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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谈草书符号(李洪智 北京师范大学中文系在读博士)

 学欧堂 2012-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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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讨论并阐述草书“符号”名称的由来、草书符号的来源、草书符号研究的历史及前人的不足、目前在草书符号研究方面需要做的工作等四个与草书符号相关的问题,力求清除人们头脑中的一些模糊的甚至是不正确的认识,并能对草书符号以及其他方面的深入研究有所裨益。

  常常听到有人讲,草书没有什么规律可循,个别文字学家也认为,草书的符号并不科学,不符合文字符号性的要求。我们不赞同这种观点,一个简单的事实就可以说明问题:草书从产生到现在已有两千余年的历史,这期间,它虽然经过了不断的发展,形体已经产生了很大变化,但至今仍被世人习用。优胜劣汰是自然的法则,字体的应用也不例外。如果草书果真毫无规律可循的话,就不会给人们的识记和运用带来方便,那么它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无法摆脱被淘汰的命运。毋庸置疑,草书是有规律的。在能体现草书系统性、规律性的诸多因素当中,符号应该是最主要的一个方面,这里,我们就讨论几个同草书符号相关的问题。

  一、草书“符号”名称的由来
  众所周知,汉字是成系统的,而不是符号的任意堆积,这是长久以来为文字学家们所公认的一个事实。作为汉字辅助快写体的草书(包括章草和今草)是对正体字草化处理后发展而来的,必然也是成系统的。而且,无论哪一种草书,其字形都是可分析的,一定能够切分出一定数目的基本部件来,由这些基本部件可以组成草书的全部字符。草书“符号”指的正是这些基本部件。
  用“符号”这个词来指称草书的部件,于右任先生应该是第一人。于先生在他的《标准草书释例》中有这样的说解:“说文部首五百四十,字汇部首二百十四,楷篆之间,已不悉合。盖由文字演变,部首不能不有所分合,以为适应也。况草书组织,自为系统,增减转运之妙,更不可以篆隶绳。标准草书所谓符号,亦即部首,以其建一为首,同类相从,理无二致也。”
  那么,为什么要称草书的部件为符号呢?
  纵观整个汉字史,我们可以这样说:汉字的发展演变过程就是一个象形性渐趋减弱、符号性渐趋增强的过程。“战国时期,尤其是它的中晚期,文字已经基本上符号化了。”(注:王风阳:《汉字学》,吉林文史出版社,一九八九年十二月第一版,第二百一十六页。)隶变以后,隶书、楷书就更是彻底抛弃了象形的因素。作为它们的辅助快写体,草书的形体更是渐渐远离了正体字的模样,所以,正如文字学家王宁先生所言,草书已经变成了一种“符号的符号”,其部件当然也就随之变成了一种符号化的部件了。由于草化规律的作用,草书的部件已不可能与正体字一一对应:草书的一个部件往往对应着正体字中的几个不同部件,既可以对应成字部件,又可以对应非成字部件,有着很强的构字能力;而正体字当中的一个部件到了今草中又往往有几种写法。显然,草书的符号与正体字既有着密切的联系,同时又有自身的特色,所以,我们仍旧像于右任先生那样称这些已具有明显草书特色的部件为“符号”。尽管也有人提出“偏旁”、“部首”、“代替符号”、“基本形体”等名称,实际上说的都是一回事,而且推敲起来都不如称其为“符号”更好。

  二、草书符号的来源
