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县基层纪检监察机关的管理,营造争先创优的工作氛围,激发全县纪检监察干部的创新能力,进一步推进我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特制订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原则;
(二)注重实绩原则;
(三)简便易行、适于操作原则;
(四)共性与个性相结合原则;
(五)奖励与惩处相结合原则。
第三条 考核对象
各乡镇纪委、监察室,县直各单位纪委(纪检组)、监察室,县直各纪工委。
第四条 考核组织领导
成立县基层纪检监察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在县纪委常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县纪委监察局办公室负责考核工作的具体实施及日常工作事宜。
第二章 考核内容与实施
第五条 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由工作实绩情况和民主评议情况两部分组成。工作实绩主要考核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完成情况等;民主评议内容为基层纪检监察干部组织协调情况、团结协作情况、执行工作制度情况及廉洁自律情况。
第六条 考核评分
考核采取百分制评分办法,由基本分和加减分两部分组成。
基本分为100分,其中“工作实绩”分值80分,包括四个方面:信访与案件工作(30分)、党风廉政与廉洁自律工作(20分)、执法监察与效能建设工作(20分)、反腐倡廉宣教工作(10分),具体考核内容详见《考核细则》,视工作完成情况酌情打分。“民主评议”分值20分,分为县纪委监察局考核评议小组评议分值(10分)、基层纪检监察组织所在党委(党组)考核评议小组评议分值(10分)。评议分为“优秀”(10—9分)、“合格”(8—6分)、“不合格”(5—0分)三个等次打分,两个小组得分相加为最后民主评议得分。
为鼓励先进、督促后进,在基本分100分的基础上考虑加减分因素,实行加分上不封顶,减分扣完为止。加减分因素详见《考核细则》。
第七条 考核实施
(一)自查;
(二)实地考核与民主评议;
(三)审定考核结果。
第三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八条 乡镇和县直纪检监察机关工作考核实行分类排名办法。
第九条 经考核后,排名前三位且总分90分以上的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定为“优秀”等次;总分75分以上90分以下的机关定为“合格”等次;总分75分以下且位列后两名的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十条 县纪委监察局对基层纪检监察工作考核情况予以通报,对获得“优秀”等次的单位及工作人员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并优先推荐给县委作为交流、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对虽获得“合格”等次但排名后两位的单位,对其主要负责人予以提醒谈话;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对其主要负责人予以诫勉谈话,责令写出书面整改意见。连续两年被评定为“不合格”的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县纪委将商组织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予以组织调整。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监察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度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