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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教材1 (30)
2012-04-16 | 阅:  转:  |  分享 
  
第二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税局系统财政性资金管理与监督,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国税局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国税局系统国库集中支付试点单位中央财政预算资金(以下简称财政性资金)的支付管理。

???第三条国税局系统财政性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

???第四条国税局系统财政性资金支付必须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下列银行账户进行:

??1、财政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以下简称财政部零余额账户)。

??2、财政部为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以下简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第五条?国税局系统财政性资金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银行账户由财政部持有和管理,未经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报财政部许可,任何单位不得自行设立、变更或撤销。

第六条国税局系统国库集中支付试点单位中央财政预算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财政直接支付是指国税局系统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在财政部批准的财政直接支付用款额度内提出支付申请,逐级审核汇总报财政部批准后,由财政部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财政部的支付指令,通过财政部零余额账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或劳务的供应商等,下同)。

???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按照财政部的授权自行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预算单位的支付指令,在财政部批准的用款额度内,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

???第七条国税局系统部门及预算单位的预算批准后,预算单位依法拥有相应的资金使用权,履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职责,并接受财政和审计监督。

???第八条?预算单位一般为一个独立核算的单位,且具有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单位统一代码。行政预算单位必须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4〕125号)中对全职能局的规定。

??预算单位原则上分为一级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

??总局为一级预算单位。

??向上级预算单位汇总报送分月用款计划且有下属单位的预算单位,为二级预算单位。

??只报送本单位用款计划,没有下属预算单位的,为基层预算单位。

??一级、二级预算单位的本级开支,视为基层预算单位管理。地市级系统财务与机关财务机构已合并的,既具有系统财务的审核汇总等管理职能,也具有基层预算单位核算职能。

??第九条?预算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并根据批复的分月用款计划使用财政性资金。

??第十条?国税局系统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应按照财政预算、分月用款计划、规定程序和项目进度支付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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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一)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设立

???第十一条?一个预算单位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基建项目不开设零余额账户。单位财务机构以外的内设职能部门,不得开设零余额账户。

???省局系统财务部门在其下属地(市)级预算单位未全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前,可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仅用于对下拨款,不得开支。

??第十二条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填写《财政授权支付银行开户申请表》,逐级审核汇总后报送总局。总局汇总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的申请后,填写《财政授权支付银行开户情况汇总申请表》报财政部。财政部审核同意后通知总局和代理银行。

???总局接到财政部批准设立银行账户的通知文件后,即转知总局预算单位和省局系统财务部门,并由省局系统财务部门逐级转知基层预算单位。

???代理银行根据财政部批准设立零余额账户的通知文件以及相关规定,具体办理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业务,并将所开账户的开户银行名称、账户等详细情况书面报告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

???第十三条预算单位在代理银行开设零余额账户后,总局机关财务部门填写《中央一级预算单位预算资金拨款印鉴卡》,其他预算单位填写《中央基层预算单位预算资金拨款印鉴卡》,逐级审核上报至总局,由总局报送财政部。

???预算单位按照要求填写财政部统一下发的零余额账户印鉴卡。

???《中央基层预算单位预算资金拨款印鉴卡》一式三份,基层预算单位自留一份,总局系统财务部门一份、财政部一份;《中央一级预算单位预算资金拨款印鉴卡》一式三份,总局机关财务部门自留一份,交财政部两份。

??第十四条预算单位的零余额账户印鉴卡内容如有变动,应及时以单位财务部门函的形式提出变更申请逐级上报至总局,总局函告财政部,同时重新填写《中央基层预算单位预算拨款印鉴卡》逐级上报至总局,由总局报财政部。财政部审查同意后,即通知总局转知直属预算单位和省局系统财务部门,再由省局系统财务部门逐级转告基层预算单位。预算单位接到通知后,按代理银行要求办理银行印鉴卡更换手续。

变更申请要求写明变更原因及变更内容。

??第十五条?预算单位国标码变更后,应及时逐级报告总局,由总局报财政部。预算单位须在财政部规定时间内与代理银行对账,并将对账结果逐级报告总局。总局和代理银行总行将对账情况报财政部,财政部核对无误后,通知代理银行。代理银行根据财政部通知,办理预算单位原零余额账户销户、新账户开设,以及剩余用款额度的结转手续。预算单位重新办理变更后的零余额账户开设和印鉴预留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预算单位增加、变更、合并、撤销零余额账户,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七条预算单位的财政授权支付业务通过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办理。

