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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材掌握全国税务系统稽查人员业务考试大纲
2012-04-14 | 阅:  转:  |  分享 
  
全国税务系统稽查人员业务考试大纲使用说明掌握的内容在考试命题中所占的比例约为60%。

二〇〇九年三月



税务稽查管理篇第二章税务稽查和相关法律一、税务稽查相关法律概述

掌握:

1.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包括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新法优于旧法原则、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

2.相关法律的时效,包括税款的追征期限、税务行政处罚的追罚期限。

(一)税款的追征期限

1.《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税务机关的责任是指税务机关适用税收法律法规不当或者执法行为违法。所谓使用税收法律法规不当,是指税务机关在应用税收法律法规时,对应该用此项规定的却应用了彼项规定,但是在使用时发生错误,导致纳税人少缴税款;所谓执法行为违法是指税务机关在执法程序上、执法权限上、执法主体上发生了错误。

2.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所谓特殊情况,《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规定,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情况。

3.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上述规定期限的限制,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

(二)税务行政处罚的追罚期限

《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在适用此规定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在违法行为发生后的五年内,对该违法行为有管辖权的税务机关未发现这一违法行为,在五年后,无论何时发现了这一违法行为,对行为人不能再给予行政处罚。

2.五年的期限从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行为发生之日是指违法行为结束日或停止日。

3.违法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所谓连续行为,是指行为人在一定时间内连续数次实施了同一性质完全相同的违法行为,如某纳税人多次采取使用假发票、不计收入等手段偷税。所谓继续行为,是指一个违法行为发生后,该行为以及由此造成的不法状态一直处于持续状态,如逃避追缴欠税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违法行为,自最后一次违法行为实施完毕之日起计算期限。



掌握:“一事不二罚”原则的运用。

在运用“一事不二罚”原则时,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一事不二罚”中的处罚仅指罚款,税务机关对同一个违法行为不能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处罚,但可以实施税务行政处罚中的其它处罚种类,如没收非法所得等,或者提请其它行政机关给予罚款以外的相应的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不违反“一事不二罚”。因为这里的罚款,不是行政处罚中的罚款,而是强制执行中的执行罚。执行罚又称强制金,是行政机关对拒不履行不作为义务或不可为他人代为履行的作为义务的义务主体,课以新的金钱给付义务,以迫使其履行的强制措施。一旦该义务主体履行了义务,执行罚即停止。

(3)纳税人对逾期不改正税收违法行为,如果税务机关先前已对该税收违法行为进行了罚款,对该“逾期不改正行为”不得再予以罚款。

(4)纳税人的数个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分别予以处罚,合并执行。如某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分别触犯了《税收征管法》的两个条款,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分别罚款,合并执行。



提示:听证程序的具体内容见第五章。



听证程序不是所有税务行政处罚的必经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和《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适用听证程序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后三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二)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二千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及其他组织作出一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税务行政处罚听证

对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涉税案件,稽查局必须按照《行政处罚法》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在法定时限内组织举行税务行政处罚听证。

(一)听证通知

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15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见表5-4),就举行听证的具体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的姓名及有关事项及时通知当事人,以便当事人按时出席听证会,对相关的税收违法事实、证据及争议的问题进行申辩。稽查人员在举行听证前应就其所认定的税收违法事实撰写指证词,并准备好认定当事人税收违法事实的有关证据材料。



表5-4





































(二)听证主持人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90号《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税务行政处罚的听证,由组织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的税务机关负责人指定的非本案调查机构的人员主持。

按照上述规定,稽查局组织的行政处罚听证主持人应由稽查局负责人指定非本案调查机构的人员(一般为审理人员)担任,但下列人员不得被指定为听证主持人:

1.本案的调查机构人员。

2.当事人的亲属或近亲属。

3.与本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

当事人对主持人有异议的,有权申请回避。

(三)听证会参加人

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他人(1至2人)代理,但应办理委托代理手续,并向听证主持人提交委托书。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也有放弃质证和申辩的权利,对无正当理由不按税务机关通知参加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的权利。在听证中,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提出有关的证据、提出回避、最后陈述等。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员也有权要求参加听证,在听证中享有与当事人相同的权利并承担相同的义务。税务机关调查取证人员在听证中是当然的参加人,否则无法进行质证和辩论。调查取证人员在听证中与当事人地位平等。必要时,可请有关的证人和鉴定人员参加听证会。

(四)听证公告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不公开进行外,一般都应公开进行。税务机关应事先将案由、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向社会公告,允许群众旁听。举行听证会时,经听证主持人许可,旁听群众可以发表意见。