  从汉字字体演变的历史来看,由一种字体发展演变为另外一种字体是一个渐变的过程,而且,当后一种字体发展成熟以后,前后两种字体之间还会保持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明白了这一点,我们就会理解,为什么表面看起来差别非常大的两种字体间却有着那么密切的联系。草书的符号正是这样由正体字一步步省变而来的,都是有来源的,这是必须首先指出的一点。如果我们从陆锡兴先生所编著的《汉代简牍草字编》一书中选取某一个字不同时期的草书写法并将其串联起来,就可以清楚地看出草书的符号是怎样从正体字逐步演变而来的,又是怎样与其他部件渐渐混同起来的。所以,绝不要以为当初人们在创立草书时即已设计好了要用一套符号去替代正体字当中的部件或笔画组,换言之,草书的符号绝不是某个人一朝一夕的发明创造。它是经过了长期的发展变化,活跃在民间广为使用的草体字中,经权威人物的规范以及书法家的美化后,再得到人们的认同,在约定俗成的基础上最终确立下来的。
  草书中确有极少数字形(如,今草“甚”字)大概由于草化步伐迈得太大的缘故,与正体字的形体似乎已毫无关系,令人费解。对于这种情况,虽不能排除草书形成过程中存在任意性或某位书法家为追求变化而创造的独特写法被推而广之的可能性,但我们坚信,绝大多数草书形体都与正体字(包括隶书和楷书)有对应关系,至于有极少数字现在看不出来,恐怕主要是由于资料缺乏的缘故。
  于右任先生在他的《标准草书释例》中分两条说明了草书“代表符号”是如何形成的:“一、由形似渐至不别,遂成为公共之形式;二、稀用之部首,不为立式,而以其他符号代之。如部首幸,用于左旁只“報”、“執”二字,部首“ ”,用于左旁只一“縣”字,若皆为个别立式,则草书组织,必繁复难记,而亦无裨实际也。”这第一条应该是没有问题的,但第二条却是值得商榷的。依于先生的说法,稀用的部首用属于其他常用部首的符号去代替,带有明显人为的、硬性规定的意味。究竟是不是这样的呢?来看一下于先生所举的几个例子吧。
  关于“報”字,我们将这个字处于草化过程中的几个形体串联起来后(注:本文所用草书字形均采自陆锡兴先生所编著的《汉代简牍草字编》一书。《汉代简牍草字编》,上海书画出版社,一九八九年十二月第1版。),可以清楚地看出左旁“幸”逐步草化的过程。
  显然,每一步都是通过连写或省变完成的,其中,从第一到第二是关键的一步,这一步完成后,部件“幸”便开始与“方”、“手”等楷书部件的草化形式混同了(第五和第六是过简字形,成熟章草和今草都没有采用这样的字形,下文要讲到)。“孰”字亦有相同的演变过程,不再赘举。再看“縣”字,我们将其草化过程中的几个形体排列如下:
  毋需多言,中间的步骤提醒我们,绝没有人因为这些部件用得少而硬性地从一开始就用一个草书中常见的部件去代替它们,至少不会在草化之初就有目的地向某个符号的形体靠拢。
  尽管如此,我们并不否认符号形成过程中的人为因素,虽然字体的演进是一个自然的、渐进的过程,但它毕竟是人用手写出来的。我们可以推测,在草书的形成过程中,当人们还处于摸索阶段的时候,如果某个部件的草写形式在当时较为先进,能为大家所乐于接受的话,那么,人们便会把这个写法推广到带有这个部件的其他字中去,这可以看作是草书符号形成过程中有人为因素的一个表现。我们可以举两个带有立刀旁的例字“利”和“到”来看一下“ ”这个符号的形成过程:
  可以看出,符号“ ”形成之前,这两个字所经历的步骤几乎没有什么差别,每一步的写法也毫无二致。所以我们可以认为,草书对于正体字所进行的草化处理绝不是信马由缰式的,从一开始就已照顾到了草书符号整体上的系统性,并且这种改造是匀步进行的。