???第十八条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在有财政部下达的用款额度情况下,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信汇、电汇、同城特约委托收款等各类支付业务;可以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转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及提租补贴;上级单位可以向未实施改革的下级单位划拨经费。

两个零余额账户之间,无论是系统内外、上下级或是平级单位间,一律不得相互划转资金;不得从一个单位零余额账户向另一单位原有资金账户划拨资金(除非属一个单位向另一个单位支付劳务费,或是向未实施改革的下级单位划拨经费);不得违反规定超范围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划拨资金;本单位的经营收入、其他收入和往来收入等非财政性资金,不得进入本单位零余额账户。

第十九条有内部报账单位(不具备独立核算条件、与预算单位异址办公且距离较远的税务分局〈所〉)的预算单位,应合理确定内部报账单位的备用金额度,当内部报账单位的备用金达不到确定的额度时,预算单位可从零余额账户划拨资金予以弥补。

第二十条预算单位要切实加强对现金支出的管理,不得违反《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提取和使用现金。代理银行按照财政部批准的用款额度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受理预算单位的现金结算业务。

第二十一条?预算单位因正常原因从其零余额账户支付的资金,发生收回时必须退回该账户。

???同一年度内退回支付资金,或虽跨年度退回支付资金,但退回资金不大于当年对应预算来源科目实际支出的,代理银行在预算单位退回现金或银行票据、收款单位或收款银行退款后,按规定恢复相应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并与中国人民银行进行资金清算。

???预算单位跨年度结算退回的差旅费、医药费等经常性经费支出大于当年对应预算科目实际支出或当年没有对应预算科目的,以函的形式逐级上报,总局函告财政部,由财政部指定资金退回的预算科目并通知代理银行。

???第二十二条?如因差错等原因,已从零余额账户支付的资金,可按规定填具退款指令,将资金退回零余额账户,并由代理银行恢复预算单位相应额度。

确因技术性差错等正常原因,误用其他预算科目财政授权支付用款额度的,可按规定填具科目更正指令,通知代理银行进行更正,代理银行根据填写无误的更正指令,冲减相应预算科目的用款额度,恢复误用预算科目的用款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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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用款计划

???第二十三条预算单位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年度预算批复前依据“二上”预算控制数,下同),按本细则的规定,使用财政部统一规定的格式编制用款计划。用款计划是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用款计划按照预算管理类型分为基本支出用款计划和项目支出用款计划。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用款计划,按照支付方式分别划分为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部分。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应按照财政部确定的项目编码和项目名称填列;实行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按照年度预算填列到类款项,暂不填写项目编码和项目名称。

???预算单位分别编制《预算单位1-5月基本支出分月用款计划表》、《预算单位6-12月基本支出分月用款计划表》、《预算单位项目支出分月用款计划表》。

???总局汇总各预算单位用款计划后,分别编制《预算单位1-5月基本支出分月用款计划汇总表》、《预算单位6-12月基本支出分月用款计划汇总表》、《预算单位项目支出分月用款计划汇总表》。

???第二十五条?用款计划的编制依据和分月用款数控制原则如下:

???基本支出用款计划每年编报两次,1-5月的分月用款计划依据“二上”预算的预算控制数编制,6-12月的分月用款计划依据正式批复的年度预算数编制。分月用款数应符合年度均衡性原则。

???项目支出用款计划按季分月编报,1-2季度的分月用款计划依据“二上”预算的预算控制数编制,3-4季度的分月用款计划依据正式批复的年度预算数编制。分月用款数应符合年度适度均衡性原则和项目实施进度。

???由财政部确定为财政直接支付的工程或采购项目的用款计划,依据确定的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金额编制分月用款计划。

???第二十六条?各预算单位编制的用款计划经各级审核后逐级上报总局,总局汇总后报财政部。各级用款计划上报时间要求如下:

???总局上报财政部的时间:基本支出用款计划每年报送2次,1-5月份用款计划于上年12月1日前报送,6-12月份用款计划于5月1日前报送;项目支出用款计划每年报送4次,1季度用款计划于上年12月1日前报送,2、3、4季度用款计划分别于3月1日、6月1日、9月1日前报送。

