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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许可证过期仍在经营的该如何处罚 ?

 冠希2012 2012-04-05

对许可证过期仍在经营的该如何处罚 ?   

2008-03-30 08:09:31|  分类: 案例解析 |  标签: |字号 订阅



案情:

  广西南宁横县齐天加油站经横县工商局登记,核准经营范围为柴油、润滑油零售。该加油站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期限至2006年3月31日止。4月3日,横县工商局执法人员到该加油站现场检查,发现加油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已过期,却还在经营柴油,于是下发了责令整改通知书,限其5月5日前提供新办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但期限过后,加油站未能提交有效《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5月10日再次检查时发现加油站仍在经营柴油,且未办合法有效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分析:

  对此案进行分析时,办案人员一致认为加油站经营的柴油属于危险化学品,但对如何处罚加油站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工商机关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等处罚”的规定。

  第二种意见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的无照经营行为,根据该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工商机关可以没收加油站的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三种意见认为,横县工商机关应对已核准登记的营业执照按法定程序处理,然后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转致适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加油站进行处罚。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直接适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处罚,虽然操作起来简单了,但做法忽视了加油站的营业执照的因素。《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一)项规定: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本案中,加油站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期限至2006年3月31日止,加油站应在期限届满前的一个月办理延续手续,但加油站在未办理的情况下继续经营柴油。对此,横县工商机关应到办理许可证的机关提取注销加油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相关证明;加油站原来凭许可证领取营业执照经营柴油,后来许可证过期时尚有营业执照,但营业执照的法定条件已不具备。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对不具备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许行政许可的,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规定以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的规定,横县工商机关应对该加油站依法定程序撤销营业执照登记,完成撤销程序后,再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转致适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进入处罚程序对加油站进行处罚。

  □广西横县工商局 陆 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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