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层间接抵免举例
中国居民企业A拥有设立在甲国的B企业60%的有表决权的股份,B同时拥有在乙国设立的C企业70%的有表决权股份,2008年A企业本部取得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万元,收到B企业分回股息90万元,A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率为25%,B企业本部实现应纳税所得额为500万元,收到C企业分回的股息85万元,适用20%的比例税率,预提所得税率为10%。C企业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0万元,适用30%的比例税率,预提所得税率为15%。假定B企业亦适用限额间接抵免的方式处理境外所得,B和C企业均按适用税率在当地已经实际缴纳了企业所得税,且A企业当年也无减免税和投资抵免,则A企业2008年在中国缴纳多少企业所得税?
《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十二、企业抵免境外所得税额后实际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为:企业实际应纳所得税额=企业境内外所得应纳税总额-企业所得税减免、抵免优惠税额-境外所得税抵免额。
一计算B企业应在甲国应纳税额
1从C企业实际分回净股息:85万元
毛股息为85÷(1-15%)=100万元
2从C企业分回预提所得税为85÷(1-15%)×15%=15万元
3从C企业分回利润B企业应承担的税款42.86万元依据及来源。
本层企业所纳税额属于由一家上一层企业负担的税额=(本层企业就利润和投资收益所实际缴纳的税额+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由本层企业间接负担的税额)×本层企业向一家上一层企业分配的股息()÷本层企业所得税后利润额。五、居民企业在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用境外所得间接负担的税额进行税收抵免时其计算公式如下:本层企业所纳税额属于由一家上一层企业负担的税额=(本层企业就利润和投资收益所实际缴纳的税额+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由本层企业间接负担的税额)×本层企业向一家上一层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本层企业所得税后利润额。本层企业所纳税额属于由一家上一层企业负担的税额=(本层企业就利润和投资收益所实际缴纳的税额+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由本层企业间接负担的税额)×本层企业向一家上一层企业分配的股息()÷本层企业所得税后利润额。
税率25%
B企业
内:500
外:85
(甲国)
A企业
内:1000
外:90
(中国)
税率30%预提15%
C企业
内:500
(乙国)
控制60%
控制70%
实际税额
(1预提税加2本层实际税额
3分回上层税)
计算限额=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税率(简化)
若境内外税额为0时,应用标准式。(完全)
抵免额
减免抵免税额
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实际应纳税额
境内外所得
适用税率25%
境内所得额
境外所得:含
1分回股息
2预提所得税
3本层实际税
4上层分回间接税款
两者取小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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