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类级(卷)
(2)稽查局在行使税收代位权时,有以下不合法之处
①洗衣机厂的债权不合法
由于洗衣机厂与东方贸易公司之间的购销业务存在一定的经济纠纷,两家的债权、债务有分歧,洗衣机厂对东方贸易公司的债权尚不能算作合法的债权。
②给国家造成税收损失的条件不具备
由于洗衣机厂成品仓库尚有足够的洗衣机可变现缴税,稽查局完全可以通过采取必要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来达到清缴税款的目的。可见,东方贸易公司与洗衣机厂之间的债务并没有造成国家的税收损失。
③稽查局没有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
税收代位权的成立,必须由税务机关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次债务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并由人民法院审理认定为前提。没有人民法院的认定,代位权则不成立。
④违法行使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根据征管法的规定,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纳税担保人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但法律并没有授权税务机关可以对次债务人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根据行政主体无明文规定的行政行为违法的原则,稽查局对东方贸易公司采取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违法的。
(三)
(1)土地评估增值虚增开发成本1000万元
(2)混淆项目,加大先期开发成本
一期项目土地成本=[(91000-1000)÷(60+40)]×60=54000(万元)
二期项目土地成本=90000-54000=36000(万元)
一期项目多计土地成本=55100-54000=1100(万元)
多计销售成本=〔1100÷(50+10)〕×50=916.67(万元)
多计完工产品成本=183.33(万元)
查增所得额=916.67(万元)
二期项目少计土地成本=36000-35900=100(万元)
借:资本公积1000万元
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二期)100万元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916.67万元
开发产品—一期183.33万元
(3)预提费用计入开发产品成本,多列税前支出
多列支销售成本=[300÷(50+10)]×50=250(万元)
查增所得额=250(万元)
符合会计、财务制度规定,不作调账分录
(4)虚构开发产品成本100万元,多列税前扣除
(5)未取得建安发票不得税前扣除,多计开发产品计税成本200万元,多列税前扣除
多列支销售成本=〔(100+200)÷(5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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