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东郭 > 馆藏分类
配色: 字号:
金融案例
2012-04-14 | 阅:  转:  |  分享 
  
税收专项检查成果分析

----金融保险业



金融保险业包括金融业、保险业两个行业。金融业主要经营办理存贷款结算、储蓄业务、办理信托委托投资、租赁、咨询,兼营担保、保管、代理业务、办理有价证券的发行转让及外汇业务。保险业主要经营财产保险业务(又分为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人身保险业务(又分为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金融、保险机构的管理体制、机构的设置及分布基本相同。目前,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社、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等机构基本都是由总行、总公司作为一级法人,省级分行(公司)以下的机构作为分支机构来进行经营的管理体制。这种管理体制在国有(或国有控股)金融保险机构表现得尤为突出。在组织层次上有总行(公司)、一级分行(公司)、二级分行(公司)、县支行(公司)及基层营业网点五个层次。其中前四级层次为基本核算单位。金融业中的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除集团企业外,与一般企业的管理体制相同。

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社、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等金融保险机构在财务管理上基本上都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自负盈亏、目标考核、集中分配”的管理体制。总行(公司)作为一级法人,统一制定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核算办法和报表体系,统一编制财务计划,统一对外公布财务报告、发布财务信息。总行(公司)法人代表逐级授权,各级行(公司)在授权的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各基本核算单位对辖区内经营成果负责,总行(公司)对全行(公司)经营成果负责。

该行业主要涉及到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等税种。企业所得税、个人利息所得税由国税局征收,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及地方税等税种由地税征收。在税收管理方面,金融保险业基本实行的是“层层申报、逐级汇总、集中预缴、统一清算”的管理模式,即由总行集中缴纳,实行按季预缴,年度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一、主要涉税问题

(一)应计未计收入,造成不缴或延期缴纳税款。(1)取得贴现、押汇收入未记入当期损益,而是将贴现收入、贸易融资收入(押汇收入)作为递延收益处理,在一次性取得贴现、押汇收入时先记入“递延收益”科目,再逐期分摊,转入贴现、押汇利息收入,造成延期缴纳税款。如某银行截止2006年12月31日,全系统递延收益余额2218.96万元,应调增200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218.96万元。(2)关联交易未按规定结转利息收入。如某银行分行从1994年起借给其子公司100万美元及329万元人民币,借款应按照独立企业往来计提利息,共应确认利息收入388万元。(3)债券投资收入未缴纳营业税,如:某银行分行2004年至2006年的债券投资类型为人民币债券和外币债券两类,其投资收入包括买卖损益和利息收入两部分。三年债券投资收入301.32亿元,其中外币投资收入201亿元。分行仅人民币债券买卖损益的部分缴纳了营业税,人民币债券中利息收入和外币债券的买卖损益与利息收入均未缴纳营业税。(4)收到相关部门奖励未记入相关收入科目。如某银行分行2004年至2006年收到中心支行有效信贷投入奖106.08万元;2004年收到市财政推广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奖励费10万元,未记入相关收入、支出科目,而是银行帐户划入,再现金提取发放有关人员。(5)取得国际信用证“开证费”收入挂在“应付及暂收款项”科目不转收入。(6)不按权责发生制核算收入,从而造成少记应税收入或递延收入。如对逾期90天以内贷款的应收而未收利息收入,未记入“利息收入”进行核算;又如有的银行支行及办事处在收到上级拨付的国家各种债券(如国家投资债券、石化债券、电力债券、国库券)手续费收入时,不在会计上作收入反映,而是将收到的手续费收入,通过信贷部门或“债券发行办”直接发给储蓄人员或出纳人员的方法来偷逃税款。(7)保险业对全保险业务的保户储金利息收入和运用保户储金进行投资活动获得的收益,未按规定将计提利息和投资收益并转入保费收入核算。(8)保险公司采取利用虚假批单退费的形式,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支付返还、回扣,少计保费收入。如某保险公司使用退保费收据、保费结算清单或红字发票以假退保的方式支付手续费直接冲减保费收入,让利于汽车销售企业或代理单位。(9)对采取分次交费或分期收取保费的,保险业未按规定将保费收入全额记入“保费收入”进行核算,而是分期核算或将其长期挂账不结转。(10)以保单作担保的质押贷款业务中,向被保险人收取的贷款利息收入未按规定计入营业收入。(11)向关联企业转移利润,如某银行分行向其关联企业转移利润514万元。