(五)听证笔录

听证的全部活动应由记录员当场制作《听证笔录》(见表5-5和表5-6)。在听证会中,调查人员的指证、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双方出示的证据材料、辩论质证等过程和相关情况都应在《听证笔录》中如实记录。听证会结束后,记录员应将《听证笔录》交由听证会参加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押印;听证会参加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应允许其补充或者改正,并在补充或者改正处押印。



























表5-5

























































表5-6

























































(六)听证程序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会按照以下程序组织进行:

1.听证主持人宣读并出示授权主持本次听证的决定(参考表式见表5-7),宣布听证会开始。

2.主持人宣布本次听证会组成人员名单。

3.主持人查明当事人、代理人、本案调查人员、证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是否到场并核对其身份。

4.主持人指示听证会记录员宣读听证会会场纪律。

5.主持人宣布本次听证案由以及听证会议程。

6.主持人告知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7.主持人指示本案调查人员就当事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予以指证,并出示事实证据材料,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及法律依据。

8.主持人指示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就被指控的税收违法事实及相关问题进行申辩、质证,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

9.主持人对本案所涉及的事实进行询问,保障控辩双方充分陈述事实,发表意见,并就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辩论。

10.双方相互辩论、质证。

11.主持人宣布辩论结束,就本案的事实、证据及有关问题向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本案调查人员征求意见。

12.指示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作最后陈述。

13.主持人审阅《听证笔录》,并指示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本案调查人、证人及有关人员核对(或者向他们宣读)《听证笔录》并签名押印。有关人员认为《听证笔录》记录有误的,应允许其更改或补充,并由更改人在更改或补充处押印。有关人员拒绝签名押印的,主持人应指示记录员记明情况附卷。

14.主持人宣布本次税务听证会结束。



表5-7

























(七)听证终结

听证会结束后,主持人和听证员应认真分析调查人员和当事人辩论质证的依据和理由,在尊重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撰写《税务行政处罚听证报告》,对本案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长审批。

对听证结果主要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

1.通过听证,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无正当理由或无相关证据支持的,应维持调查人员认定的税收违法事实和处理意见,但不得因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而加重对其的处罚。

2.通过听证,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有正当理由且有相关确凿的证据支持,不存在或部分不存在调查人员认定的税收违法事实的,应撤销或部分撤销调查人员认定的税收违法事实。

3.通过听证,调查人员认定的税收违法事实可能存在错误的,应由调查人员实施补充稽查或重新稽查。

4.通过听证,当事人有正当理由且有相关确凿的证据支持,有依法减轻税务行政处罚情节的,应予调整并减轻税务行政处罚。

5.通过听证,发现有其他涉案单位(人)需要予以查处的,应提出实施税务稽查的意见。

(八)听证费用

按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因此,听证费用由组织听证的税务机关承担,不得由要求听证的当事人承担或者变相承担。

(九)举行听证时应注意的问题

举行听证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听证会开始后,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无故缺席不到场;或者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在听证过程中放弃申辩和质证权利,声明退出听证会;或者未经主持人许可,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擅自退出听证会场的,应视为放弃听证,主持人可以宣布听证终止。

2.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本案调查人员、证人及其他人员不遵守听证会纪律、违反听证秩序,主持人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责令其退出听证会场。

3.听证过程中,主持人认为控方证据有疑问无法辩明事实,可能影响税务行政处罚正确、公正的,应当宣布中止听证,并指示本案调查人员对证据作补充调查后再行听证。



2.行政复议法

掌握:税务行政复议范围。



(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和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及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

(2)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3)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保全措施,使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4)税务机关作出的强制执行措施。

(5)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6)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者答复的行为,如不予审批减免税或者出口退税;不予抵扣税款;不予退还税款;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不予开具完税凭证和出具票据;不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予核准延期申报、批准延期缴纳税款。

(7)税务机关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

(8)收缴发票、停止发售发票。

(9)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或者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有效的行为。

(10)税务机关不依法给予举报奖励的行为。

(11)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12)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此外,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规定。以上规定不含规章。



3.行政诉讼法

掌握:税务行政诉讼的救济期间,包括举证责任、证据保全、财产保全。



(1)举证责任。我国法律规定,税务机关对自己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且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自行向申请人或原告以及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在税务实践中,一旦某具体行政行为进入法律救济程序后,被申请人或被告应积极准备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过程、理由、事实、依据以及与行政管理相对人争议的焦点,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或答辩状。

(2)证据保全。《行政诉讼法》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税务机关在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时,应向人民法院出具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