???省局上报总局的时间:基本支出用款计划的报送时间为上年的11月25日和当年的4月25日前;项目支出用款计划的报送时间为上年的11月25日和当年的2月24日、5月25日和8月25日前。

???地市局上报省局的时间:基本支出用款计划的报送时间为上年的11月22日和当年的4月22日前;项目支出用款计划的报送时间为上年的11月22日,和当年的2月22日、5月22日和8月22日前。

???县局上报地市局的时间分别比地市局上报省局的日期提前2日,即基本支出用款计划的报送时间为上年的11月20日和当年的4月20日前;项目支出用款计划的报送时间为上年的11月20日,和当年的2月20日、5月20日和8月20日前。

??在地市局尚未改革前,为保证中央财政拨款能够及时到达基层预算单位,省局系统财务应将用款计划按上述规定时限再提前15日(如上报时间原为6月1日的提前到5月15日)报总局。

???第二十七条?财政部批复总局上报的用款计划后,总局应在3个工作日内转知总局预算单位和省局系统财务部门,省局系统财务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逐级转告基层预算单位。

???财政部通知总局调整用款计划后,总局应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各省和总局直属预算单位调整用款计划;省局系统财务部门应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省局预算单位和地市局调整用款计划;地市局系统财务部门应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所属预算单位调整用款计划。

???预算单位对用款计划进行调整后,应即时向上报送,各级审核时间不得超过1个工作日,遇有紧急情况应在当日完成上报工作。

???第二十八条?追加预算用款计划的编制依据和分月用款数控制原则如下:

???预算单位追加基本支出预算500万元以上的,在以后各月按均衡性原则编制用款计划,追加预算500万元(含)以下的,可一次性编制用款计划。追加项目支出预算2000万元以上的,在以后各月按项目实施进度和适度均衡性原则编制用款计划,追加预算2000万元(含)以下的,可一次性编制用款计划。

??第二十九条年度财政预算执行中发生追加、追减调整变化时,财政预算有变动的预算单位应根据调增、调减预算批复,将调增、调减部分编制用款计划上报。调整后的用款计划按原程序上报。

??国税局系统内单位间发生财政预算调整且用款计划已批复,调增的预算单位应根据预算变动情况上报用款计划,调减的预算单位应根据预算变动情况上报负数用款计划。

??第三十条?分月用款计划一般不作调整,预算单位因地震、水灾、火灾、山体滑坡、泥石流等不可预见和抗拒的严重自然灾害因素和政策性因素确需调整的,可提出申请逐级上报,经总局审核同意后,一般在用款月度前10个工作日报财政部。上述特殊用款的审批,每级不得超过1日。

???第三十一条?预算单位的某一类款项资金既有财政直接支付又有财政授权支付方式,当其中某种支付方式批复的额度不能满足需要,而另种支付方式有可用额度时,单位可报送可用额度支付方式的负数用款计划,报送需用额度支付方式的正数用款计划,经财政部批复后即完成两种支付方式用款额度的调整。调整用款计划支付方式,由预算单位提出申请逐级上报,经总局审核同意后,一般在用款月度前10个工作日报财政部。

???第三十二条?各级系统财务的预留待分配中央财政预算,应暂列在本级机关的财政直接支付范围内,但不得办理用款计划申请等业务。这部分待分配中央财政预算应在本年10月31日前落实到预算单位,预算单位应在11月10日前补报用款计划申请。各级审核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1个工作日。

???第三十三条?预算单位一般应按上级核批中央财政预算在年内全额申请用款计划,如发生预算单位上年未按部门预算数全额编报用款计划的,应在下年1月初补报上年剩余用款计划(列为12月份补报计划,下同),经批复后使用。

??总局汇总补报上年剩余用款计划的时间为1月8日,基层预算单位补报剩余用款计划的时间为1月3日,各级审核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1个工作日。

???第三十四条?预算单位上年未使用完的财政授权支付用款额度,代理银行在年底予以注销。代理银行根据财政部通知,于下年度1月第2个工作日恢复用款额度,并向预算单位发出《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恢复到账通知书》。

???第三十五条?财政部核定的预算结余数额如小于恢复的上年度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与未支用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数额之和,预算单位应当报送负数用款计划冲抵差额,并作调减年初结余、上年已提取基金和财政授权支付用款额度(或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直接支付)的账务处理;不足以冲抵的,扣减当年预算。