(二)不按规定列支成本费用。一是将不允许税前扣除的项目在税前列支,且不作纳税调整。如在“营业费用—其他”科目中列支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或罚款支出;不将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如外购、自形开发的各类管理软件或财务软件)等按规定进行管理,而是将其视作为低值易耗品一次性在税前摊销。二是多计提准备金或发生损失时不冲减准备金,直接在税前扣除造成重复在税前列支。如税法规定“保险业按规定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准予在税前扣除。保险业实际发生的各种保险赔款,应首先冲抵按规定提取的准备金,不足冲抵的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但大多数保险公司在实际发生赔款支出时,不是先冲减准备金,而是直接记入赔款支出,造成既实际列支费用,又多计提成本费用。三是虚列费用和列支非本单位发生的费用。例如,有的保险公司利用一些已不再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人的代理资格证,虚列手续费支出或将直销业务转移到代理业务列支手续费。四是列支的各项费用票据不符合规定。如在检查中仍发现以收据或白条列支费用的现象;列支会议费时,没有按照规定填写会议审批表,列明会议内容、事项、人员的情况。五是固定资产折旧不规范。如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或残值从而多提折旧。如某银行2004至2006年共计多计提折旧234.16万元。六是限额扣除的费用项目挤占非限额扣除的费用项目。工资支出、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以及业务招待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时都受国家标准限制。为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时多扣除相关费用,一些金融保险业往往将工资性支出分散于各项费用中。如有的金融保险业在会计出纳费科目列支报表评比奖、岗位津贴、风险奖励金等;在安全防卫费科目中列支特岗补贴、安全奖;在钞币运送费科目中列支安全行车无事故奖。

(三)房产增值评估未缴纳房产税。如某银行直接购买的房地产或购买土地自建房屋,在计征房产税时,通过评估等方式将土地价值剥离出来,少缴纳房产税。初步计算,需补缴房产税2亿元。

(四)将国债利息收入免税的政策优惠扩大化。按照现行政策,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各地检查发现,金融企业将此免税政策扩大化,主要手法有以下几种:第一、在纳税申报时,多列国债利息收入。第二、将不属于国债的其他债券的利息收入混入国债利息收入核算。第三、将国债买卖差价收入作为国债利息收入核算。第四、通过“以前年度损益”科目将以前年度的多计国债利息冲减本期税前利润。

(五)金融企业在抵贷资产上逃避纳税。一是贷款户以资抵贷后,金融企业未作本息收回账务处理,即未按规定冲减账列本金,也未将其更列表外科目的利息及时调整转入表内利息收入未申报纳税。如:某银行以资抵顶的表外利息558万元,未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造成少缴纳营业税27.9万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2.79万元。二是收回的抵贷房产、土地只有部分进行过户登记,大部分未办理过户,但这些不动产的产权大多实际已转移到银行,未申报纳税。三是在处置变现抵贷资产前,将收回的房产自用,未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将收回资产出租,其收入未入账,作小金库发放职工福利等,从而逃避缴纳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如:某银行出租和自用抵债房产未按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128.8万元。以“合作”为名出租自有房产未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28万元。四是处置抵贷资产时,未按规定入账核算,对变现收入未按“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缴纳营业税。

(六)金融企业违规支付揽储手续费,侵蚀企业所得和个人所得税基。企业列支揽储手续费的主要途径包括:一是在“活期存款”科目中直接列支揽储手续费;二是利用“应付工资”科目隐藏揽储手续费支出;三是将揽储手续费直接冲减利息收入;四是将揽储手续费记入“联行往来利息支出”科目;五是篡改定期存单的存款日期多支利息;六是伪造利息支出凭证套取现金;七是在修理费、安装费、招待费等开支上做文章。

(七)保险业违规支付佣金、手续费。一是保险公司在支付中介机构代理手续费时,使用领款单等自制凭证,未能取得保险中介机构开具的《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二是以报销发票的形式变相支付保险营销员佣金。

