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产案件 1、一般案件,按争议的价额或金额照下列比例交纳: 一千元以下的,每件交纳50元; 超过一千元至五万元的,按争议金额的4%加10元交纳; 超过五万元至十万元的,按争议金额的3%加510元交纳; 超过十万元至二十万元的,按争议金额的2%加1510元交纳; 超过二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按争议金额的1.5%加2510元交纳; 超过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按争议金额的1%加5010元交纳; 超过一百万元的,按争议金额的0.5%加10010元交纳。 2、破产案件,按照破产企业财产总值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计算,减半交纳,但最高不超过十万元。 二、非财产案件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不另加收费,超过一万元的,超过部分按1%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每件交纳50-100元。 3、行政案件: 1)治安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30元; 2)专利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400元; 3)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30-1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 4、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30-50元。 5、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10-50元。
三、申请诉讼保全措施案件 按申请保全财产的金额照下列比例交纳: 一千元以下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一千元至十万元的,按保全金额的1%加20元交纳;超过十万元的,按保全金额的0.5%加520元交纳。
四、执行案件 被申请执行的当事人应当负担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1、申请执行费按申请执行金额或价额照下列比例交纳: 一万元以下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一万元至五十万元的,乘0.5%;五十万元以上的,乘0.1%,加2000元。 2、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异地执行本案时按国家规定标准所支出的差旅费用;由人民法院或人民法院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进行的与本案执行有关的勘验、鉴定、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等实际支出的费用。 司法救助(诉讼费的缓交、减交或免交) 当事人因经济困难不能按时足额交纳诉讼费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是否缓、减、免,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司法救助,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 1、当事人为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如福利院、孤儿院、敬老院、荣军休养单位、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等; 2、当事人是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 3、当事人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 ,正在接受国家救济或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4、当事人根据有关规定正在接受法律援助的; 5、人民法院认为其他应当进行司法救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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