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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中的卫生安全及法律法规(ppt 24)
2012-04-05 | 阅:  转:  |  分享 
  
公共场所中的卫生安全及法律法规忙碌的都市,匆匆的你也许每日奔波在外,或是在写字楼里埋头苦干;闲暇的时
候,你也许选择逛商场或是去卡拉OK欢歌一曲。但你有没有想过,你赖以生存的这个公共环境里是否存在有健康隐患?这对你的健康到底存在多大
威胁?一、数据支持2003年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计划公共场所用具的卫生消毒不到位。客用化妆品的卫生管理问题较突出
。游泳场所池水消毒不规范,不能达到卫生要求。2004年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计划洗浴场所、游泳场馆、旅店业、理发美
容场消毒合格率还是比较低。中央空调消毒少,如何消除军团杆菌给人们带来的健康隐患二、公共场所点击游泳场馆旅馆美
容美发场馆三、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规定仍是一个空白公众健康影响的卫生学预评价,则起步缓慢。《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如何系统科学的分析、预测和评估,加强社会公共卫生安全保障据2005年数据显示抽检总体情况
全国共抽检了60多个城市具备集中空调设施的937家公共场所,其中宾馆饭店540家,大型商场、超市397家;检测样品5600件。
抽检内容与结果根据《规范》规定的评价标准,属于严重污染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有441家,占抽检总数的47.1%,中等污染438家
,占抽检总数46.7%,合格的58家,占抽检总数6.2%。?三、存在的问题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存在很多问题,许
多公共场所没有集中空调卫生管理制度。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在设计上存在的不少问题。卫生监督检测设备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现场检查和采
样手段落后,样品处理及分析能力还有待提高。四、下一步工作将贯彻《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条例》和《规范》与防治传染病工作结合起来
。加强对公共场所的监督管理,尤其是对空调通风系统的监督检查,要及时发现问题。规范对开展集中空调系统检测与清洁消毒机构的管理。
建筑物空调新风系统存在着诸多问题空调新风口设置问题;空调新风短路问题;新风量不足问题;送风量和排风量不匹配问题
;新风量分配不合理问题;空调系统中的过滤和加湿问题多种原因导致污染严重中央空调系统的运行管理就是一个重要问题。空
调通风系统竣工验收来,一直没有清洗过。现有的很多公共场所空调通风系统在设计和安装上也存在不少问题。缺乏强制有力的法律法规,
也是重要的原因。加强立法将更有利于监管出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运行管理规范。加强运行管理人员的专业培训。必要的预算和投入
。加强专业清洗维护队伍的资质认定。加强监管队伍的培养和建设。目前有关公共场所空调的管理规定管理办法、清洗规范、卫生规范、卫
生评价。今年,浙江省的卫生监督专家将经讨论确定“公共场所”的概念和管理对象,明确权利和义务,并设立相应的罚则,对漠视群众健康的行
为将作出强制性的处罚。广州欲出台全国首个强制空调“清洁令”。四、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国家对甲类公共场所实行卫
生许可证制度,对乙类公共场所实行备案制度甲类公共场所包括:(一)宾馆、旅店业场所;(二)洗浴、游泳场所;(三)购物、交易场
所;(四)室内娱乐场所。乙类公共场所(一)室内体育、健身场所(游泳场馆除外);(二)室内文化场所;(三)理发、生活美容场
所;(四)候车(机、船)场所及公共交通工具;(五)写字楼。第四条国家实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制度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主管全国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铁路、民航、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各
自职责范围内行使对候车(机、船)场所及公共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管理职能。公共场所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管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第十
八条公共场所的建设应当符合卫生要求并按规定进行预防性卫生学评价。公共场所预防性卫生学评价包括选址和设计阶段的预评价和竣工验
收评价。公共场所未进行预防性卫生学评价或评价不合格,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第四章卫生监督第三十六条卫生行
政部门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要开展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对甲类公共场所应包括对书面材料的监督审查和对现场实地监督审查。第四十
一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推行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和对甲类公共场所的跟踪评估工作,实施动态管理。第五章法律责
任第四十三条甲类公共场所经营者,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
可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四条公共场
所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
罚款:(一)公共场所经营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或者卫生要求的;(二)经营场所的环境、设备、卫生设施、用品用具、供水设施,不符合
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三)乙类公共场所开业三十天之内,未向卫生主管部门备案的;(四)卫生用品用具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或
者卫生要求的;(五)未按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体检或者经健康体检不合格上岗的;(六)未按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
(七)违反本条例关于装饰装修规定的;(八)未按规定对场所及集中空调系统的卫生状况进行定期检测、评价的;(九)提供不符合卫生要求
的健康相关产品的;(十)发生危害人体健康事故,未按规定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未及时采取抢救、控制措施的。第四十七条公共场
所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公众健康危害事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
停止经营或者吊销卫生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三条拒绝、阻碍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
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公共场所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
上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选址、设计或者竣工验收
,未进行卫生学评价的;(二)甲类公共场所未经卫生主管部门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三)公共场所的消毒设施达不到消毒要求的;(四)甲类公共场所集中空调系统未按规定清洁消毒的;(五)伪造、涂改、出借或使用过期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来自www.3722.cn中国最大的资料库下载来自www.3722.cn中国最大的资料库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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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zrynhzp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