①申请书名称,即“证据保全申请书”;

②申请人的名称,如某税务局;

③申请保全的证据的内容,主要是证据的名称、数量、存放地点等;

④申请保全的理由,即“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

⑤证据的证明内容,即证据能证明何种案件事实。

⑥提出申请的时间和申请人签章。

(3)财产保全。《行政诉讼法》规定,税务机关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有充分理由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税务机关在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向人民法院出具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

①申请书名称,即“财产保全申请书”;

②申请人的名称,如某税务局;

③申请保全的理由,即被执行人存在逃避执行的可能性较大,并附证明该理由的证据;

④提出申请的时间和申请人签章。

在诉讼过程中,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执行。但不及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先予执行。

5.救济完成后的执行

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5.担保法和物权法

掌握:

(1)纳税担保的主体,包括税务机关、纳税担保人被担保人。

(2)纳税担保的范围,包括税款、滞纳金和相关费用,不包括罚款。

(3)纳税担保的方式,包括纳税保证(纳税保证的性质、纳税担保能力、纳税保证的时限),纳税抵押(抵押物的范围、抵押物的登记),纳税质押的种类(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税收优先权与担保债权的关系(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税收优先于发生在其后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税收与有担保债权的关系)。



6.拍卖法

掌握:拍卖优先原则,包括抵税财物先拍卖、后变卖的顺序,直接进入变卖程序特殊情形。

三、税收违法行为

掌握:税收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人有履行税法的义务、行为人有不履行税法义务的行为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危害后果。



四、税收法律责任

掌握:

1.税收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税收法律责任主体行为已构成税收违法损害后果因果关系主观过错。

2.税收行政法律责任,包括行政法律责任的形式(税收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税收行政法律责任(违反税务登记管理制度的法律责任、违反账簿管理制度的法律责任、违反发票管理制度的法律责任、违反纳税申报制度的法律责任、违反税款征收制度的法律责任、其他税务当事人的行政法律责任)。



第三章税务稽查案源管理



一、税务稽查权限

掌握:税务稽查的权力,包括查账权、场地检查权、责成提供资料权、询问权、查证权、检查存款账户权、税收保全措施权、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权、调查取证权、行政处罚权、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稽查局的其权力。二、税务稽查实施

掌握:

1.实施税务稽查,包括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及不必事先通知的情况下达《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填《调取账簿资料清单》审查稽查对象的纳税申报和会计核算等有关资料,制作《税务稽查工作底稿》调查取证税务稽查立案(税务稽查立案的条件和税务稽查立案的办理)。

2.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法律依据;纳税担保的实施,包括纳税担保方式,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应注意的问题。

3.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法律依据;税收保全措施的实施,包括冻结存款(冻结存款的法律依据、实施冻结存款的程序、解除冻结存款的程序),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法律依据,实施扣押、查封措施的程序),协助执行,解除查封、扣押措施;实施税收保全措施应注意的问题。

提示:

1.纳税担保的具体实施方法和要求,详见第二章第二节“税务稽查相关法律及运用”。

2.税收强制执行措施见第六章。



三、税收专项检查的实施



四、涉税案件协查管理

掌握:增值税抵扣凭证案件协查的协查取证的要求,包括查明受票单位基本情况,涉案发票的票面内容情况,发票所对应的物流、票流、资金流,受票单位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受票单位再开具发票的内容,受票单位相关人员的谈话笔录,票、货、运、款是否相符。



第五章税务稽查审理



一、稽查审理的实施

掌握:

1.审理内容,包括稽查对象主体是否准确,稽查执法程序是否合法(程序的合法性、手续的完整性、程序的时效性),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数据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是否恰当,资料是否齐全,文书是否规范,处理意见是否得当。

2.各类证据的审理,包括:

(1)书证的审理(审查书证的产生过程、审查书证的内容、审查书证的获取过程、审查书证与其他证据间的关系);

(2)物证的审理(审查物证的合法性、审查物证的真实性、审查物证的关联性);

(3)视听资料的审理(审查视听资料形成的背景、审查视听资料的搜集过程、审查视听资料的内容);

(4)现场检查记录的审理(审查记录的内容是否完整、审查记录的内容是否真实、审查记录的内容是否准确、审查记录是否符合法律要求、联系其他证据综合考察对比分析);

(5)鉴定结论的审理(审查鉴定人的鉴定资格、审查鉴定结论所依据的材料是否充分和真实可靠、审查鉴定结论是否科学充分和论据与结论是否矛盾);

(6)证人证言的审理(审查证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审查证言的内容和来源、审查证人证言的证明力);

