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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教育经费范围

 浪花逐梦 2012-04-06

职工教育经费范围

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该文件同时规定,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因此上述支出不同于规定范围内的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对此不应混淆。
        财建[2006]317号同时规定,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提取、列支与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和税收制度的规定。另据财税[2006]88号文件规定,对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项经费是指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计算扣除,是企业所得税计算中准予扣除的项目。
        随着新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执行,三项经费的税前扣除在计税依据、提取比例、扣除限额及结转扣除等方面与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上有着差异或新的适用情形。
        因此,企业在2008年的企业所得税日常申报中应予以关注与区分。 
        第一,计税依据上取消了计税工资的概念。 新税法对工资薪金支出实行了据实扣除制度,取消了计税工资的概念,《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工资薪金支出的据实扣除提高了三项经费的扣除限额。 
        第二,三项经费的扣除细节有变化。
        1、职工福利费支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这里除了计税依据的变化之外,《企业财务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1号),改革了企业职工福利费的财务制度,原有的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应当按照财政部有关财务政策结转处理。企业原来按规定在应付福利费列支的医药费或者医疗保险费等项目,应在国家规定标准内改从成本、费用中列支。《财政部关于职工福利费财务制度改革的衔接问题》(财企〔2007〕48号)也明确规定,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实施后,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2007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应用指南中将职工福利费纳入应付职工薪酬的核算范围,也就是说财务处理上采取了据实扣除的处理方法,但在税收处理上,仍实行限额扣除制度。上述差异应在纳税申报中作为差异予以调整。 
        2、职工教育经费。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这里的变化不仅表现为计税依据上,还表现为比例的提高,这里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及财政部等部委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的规定,应当理解为“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同时,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提取、列支与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和税收制度的规定。今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也明确规定,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不仅不能享受税收扣除的政策,还将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 
        3、工会经费。《工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工会经费来源之一是: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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