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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伤人保险赔” 回归交强险立法本意

 王学山律师典藏 2012-04-13
“醉驾伤人保险赔” 回归交强险立法本意
2012年03月23日 09:47:07
来源: 检察日报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其中第17条规定,驾驶人醉酒、吸毒等情形下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3月22日《京华时报》)。

  驾驶人醉驾、毒驾等行为,写入保险公司免责条款,并在多数时候得到司法支持,因为它也确能在法律上找到支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保险条例》第22条规定,因醉驾等原因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可见,在醉驾等特殊情形下,保险公司只需垫付抢救费用,而无需赔偿。

  应该说,第22条规定的包括醉驾在内的几种情形,致害人过错明显。适当加重他们的责任而减轻保险公司责任,似无太大问题,但由此导致的后果却是严重的。现实中,保险公司垫付抢救费以1万元为限。如果受害人伤势较重,1万元抢救费远远不够。一旦致害人拿不出钱,就可能延误抢救、治疗。而在致害人无赔偿能力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不赔偿,对受害人意味着“撞了白撞”。强制险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制定本条例”,而“撞了白撞”显然背离了立法初衷。

  强制险保险条例的上位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保险公司赔偿责任,并未因驾驶人醉驾等原因而被免除。 “醉驾伤人保险赔”,可以看做交强险立法本意的回归。最高12.2万元的交强险赔偿额,可杜绝“撞了白撞”的出现。

  现在和未来,三个问题应注意:第一,道路交通安全法、强制险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三者规定不甚一致之处,该如何协调?这将在一定程度上决定“醉驾伤人保险赔”能否成为现实。

  第二,避免宣传上的偏差。征求意见稿第17条第二款规定:“保险公司自向赔偿权利人赔偿之日起,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偿。”可见,保险公司的赔偿,不过是先行代为赔偿,最终买单的仍是致害人。但“醉驾伤人保险赔”最有看点的第二款则可能有意无意被忽略。一旦“醉驾伤人保险赔”被误解为保险公司赔了醉驾者就不用赔了,没了赔偿的“紧箍咒”,醉驾的未必不会如公众担心的那样多起来。

  第三,保险公司赔偿,会不会成为交强险涨价的借口?关于交强险,公众说是暴利,保险公司称“入不敷出”。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后,如果致害人没钱,追偿将很困难,保险公司的成本将加大。必要的涨价,我不反对,但是否要涨、涨多少,需要完善的程序把关。李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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