???预算单位应在接到上级结余批复后的10日内报出负数用款计划,经各级审核后逐级上报,总局汇总后报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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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财政直接支付

(一)一般程序

???第三十六条?预算单位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财政性资金包括工资支出、工程采购支出、物品和服务采购支出。

???第三十七条?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项目由财政部每年确定一次。总局根据财政部文件要求和所确定的财政直接支付项目情况,通知总局有关预算单位和有关省局系统财务部门。

???有财政直接支付项目的预算单位应填写《财政直接支付项目基本信息表》报上级系统财务部门和省局系统财务部门备案。预算单位办理财政直接支付的经办人和财务负责人应相对稳定,支付申请一般由第一经办人填制,第一经办人不在时,由第二经办人填制。

???第三十八条?预算单位需要支付财政直接支付项目资金时,应填写《中央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附件11),总局汇总后填写《财政直接支付汇总申请书》。

???第三十九条?预算单位提出财政直接支付申请后,逐级审核报至省局,省局审核后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财专办),财专办审核签署意见后退回省局,省局再报总局。西藏自治区的财政直接支付申请,经区国税局审核汇总后直接上报总局。总局预算单位的基建项目财政直接支付申请,经总局(财务管理司)审核后,报北京市财专办审核签署意见。

???总局于每月5日、15日、25日前对经财专办审核(西藏自治区局的财政直接支付项目、总局预算单位的物品和服务采购财政直接支付项目不需报财专办)的财政直接支付申请进行汇总后报财政部。

???第四十条?总局、省局和地市局系统财务部门对其所属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进行审核的内容包括:所列项目是否在规定的单位预算和用款额度内,是否符合有关合同规定,是否符合项目实施进度,有关申请的支付凭证是否齐全、相符等。

???第四十一条?财专办对基层预算单位的财政直接支付申请,根据审核情况,按照规定签署“同意上报”、“同意部分上报”、“不同意上报”等三种审核意见并核定相应的金额;财专办对基层预算单位申请支付金额核减的,要注明原因。

??财专办的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在规定的单位预算和用款额度内,是否符合项目实施进度及合同条款约定,是否符合规定程序和手续等。

???对预算单位手续齐全的财政直接支付申请,财专办应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第四十二条?省局系统财务部门与当地财专办对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的审核意见不一致时,由双方按规定进行协商;协商后意见仍不一致的,省局应当签署意见上报总局,由总局与财政部按照本办法第十条和第九十三条规定确定是否支付。

???第四十三条?财政部审核总局提出的财政直接支付汇总申请无误后,及时向代理银行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由代理银行通过财政部零余额账户将资金财政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代理银行办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后,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分送总局和相关预算单位,作为预算单位收到和付出相应款项的凭证。

???总局收到《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后,逐级转告省、地市局系统财务部门。

???第四十四条?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因凭证要素填写错误在支付之前退票的,由财政部核实原因后通知代理银行办理更正手续。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由代理银行支付后,因收款单位的账户名称或账号填写错误等原因而发生资金退回财政部零余额账户的,代理银行在当日(超过清算时间在第二个工作日)将资金退回国库单一账户并通知财政部,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恢复相应的财政直接支付额度。对需要支付的资金,财政部通知总局进行核实。总局接财政部通知后即通知有关预算单位填写《凭证要素更正书》,经逐级审核后上报至总局,由总局报财政部。财政部通知代理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二)工程采购支出

??第四十五条?工程采购支出适用于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是指负责工程项目建设和管理的预算单位)基本建设投资中年度财政投资超过200万元人民币(含200万元)的支出,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设备采购、工程监理和设计服务等支出。

???第四十六条?建设单位必须订立规范的工程建设合同,有总包和分包情况的,资金应按照总包和分包合同,财政直接支付到分包单位。建设单位不得超进度付款,也不得无故拖欠、滞压工程款。

第四十七条?工程采购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时,建设单位要依据年度单位预算、分月用款计划和有关支付凭证(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工程项目,还需要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提供相关的政府采购文件),提出项目支付申请,填写《中央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逐级上报省局,由省局报当地财专办签署意见。