  那么,这种改造到什么程度为止呢?符号是不是越简单越好呢?我们知道,汉字的形体要同时受到“简易律”和“区别律”的限制(注:有关“简易律”和“区别律”的内容,参见王风阳:《汉字学》,吉林文史出版社,一九八九年十二月第一版,第八百一十四至八百二十九页。),草书亦不例外。形体简易固然便于书写,但如果太简单了,字符间的区别度也就相应小了,当然不利于草书作为文字所负载的交际功能的实现。然而,我们发现,草书的符号并不是一味地追求简单,它们在草化的过程中在保留有一定区别度的前提下形体达到最简单的地步为止。如果已经草化得过于简单以致极易或已经与其他符号相混的话,它就会退回来重新“起用”那些形体较繁的写法。比如说我们前面所举的“報”字就是这样的,其中第六个字形虽然没有同其他字符相混,但其右侧的符号已经同符号“ ”(“牧”、“殿”、“殷”等字的章草、今草字形都包括这个符号,只不过是章草的符号多了一个波磔而已)混同无别,于是,它淘汰了第五和第六两个字形,又退回到第三或第四这样的字形去了,成熟的章草也正是从这两个字形发展而来的。我们再来看一下“張”字的草化过程。
  显然,第五以后的字形都已经相当简单,尤其是最后两个,组成字形的两个符号几乎都已经与其他符号相混同,最后一个差不多变成了“作”字。正基于此,成熟的章草和今草都没有选择这几个字形,却又回过头去从字形四找到了借以发展自身的养分。
  草书符号形成过程中有人为因素的另一个表现是,人们是依着“形近则同化”的原则去归并符号的。就是说,当草书的符号在演变过程中已达到相当简练的程度时,人们也许会因为它的形体同另外某个比较常用的符号相似而直接改成那个符号。比如上面所举的“县”字左旁形体演变的最后两步就可能是这样的。当然了,在个别情况下,这种原则的运用也许会发生在演变之初。举例来说,“衣”字旁和“示”字旁在草书中都可写作“ ”,“將”、“得”、“簿”等三字的部件 到了草书中都写作“ ”,“率”字当中的笔画组“ ”到了草书中与“卒”字的写法相同,这些恐怕都与它们的形体正体字当中就已经十分相似有关。但从总体上来看,草书符号所混同的正体字的不同部件或笔画组,其中大部分形体相去甚远,可见,“形近原则”大多还是运用在草化过程行将结束之时。
  综上所述,我们和于先生看法的不同之处在于,草书部件混同乃至于符号形成的过程中,人的主观能动作用主要体现在最后的类推、归纳和整理上,而不在于刚刚开始改造时的“高瞻远瞩”。
  总之,草书的符号是有来源的,它不是天外来客,而是在快速书写的实用目的驱动下字体发生渐变的结果,它不是硬性规定或任意草化的结果,绝不是毫无规律可循的。另外,草书符号与正体字部件或笔画组之间的“血缘联系”和相当程度的对应关系也是草书对于正体字依附关系的有力证明。

  三、草书符号研究的历史及前人的不足
  应该说,草书符号方面的研究已经有很长时间的历史了。比如说,历史上广为流传的各种草书歌诀就已经注意到了这方面的内容,但由于人们编写这些歌诀的初衷是为了方便记忆,只要人们能记住歌诀中出现的字就算是达到目的了,因而对草书形体所作的切分大多是生硬的、相面式的,还不能算作纯粹的符号。比如说《草诀百韵歌》中就有这样的句子:“二下客为亂”、“点至堪成急”,只要是对草书符号稍有了解就会发现,这种切分十分牵强。因为“亂”字右侧的部件“乙”在草书里既可以因上下字间的连带关系而写成“ ”,也可以保持原貌而写成“ ”(钩尖朝上),前者我们还勉强可以看作是“二”下有一个“客”字,但如果钩尖朝上的话,还能称其为“客”了吗?其实,正体字当中的“亂”是一个左右结构的字,草书中同样如此,而且,部件“ ”无论是在哪一个字中,其草书写法都是一样的,部件“ ”亦然(都可写作“ ”)。这是草书字形同正体字有对应关系的一个重要体现,同时也是其符号系统性的有力证明。这样的话,我们将“亂”字的草书形体分成“ ”和“ ”两个符号再合适不过了;“点至堪成急”则无视正体字当中的部件“心”在草书中对应符号“ ”的常见现象,而将草书“急”硬性地分成了“”和“(至)”,既牵强又可笑。
  后来在草书符号的研究方面做得最好、影响也最大的是于右任先生。二十世纪三十年代,于先生致力于“标准草书”方面的研究,力图“广草书于天下,以求制作之便利,尽文化之功能,节省全体国民之时间……”。他在《标准草书释例》中较为系统地总结出了草书左旁、右旁、字上、字下共六十四个“代表符号”,只可惜,于先生并没有穷尽性地将草书的全部符号归纳出来。况且,于先生的“标准草书”实际杂有不同时代的章草、今草和狂草,完全离析出所有符号也是不可能做得到的。尽管如此,后来凡是论及草书符号的著述都要或多或少地受到于先生的影响。
