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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教材1 (29)
2012-04-16 | 阅:  转:  |  分享 
  
第五节?税务执法监察

一、税务执法监察涵义和原则

第二条税务执法监察是税务监察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税务监察暂行规定》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税务执法监察工作在本级税务机关和上级税务监察机构的领导下进行,税务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进行税务执法监察,独立行使职权,不受税务机关其他职能机构及个人的干预。

第四条税务执法监察工作坚持实事求是,重调查研究,坚持与群众监督相结合,与改进工作和教育防范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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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务执法监察范围

第五条各级税务监察机构按“分级管理,下管一级”的原则分别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下列行政执法行为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

(一)执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政策的行为;

(二)执行财经制度的行为;

(三)执行廉政制度的行为;

(四)执行人事制度的行为;

(五)与税收工作有关的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遇有特殊情况,上级税务监察机构可以直接监督检查下级税务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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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税务执法监察实施

第六条税务监察机构根据税务监察工作年度计划,拟定税务执法监察工作实施方案。

第七条实施方案,报局领导批准后实施。重大的监督检查活动报上级税务监察机构备案。

第八条税务监察机构可采用独立的、联合的或参与其他部门等方式进行执法监察。

第九条税务监察机构在进行税务执法监察时,应当事先或者同时发出《监察通知书》通知被检查单位或者有关人员。《监察通知书》应当写明被检查单位或者人员名称、检查的范围、内容和时间。

第十条税务执法监察必须由两人以上进行。

第十一条检查人员应当依法全面客观地检查能够证明被检查单位或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的有关材料,并对检查情况做书面记录,由被检查单位或者人员签署意见。

第十二条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线索材料应当依据《税务监察案件调查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检查人员在检查中,遇有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人和事,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监督检查因素的,应当回避。

税务监察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其所在局主管领导或者上一级税务监察机构决定,其他检查人员的回避,由本级税务监察机构负责人决定。对监督检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监督检查人员应正常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税务监察机构在执法监察中,根据需要,可以聘请有关部门或者专门技术人员进行鉴定。

第十五条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必须写出书面的检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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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税务执法监察案件处理

第十六条税务监察机构要根据检查结果,填写《监察建议书》,上报局领导批准后,送达被检查单位或者被检查人员所在单位并转交本人。

第十七条被检查单位或者人员收到《监察建议书》次日起十五日内,应当将采纳情况报告作出监察建议的税务监察机构。

第十八条对监察建议有异议的,应在收到《监察建议书》次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建议的税务监察机构提出,税务监察机构应当在受理后次日起十五日内给以回复。对回复仍有异议的,由税务监察机构提请上一级税务监察机构处理,上一级税务监察机构应在受理次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九条监察建议在争议处理期间,仍继续执行。

第二十条税务监察机构在执法监察中,收集到的有关材料要记入税务干部监察档案,并按档案管理的要求,整理成册,归档保存。

第二十一条税务监察机构在税务执法监察中,对发现的廉洁勤政、依法治税的先进典型,应当建议表彰和奖励。

摘自《税务执法监察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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