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股份有限公司由B、C、D、E等公司投资成立,股本1000万元,B、C、D公司投资金额分别各为200万元,E公司400万元。2008年1月1日,B以250万元收回投资,C以250万元将200万元的投资转让给F公司。此时A公司的累计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为200万元。假设本例所有纳税人均为居民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作为免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股权转让不得确认股息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居民企业应在被投资方作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就确认收入的实现。也就是说,留存收益没有实际发放不得视为免税收入处理。 C财产转让所得250-200=50(万元)。 投资撤回或减少投资可确认股息性所得,须按规定的步骤计算确认 和股权转让不同,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可确认股息性所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股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分为三步,第一,投资收回;第二,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股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第三,剩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1.投资收回。B投资收回250-200=50(万元)。 2.确认为股息所得B股息性所得200×200÷1000=40(万元)。 3.投资资产转让所得50-40=10(万元)。 会计处理,A企业支付的250万元分解为股本减少200万元,冲减累计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50万元。税法确认的的股息所得为40万元,另用10万元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支付B收回投资款,税法不确认为股息性所得,而确认为财产转让所得。此时,累计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余额为150万元,股本为800万元。 A公司会计处理: 借:盈余公积 50 实收资本 200 贷:银行存款 250 B公司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250 贷:长期股权投资 200 投资收益 50 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不得确认股息所得 2011年1月1日,G投资500万元,其中股本200万元,资本公积300万元,此时假设累计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500万元,此时资本股本构成为股东E400万元、F200万元、G200万元,合计800万元,资本公积300万元。 2011年6月1日为了扩大经营规模,经批准,该公司按照原出资比例将资本公积(股本溢价)100万元转增资本。 A公司会计处理: 借:资本公积 100 贷:实收资本 100 此时资本构成为,实收资本股东E450万元、F225万元、G225万元,合计股本900万元,资本公积200万元,假设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500万元不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也就是说将资本公积(股本溢价)100万元转增资本,不是分红,投资方不确认股息性所得,也不得增加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如果该公司不是用股本溢价转增资本,而是用除股本溢价以外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或者股本100万元,则是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那么投资方应确认股息性所得,同时增加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A公司会计处理 借:资本公积 100 贷:实收资本 100 股息性所得不可重复确认免税 2012年1月1日,G以300万元收回投资一半,此时假设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500万元不变。 1.收回投资:300-250=50(万元)。 2.确认股息性所得。减少股本比例计算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部分为,500×112.5/900=62.5(万元)。 收回投资后只剩50万元,只能确认50万元为股息性所得。 3.确认资产转让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0 会计处理,A企业支付的300万元分解为股本减少112.5万元,冲减股本溢价支付187.5万元,累计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500万元不变。 A公司会计处理 借:资本公积 187.5 实收资本 112.5 贷:银行存款 300. 此时资本构成为,实收资本股东E450万元、F225万元、G112.5万元,资本公积200-187.5=12.5万元,累计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500万元。 清算所得税剩余资产处理和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确认股息性所得有不同 2013年1月1日终止清算,此时假设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500万元不变,负债全部清偿,不考虑清算税费,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1900万元,资产计税基础等于帐面帐值,资产帐面帐值为1300万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四条规定,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 清算所得税(1900-1300)×25%=600×25%=150(万元)。 财税[2009]60号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按规定计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 剩余资产1900-150=1750(万元)。 财税[2009]60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 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500+(600-150)=950(万元)。 财税[2009]60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1750-950=800(万元); 股东E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800×4/7-400= 57.14(万元); 股东F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800×2/7-250= -21.43(万元); 股东G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800×1/7-250= 上述三家股东公司资产转让损益800-(400+250+250)=-100(万元)。 清算所得税剩余资产处理和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确认转让所得或损失的计算的顺序不同,从而确认为股息所得的结果也不同。清算所得税剩余资产先确认为股息所得,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先投资收回,余额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股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投资收回后的余额如果小于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股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则以投资收回后余额确认为股息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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