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被抱养儿子成年后讨生父遗产

 老老树皮 2012-04-05
被抱养儿子成年后讨生父遗产
法院:被收养后即与亲生父母脱离了原有的家庭关系 无法律上权利义务关系
   2012-03-27 01:22   来源: 大江网-新法制报
【字体:  】   在线投稿       新闻热线:0791-86849275     【查看所有评论】

  □案情

  徐子强生于1956年。在他还是3岁的时候,由于家庭经济困难,父母无力对他进行抚养,父亲徐先南和母亲刘茶花便将他送给了没有无生育能力的周昆夫妇,自此,他一直随周昆夫妇生活。

  2011年,徐先南病逝,留下祖屋瓦房共6间。徐子强的大哥徐健遂将瓦房6间等遗产分给了徐子强的5个哥哥。

  这遭到了徐子强的强烈反对,自己也是父亲的亲生儿子,怎么父亲的遗产“没自己的份”呢?

  为了讨回自己应得,徐子强向徐健等5个哥哥提出,自己作为父亲的亲生儿子,也要继承父亲的遗产。

  不过这样的要求遭到了哥哥们的拒绝,哥哥们认为,徐子强从小就已经被抱养出去,不再有继承父亲遗产的资格。徐子强遂一纸诉状诉向法院,要求和5个哥哥一同继承遗产。(文中人物均为化名)(首席记者程呈 实习生曾丹丹整理)

  □断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收养是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的民事法律行为,使原来没有父母子女关系的人们之间产生法律的父母子女关系。收养关系一经成立,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的关系基本上等同于亲生父母子女间的关系。

  我国《婚姻法》第26条第二款已经作出明文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我国《收养法》对此也做了相同的规定。也就是说,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不存在父母子女关系,因此在相互之间也就不能互相继承遗产。

  本案中,徐子强既被送养,他与生父母之间就没有了父母子女关系,徐子强也就不能继承生父的遗产了。徐子强被收养后,即与亲生父母脱离了“父子”和“母子”的家庭关系,无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当然也就不能参与继承,遂判决驳回徐子强的诉讼请求。(高安市法院 王永东)

编辑: 兆明 【南昌市洪城商圈改造大升级】
    相关新闻: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