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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摘要)》

 出版教育 2012-04-07

  什么单位需申请《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出版,是指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将自己创作或他人创作的作品经过选择和编辑加工,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用户端,供公众浏览、阅读、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

  第六条 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必须经过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出版活动。互联网出版机构依法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扰、阻止和破坏。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施行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的,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60日内依据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申办《联网出版许可证》需具备条件

  第七条 从事互联网出版业务,除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以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确定的出版范围;

  (二)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三)有必要的编辑出版机构和专业人员;

  (四)有适应出版业务需要的资金、设备和场所。

  如何查验网站是否有《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第十二条 互联网出版机构,应当在其网站主页上标明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文号。

  样例:新浪网搜狐网腾讯网网易网

  未办理《互联网出版许可证》的处罚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或者新闻出版总署予以取缔,没收从事非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及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办理《互联网出版许可证》但未在主页上标明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文号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或者新闻出版总署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什么是“互联网编辑责任制度”制度

  第二十一条 互联网出版机构应当实行编辑责任制度,必须有专门的编辑人员对出版内容进行审查,保障互联网出版内容的合法性。互联网出版机构的编辑人员应当接受上岗前的培训。

  如何申请《互联网出版许可证》(线上提交申请)

  第九条 申请从事互联网出版业务,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制发的《互联网出版业务申请表》;

  (二)机构章程;

  (三)资金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

  (四)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编辑、技术人员的专业职称证明和身份证明;

  (五)工作场所使用证明。

  互联网出版的监管机构

  第四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监督管理全国互联网出版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出版的日常管理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申请从事互联网出版业务者进行审核,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国家出版法规的行为实施处罚。

  互联网出版单位内容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互联网出版机构出版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应当依照重大选题备案的规定,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未经备案的重大选题,不得出版。

  第十七条 互联网出版不得载有以下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八条 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互联网出版内容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以及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第十九条 互联网出版的内容不真实或不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利益受到侵害的,互联网出版机构应当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互联网出版机构发现所登载或者发送的作品含有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登载或者发送,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告并同时抄报新闻出版总署。

  第二十三条 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著作权的法律、法规,应当标明与所登载或者发送作品相关的著作权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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