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网讯(株洲日报 记者 高晓燕)今后,我市患有特殊病种的参保人,在门诊治疗时可免付5%至20%的个人自付费用。3月13日,市人社局医保处发布消息,今年年初开始实施的补充规定,将我市城镇职工医保的特殊病种门诊就医及结算管理办法进行优化,帮助参保人减轻就医负担。
易翔 摄
门诊放化疗 可申报特殊门诊
特殊病种主要指高血压、糖尿病、类风湿关节炎、慢性肾功能衰竭等疗程较长、需连续治疗或长期服药,但无需住院治疗的疾病。
在以往,患者使用甲类药品,购药时可直接按比例报销,但如果使用乙类药品或采用彩超等特殊检查的,则在报销前需先自付5%-20%不等。今后,特殊病种结算限额内费用,使用乙类药品和特殊检查项目的,无需个人先自付。这样,患者就不会因用药不同而导致报销比例不同。
此外,患有恶性肿瘤的患者,可在门诊进行放、化疗治疗的,也可申报特殊病种,按普通住院结算,但取消起付线。
以三级医院市一医院为例,年内首次住院起付线为900元,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产生的费用,需减去900元后才能按比例报销;取消起付线后,参保人员可不用自己支付900元,产生的费用都可以按比例进行报销。
待遇有效期内,出院后半月自动恢复
此前,享有特殊病种门诊待遇的医保患者,住院后原待遇会自动中止。而补充规定显示,在有效期内,即使患者住院,特殊门诊待遇中止,但患者出院15天后,系统会自动恢复原待遇。异地安置人员,则按照住院天数核减年度待遇标准。
特殊病种分为A、B、C三类,前两类有效期为2年,C类有效期为1年,过了有效期,患者需重新申报。如冠状动脉粥状硬化性心脏病,有效期短,且患者较多。为简化患者申报手续,此次将心血管类疾病由C类疾病调整为B类疾病,有效期延长至2年。
药店不能为医保患者代理申报
特殊病种门诊的申报认定,必须由本人前去办理。定点药店不能为医保患者代理申报,否则将进行处罚,累计代理5例则取消特殊门诊服务药店资格。
市医保处相关负责人解释说,因此前存在代办现象,查出了部分假资料,事后参保人和代办药店互相推卸责任。此外,申请办理时医生会现场审定病情严重程度,如果本人不到场,则无法确定,影响参保人享受待遇。
提醒:住院、门诊不可同享
该负责人还提醒市民,此次政策修改后,已享受特殊门诊待遇的医保 患者,如已办理住院手续,不要再到门诊、药店进行特殊病种门诊购药刷卡,否则患者无法办理出院结算手续,需重新到门诊、药店办理退款手续后才能出院结算。
此外,特殊病种门诊报销,按月有相应的限额标准。今后,每月购药累计不能超过限额月标准,超出部分需要自己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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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病种申报程序
1、初审申报。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5日以前,到市一医院、市中医院、市二医院、市人民医院、三三一医院、市三医院、恺德医院(恺德心血管病医院)等7家初审医院申请,选定一家定点医院和一家特殊病种门诊服务药店就医、购药。
2、医院初审。初审医院组织专家诊察,并将资料报送市医保处。
3、专家评审。市医保处每季度末组织专家进行集中评审。
4、发放《特殊病种门诊专用病历》,购药时需携带专用病历才能享受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