  到了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山东大学外文系的赵太侔先生考虑到草书对于简化汉字的参考意义,在《关于汉字简化问题》一文中通过六七千个通用字的草书字形统计出二百○六个“基本形体”(可以认为是我们所说的“符号”),可以说开了穷尽性切分草书符号的先河。但仔细研究一下就会发现,赵先生所总结出的草书“基本形体”存在以下两方面的问题:首先,没有充分考虑到草书同正体字之间的对应关系,仍然没有摆脱相面式切分的老办法。这就导致某些切分过于牵强(如,“然”字被分成了 两个“基本形体”,而按照与楷书之间的对应关系,此字应切分出 三个符号来),有些应该切分出来的符号也没有得到体现,如 等;其次,从文中所举例字来看,所选字形中夹有大量的狂草(这恐怕与作者意欲以草书指导汉字简化的初衷有关,狂草的形体相对简练,恰恰符合作者的标准),而且有些字形的规范程度是值得商榷的。总之,透过这些“基本形体”,我们可以看出,赵先生在选择材料乃至具体操作过程中缺乏明确的、能贯彻始终的统一原则。虽然他认为,“有这二百○六个基本形体,所有这六千多个通用字的草体字就完全可以写出来……”(注:赵太侔:《关于汉字简化问题》,见《山东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一九五七年第一期,第一百八十页。)但只需粗略看一下就会发现,草书中极其常见的一些符号诸如“ ”(常代替正体字中的“走之底”等)、“ ”(常代替正体字中的“立刀旁”等)、“ ”等都没有包括在其所总结出的二百○六个基本形体中,所以说赵先生的归纳仍然没真正做到穷尽。
  总之,前人的努力是可贵的,成果是丰硕的,但同时也存在着不同程度的不足和缺陷。总结一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不了解草书符号的来源,忽视其与正体字之间的对应关系及自身的系统性,这集中体现在“相面式”切分上。这一点也是前人研究的最大欠缺。
  第二,将章草、今草、狂草杂于一处进行研究,其中,将今草与狂草放在一起研究的现象更为普遍。材料不统一,研究结果当然不可靠。
  第三,并没有穷尽性地归纳、总结出每种草书的所有符号。
  实际上,前人之所以会有这样或那样的不足和缺陷,关键在于没有制订出一套系统的、科学的切分并归纳草书符号的原则。
  四、目前在草书符号研究方面需要做的工作
  通过前面的论述可以发现,尽管前人在草书符号研究方面成绩斐然,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不足之处。即使是现在,也还有许多似是而非的模糊观念困扰着人们。这也就是说,在草书符号研究方面,还有许多问题(包括一些相关问题)需要解决,许多工作尚需要我们去做。就目前来说,我们应该做好以下工作:
  第一,将章草和今草分别界定清楚,以便根据界定选取材料进行研究
  第二,纯粹选择某一种草书(主要是章草或今草)成熟时期的材料,限定范围,进行穷尽性的测查、分析。
  第三,制订详尽的符号切分、归纳原则(在实际切分过程中还要根据具体情况有所补充)。
  第四,根据所制订的原则进行具体切分和归纳,力争穷尽性地总结出每种草书的全部符号来。
  总而言之,我们要在前人成果的基础上,扬长避短,将草书符号及与草书符号相关方面的研究深入进行下去,相信它对于我们全面了解草书的草化规律、草书对于汉字字形简化的影响以及在草书学习当中快速记忆草书字形等方面都会有所帮助。

  摘自:《书法之友》(合肥)2002年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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