(7)当事人陈述申辩材料的审理(审查动机与目的、审查陈述申辩内容、审查与其他证据的关系)。



二、税务行政处罚听证

掌握:

1.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的条件。

2.举行听证时应注意的问题。



三、审理终结

掌握:审理结论,包括:

同意《税务稽查报告》,审理报告的内容(案件审理基本情况、稽查实施部门认定的涉案事实、审理结论、处理意见、审理人员亲笔签名及制作时间、局长批示);

不同意《税务稽查报告》(不同意《税务稽查报告》的认定、不同意《税务稽查报告》的审理结论、不同意《税务稽查报告》的处理)。





第六章税务稽查执行

一、稽查执行实施

掌握:税务处理文书的送达,包括税务处理文书的送达方式(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税务处理文书送达期限,税务处理文书送达回证。

提示:

税款优先权的内容见第二章第二节“其他相关法律的运用—担保法、物权法(税收优先权与担保债权的关系)”。



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掌握:

1.税务行政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包括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条件,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方式。

2.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实施,包括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实施方式(扣缴税款拍卖或变卖商品、货物、财产),实施税收强制措施应注意的事项,实施税收强制措施不当的责任。

税务稽查方法篇第二章税务稽查证据掌握:证据规则的运用,包括最佳证据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补强证据规则;证据效力的规定;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可以直接认定事实的证据。二、税务稽查证据的收集与固定

掌握:

1.书证的收集与固定。

2.物证的收集与固定。

3.视听资料的收集与固定。

4.证人证言的收集与固定。

5.当事人陈述的收集与固定。

6.鉴定结论收集与固定。

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的收集与固定。三、主要税收违法行为的取证

掌握:偷税的取证。包括:

1.主体方面证据(各类登记证照其他主体资格书证)。

2.客观方面证据(1)伪造、变造、隐匿和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行为的证据;

(2)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行为的证据;

(3)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行为的证据;

(4)采取虚假纳税申报行为的证据。



第三章增值税稽查方法



一、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的检查

掌握: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检查。二、征税范围的检查

掌握:

1.视同销售行为的检查:视同销售行为与进项税额转出的区分,机构间移送货物的检查。2.兼营非应税劳务的检查。混合销售行为的检查。三、适用税率的检查掌握:

1.兼营不同税率货物或应税劳务的检查。

2.销售不同税率货物或应税劳务并兼营应属一并征收增值税非应税劳务的检查。四、销项税额的检查

掌握: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检查。

2.账面隐匿销售额的检查3.虚构销货退回的检查。

4.价外费用的检查。

5.的检查。

6.坐支销货款的检查。

7.受托加工实物收入的检查。

8.机构间移送货物的检查。

9.出售、出借包装物的检查。重点:酒类包装物押金。

10.残次品、废品、材料、边角余料销售的检查。

11.以货物对外投资的检查。

12.账外经营的检查。五、进项税额的检查

掌握:

1.购进环节的检查。

2.存货的检查3.在建工程的检查。

4.返利和折让的检查。返利的确认及转出进项税额,进货退出、销售折扣(折让)、销货退回时的进项税额转出。5.运输费用抵扣进项税额的检查。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前取得进项税额抵扣的检查。六、增值税抵扣凭证的检查

掌握:

1.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检查。

2.海关完税凭证的检查运输发票的检查农产品收购发票的检查。七、增值税减免税的检查

掌握:

1.擅自扩大增值税减免税范围的检查。

2.人为调节征免期间应纳税额的检查。

3.变造虚假资料骗取税收优惠的检查。



第四章消费税稽查方法

二、适用税目税率的检查

掌握:

1.一般税目税率的检查,重点是适用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未分别核算的检查。

2.卷烟、酒及酒精、成品油的检查。三、纳税环节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检查掌握:

1.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检查。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检查。

3.金银首饰应税消费品的检查。

4.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检查。四、计税依据及应纳税额的检查

掌握:从价定率计税依据

(1)隐匿销售收入的检查视同销售(对外投资、抵偿债务、以物易物)未按视同销售处理或未按最高价格计税的检查价外费用的检查。

包装物的检查

抵减应税销售额的检查。自制自用应税消费品的检查。关联交易的检查。单独成立的销售公司有无转让定价。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检查。成套应税消费品的检查。

从量定额计税依据隐匿销售数量的检查复合计税计税依据的检查。第五章出口货物退(免)税稽查方法三、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检查

掌握:

1.“免、抵、退”税不符合规定的检查

2.“免、抵、退”税申报的检查。3.外销收入的检查。

进项税额转出不符合规定的检查。

.采取虚开“四小票”、混关出口骗取出口退税的检查。四、外贸企业和特定企业退(免)税的检查

五、出口货物退(免)消费税的检查

掌握:外贸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应退税额的计算。



第六章营业税稽查方法一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的检查

。第七章企业所得税稽查方法一企业所得税的一般规定



三、企业扣除项目的检查

(一)基本原则

掌握:相关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原则、真实性原则的规定及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中的具体运用。



熟悉:职工福利费的税前扣除规定。

掌握:

(1)利用虚开发票或人工费等虚增成本的检查。

(2)资本性支出一次计入成本的检查。

(3)擅自改变成本核算方法,调节利润的检查。

(4)收入和成本、费用不配比的检查。

(5)原材料计量、收入、发出和结存的检查。

(6)人工费用的检查。



(三)费用

3.主要检查方法

掌握:

(1)费用界限划分不清的检查。

(2)管理费用的检查。

(3)销售费用的检查。

(4)财务费用的检查。

重点:业务招待费、技术开发费、企业间支付的管理费、广告宣传费、非金融企业借款利息支出、关联企业借款利息支出的检查。



(四)税金

掌握:税金的主要检查方法。



(五)损失

掌握:损失的主要检查方法。

提示:注意税前扣除的损失是否为企业的净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责任人赔偿的损失,是否计入了当期损益;非正常损失在税前扣除是否经税务机关批准。



(六)其他支出的检查

2.其他业务成本的检查



掌握:主要检查方法。

提示:注意销售材料、出租固定资产的检查。



3.营业外支出的检查

掌握:主要检查方法。

提示:注意捐赠支出、财产损失的检查。



四、资产税务处理的检查

(一)政策规定

掌握:资产计税基础调整的原则。



(二)固定资产税务处理的检查

1.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的检查

掌握:主要检查方法,包括虚增固定资产计税价值的检查,属于固定资产计税价值组成范围的支出未予资本化的检查。

2.固定资产折旧及处置的检查

掌握:主要检查方法,包括折旧范围、折旧计算方法及分配、固定资产处置的检查。



(三)无形资产税务处理的检查

3.主要检查方法

掌握:

(1)无形资产计量、摊销的检查。

(2)扩大加计扣除无形资产成本的检查。

(3)无形资产处置的检查。



(四)生产性生物资产税务处理的检查

3.主要检查方法

掌握:

(1)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税基础确定的检查。

(2)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费的检查。

(3)生产性生物资产处置的检查。



(五)长期待摊费用税务处理的检查

3.主要检查方法

掌握:

(1)长期待摊费用计量的检查。

(2)长期待摊费用摊销的检查。



五、税收优惠的检查

掌握:主要检查方法,包括:

1.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检查。

2.企业享受税收优惠范围的检查。

3.企业享受优惠期限的检查。

4.企业享受优惠数额的检查。



六、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税额的检查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检查

1.政策依据

2.主要检查方法

掌握:

(1)不征税收入的检查。

(2)账务调整的检查。



(二)亏损弥补的检查

掌握:主要检查方法,包括:

(1)企业申报金额的检查;

(2)弥补亏损年限的检查;

(3)查补金额的账务调整的检查;

(4)境内所得弥补境外营业机构亏损的检查。

提示:注意亏损弥补期限、每年应弥补亏损数额的计算。



(三)应纳税额的检查

2.主要检查方法

掌握:

(1)应纳税额计算的检查。

(2)抵免限额计算的检查。

(3)境外已纳税额境内抵免条件的检查。



第十章行业稽查方法(一)第十一章行业稽查方法(二)

第十二章特殊业务稽查方法

债务重组所得入资本公积,未纳税调整关联企业利用债务重组业务逃避

掌握:

1.建造合同未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的检查。

2.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益不计收入的检查。

























16









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税听通〔〕号



:

根据你(单位)提出的听证要求,决定于年月日

时在举行听证,请准时参加。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本次听证由主持,如你(单位)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需要申请回避的,请在举行听证的3日前提出,并说明理由。







税务机关(签章)

年月日



听证笔录

共页第页

案由:

时间:地点:

听证主持人:记录员:

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

工作单位:职务:

现住所:

调查人员姓名:

委托代理人姓名:

工作单位:职务:

现住所:

































听证笔录续页

共页第页









































听证主持人签字:记录员签字:

当事人签字:代理人签字:

本案调查人签字:证人签字:

其他有关人员:



授权书

税稽授[]号



兹授权同志主持一案的税务行政处罚听证。







授权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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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东郭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