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稽查执法审批岗位
6.7.1岗位职责
一、负责立案的审批;
二、负责调取账簿的审批;
三、负责存款查询的审批;
四、负责简易程序结案的审批;
五、负责一般程序结案的审批;
六、负责审理结论的审批;
6.7.2岗位关系
一、立案审批
二、调取账簿审批
三、存款查询审批
四、简易程序结案审批
五、一般程序结案审批
六、审理结论审批
6.7.3工作规程
一、立案审批
(一)审核
通过江苏国税管理信息系统,审核税务稽查实施岗位提交的《立案审批表》,申请立案案件达到立案标准,立案依据引用正确的,予以核准。
(依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十三、三十一条)
(二)签署意见
在《立案审批表》中签署审批意见。
(三)审批权限
由县稽查局局长或市稽查局分管局长审批。
(四)工作时限
3个工作日完成。
二、调取账簿审批
(一)审核
通过江苏国税管理信息系统,审核税务稽查实施岗位提交的《税务行政执法审批表》,申请调取账簿检查理由充分的,予以批准。
(二)签署意见
在《税务行政执法审批表》中签署审批意见。
(三)批准权限
1、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检查的,由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2、有特殊情况,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检查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
这里所称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包括地(市)一级(含直辖市下设区)的税务局局长。“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的;(二)纳税人涉嫌税收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三)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可能毁灭、藏匿、转移帐簿等证据资料的;(四)税务机关认为其他需要调回检查的情况。
(依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国税发【2003】第0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四)工作时限
3个工作日完成。
三、存款查询审批
(一)审核
通过江苏国税管理信息系统,审核税务稽查实施岗位提交的《税务行政执法审批表》,查询存款账户对象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查询储蓄存款对象为案件涉嫌人员的,指定专人负责后,予以批准。
(二)签署意见
在《税务行政执法审批表》中签署审批意见。
(三)批准权限
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由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依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
(四)工作时限
3个工作日完成。
四、简易程序结案审批
(一)审核处理
通过江苏国税管理信息系统,审核税务稽查实施岗位提交的《税务行政执法审批表》以及所附《税务稽查报告》,对稽查报告认定案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拟定的处理意见得当、税务稽查过程符合法律程序的,批准其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
(二)签署意见
在《税务行政执法审批表》中签署审批意见。
(三)批准权限
由县稽查局局长或市稽查局局长批准。
(依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三十五条)
(四)工作时限
3个工作日完成。
五、一般程序结案审批
(一)审核处理
通过江苏国税管理信息系统,审核税务稽查审理岗位提交的《税务行政执法审批表》以及所附《税务稽查报告》、《审理报告》,对审理报告认定案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拟定的处理意见得当、税务稽查过程符合法律程序的,批准其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签署意见
在《税务行政执法审批表》中签署审批意见。
(三)批准权限
由县国税局局长或市稽查局局长和市国税局局长批准。
(依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四十一条)
(四)工作时限
3个工作日完成。
六、审理结论审批
(一)审核处理
通过江苏国税管理信息系统,审核税务稽查审理岗位提交的《审理报告》,对审理报告认定案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拟定的处理意见得当、税务稽查过程符合法律程序的,予以核准。
(二)签署意见
在《审理报告》中签署审批意见。
(三)审批权限
由县稽查局局长和县国税局局长或市稽查局局长和市国税局局长审核。
(依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四十一条)
(四)工作时限
3个工作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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