对执法监控系统出现稽查案件差错的处理。

4、要大力预防职务犯罪。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构建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防止利用税收稽查权力贪污受贿、玩忽职守、严重渎职、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利用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积极做好职务犯罪的教育和预防工作。制定并落实各项规章制度,有效规避稽查风险,防止和减少失职、渎职行为,更好地保护税务稽查干部。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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