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徐子强生于1956年。在他还是3岁的时候,由于家庭经济困难,父母无力对他进行抚养,父亲徐先南和母亲刘茶花便将他送给了没有无生育能力的周昆夫妇,自此,他一直随周昆夫妇生活。
2011年,徐先南病逝,留下祖屋瓦房共6间。徐子强的大哥徐健遂将瓦房6间等遗产分给了徐子强的5个哥哥。
这遭到了徐子强的强烈反对,自己也是父亲的亲生儿子,怎么父亲的遗产“没自己的份”呢?
为了讨回自己应得,徐子强向徐健等5个哥哥提出,自己作为父亲的亲生儿子,也要继承父亲的遗产。
不过这样的要求遭到了哥哥们的拒绝,哥哥们认为,徐子强从小就已经被抱养出去,不再有继承父亲遗产的资格。徐子强遂一纸诉状诉向法院,要求和5个哥哥一同继承遗产。(文中人物均为化名)(首席记者程呈 实习生曾丹丹整理)
□断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收养是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的民事法律行为,使原来没有父母子女关系的人们之间产生法律的父母子女关系。收养关系一经成立,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的关系基本上等同于亲生父母子女间的关系。
我国《婚姻法》第26条第二款已经作出明文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我国《收养法》对此也做了相同的规定。也就是说,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不存在父母子女关系,因此在相互之间也就不能互相继承遗产。
本案中,徐子强既被送养,他与生父母之间就没有了父母子女关系,徐子强也就不能继承生父的遗产了。徐子强被收养后,即与亲生父母脱离了“父子”和“母子”的家庭关系,无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当然也就不能参与继承,遂判决驳回徐子强的诉讼请求。(高安市法院 王永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