二、税收征管、政策方面问题

(一)金融企业递延票据贴现收入征税问题。票据贴现是收款人或持票人将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银行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款支付给收款人的一项银行授信业务。票据一经贴现便归贴现银行所有,贴现银行到期可凭票直接向承兑人收取票款。银行金融机构在收到票据贴现利息收入时,将一次性取得票据贴现利息收入先计入“递延收益”科目,再按贴现票据的期限分月摊入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而没有在收讫收入款项时计算缴纳营业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华夏银行涉税问题处理意见的函》(稽便函[2007]47号,在征求总局有关业务司局意见的基础上下发)、《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检查中国银行纳税情况有关问题的通报》(稽便函[2007]68号,在征求总局有关业务司局意见的基础上下发)等规定,认定被查金融机构贴现利息收入应在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时计算缴纳营业税。但被查单位对此提出不同意见,认为:一是现行《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国税发[2002]9号)中将贴现作为贷款业务,而贷款在持有期间分期确认利息收入缴纳营业税;二是虽未在取得贴现收入时一次性申报纳税,但在贴现期限内自行申报缴纳了税款。对该行为是否仍作为税收违法事实进行处理,不好把握。

(二)贷款呆帐税前扣除审批权限不统一。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国有银行的贷款呆帐税前扣除审批权限主要按照贷款呆帐准备金提取来确定,原则上按照准备金在哪一级提取,贷款呆帐税前扣除就在哪一级审批。这就造成税收行政审批权限由银行财务处理方式的不同或变化来确定的现象,同一税前扣除项目有的在县(市)国税局审批,有的在地(市)国税局审批,也有的在省局审批。而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呆帐核销和税前扣除则由各级农村信用社负责审批,审批结果送同级国税部门备案即可在税前扣除。审批权限的不统一,影响了税收行政执法的严肃性。

(三)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存在税收征管脱节问题。对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现大多实行分级管理,成员企业由其所在地税务机关实施就地监管,但对于不实行企业所得税就地预缴的成员企业,由于缺乏税收上的激励,在企业所得税汇缴清算期之前,所在地税务机关对成员企业的监管力度普遍偏松,不能及时发现并纠正成员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表中的错误和遗漏。而在汇缴清算期之后,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实施税务检查时,又缺乏充分的汇缴机构汇总纳税申报信息及汇缴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的汇算清缴信息。目前汇缴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反馈给成员企业方面的信息仅限于“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没有汇总纳税申报表、附表及纳税调整项目等明细资料,给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定性处理造成困难。就汇缴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而言,在汇缴清算期之内是被动接收成员企业的纳税申报,在汇缴清算期之后,受限于税收管辖权,对汇缴企业的检查无法自然延伸至其各级成员企业,导致检查不彻底。

(四)税收征管水平有待提高。由于金融保险业财务会计制度专业性强,信息化应用水平高,加之近年来新的业务类型不断涌现,使金融保险业税收征管难度不断加大。要求税务管理人员既懂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又能熟练掌握金融保险业务、财务会计制度及财务核算软件应用,当前高素质的税收管理员缺乏,造成对金融保险业的日常纳税监管不力,往往只能停留在就数据审核数据,对税收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不能及时发现解决。

(五)税收政策宣传不到位。由于金融保险业的税收政策和财务核算的调整较为频繁,但税务人员对企业税收政策宣传、解释缺乏针对性或未能及时宣传,企业财务人员对一些新政策掌握不及时、不到位的现象普遍存在。

三、评析

(一)统一贷款呆帐准备提取办法。统一按照农村信用社的呆帐准备提取办法计算税前扣除的准备金。统一呆帐损失税前扣除审批办法。金融企业的呆帐损失税前扣除应实行统一的审批办法,按照《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规定审核审批。既有利于政策执行的统一,也有利于就地监管;

(二)改进目前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税收征管办法,进一步加强税收管理。

(三)加强金融保险业税务管理人员相关税收政策和财务核算、会计软件应用等专业知识技能培训。针对行业特点,着重培养基层税务管理人员对金融保险业业务流程、财务管理核算、会计软件应用以及相关税收政策法规等税收业务知识的熟悉程度,熟练掌握相关财务制度与税收政策的区别与联系,不断提高日常税收管理和监控水平。

(四)税务机关要深化税法宣传,加强对纳税人税收政策的宣传辅导,增强企业税收意识。







11









献花(0)
+1
(本文系东郭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