???向财专办报送的支付凭证包括:年度预算、年度投资计划批复、工程概算批复、分月用款计划批复文件、购货合同、施工合同、监理合同或招标采购的中标供货合同等文件、发票复印件。预付工程款还需要提供预付工程款支付凭证;支付工程款还需要提供监理签字的工程价款结算单;设备、材料款还需要提供设备、材料采购清单等。

财专办审签意见后,向总局报送的材料包括:经项目监理审核签字的支付申请书,并附加盖本单位公章的本单位分月用款计划批复复印件。西藏自治区国税局向总局报送的材料包括向财专办报送的材料。

第四十八条?建筑安装工程、设备采购、工程监理等支出,按规定程序财政直接支付到有关收款人或用款人。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支付,按照有关合同条款,在保修期满后按规定程序支付给收款人。

第四十九条?建设项目概算及财政预算的调整,应按原规定程序审批。在调整申请未批复前,原则上暂停支付资金;在概算、项目预算调整审批后,按照重新批复的建设项目概算、项目预算支付资金。

第五十条?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工程采购支出部分(建筑安装工程、设备采购、工程监理等支出),要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需要实行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还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履行招标投标程序。

(三)物品、服务采购支出

第五十一条?物品、服务采购支出适用于预算单位列入财政部颁发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中的80万元(含80万元)以上的商品、服务采购支出。情况特殊的,经总局同意并报财政部批准后可不作为商品、服务采购支出管理。

第五十二条?基层预算单位依据年度单位预算、分月用款计划和有关支付凭证,提出支付申请,填写《中央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

有关支付凭证包括购货票证、购货合同、招标采购的中标供货合同等文件、相关票证的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公章的本单位分月用款计划批复复印件。

第五十三条?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物品、服务采购支出,要按照财政部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需要实行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还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履行招标投标程序。

第五十四条?集中采购预算应下达到实施采购的预算单位,其用款计划申请和支付等也应由实施采购的预算单位负责。采购完成后,由实施采购的预算单位办理固定资产调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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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财政授权支付

??第五十五条?财政授权支付适用于未纳入工资支出,工程采购支出,物品、服务采购支出管理的购买支出和零星支出。包括不足80万元的物品、服务采购支出和年度财政投资不足200万元的工程采购支出(含建设单位管理费)等。

???第五十六条?每月25日前,财政部根据批准的国税局系统用款计划中各预算单位的月度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分别向中国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签发下月《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和《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

第五十七条?代理银行在收到财政部下达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的1个工作日内,将《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所确定的各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其所属各有关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在接到《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的1个工作日内,向相关预算单位发出《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

???第五十八条?《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确定的月度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在年度内可以累加使用。预算单位凭据《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所确定的用款额度支用资金。代理银行凭据《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受理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控制预算单位的支付金额。

???第五十九条?预算单位支用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可通过转账或现金等方式结算。

???预算单位使用支票(附件18)和汇兑凭证办理财政授权支付结算业务。预算单位办理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业务,可与代理银行签订授权协议,协议中应当载明支出对应的预算科目、预算类型及支出类型。授权代理银行在接到煤、电、水等公用企业提供的收费通知书后,从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内划拨资金,并相应扣减预算单位对应项级科目下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

???预算单位办理资金退回业务的,填写《财政授权支付更正(退回)通知书》,作为银行票据的附件一起提交代理银行;预算单位因差错等原因需要调整预算科目的,填写《财政授权支付更正(退回)通知书》送交代理银行。

???预算单位从银行支取现金时,必须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从零余额账户提取。

???第六十条?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因凭证要素填写错误而在支付之前退票的,由预算单位核实原因后重新通知代理银行办理支付;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由代理银行支付后,因收款单位的账户名称或账号填写错误等原因而发生资金退回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代理银行在当日(超过清算时间在第二个工作日)按原渠道恢复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并通知预算单位。

???第六十一条?代理银行在每月初3个工作日内,按上月实际发生的明细业务,向基层预算单位发出对账单,按月与预算单位对账。预算单位应当在收到对账单3个工作日内向代理银行反馈对账情况。

???第六十二条?年度终了,代理银行和预算单位对截至12月31日时点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不含下达的下年度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的下达、支用、余额等情况进行对账签证。代理银行将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余额全部注销,银行对账签证单作为预算单位年终余额注销的记账凭证。代理银行要将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注销的明细及汇总情况在下年度的第2个工作日报送财政部和总局。

???第六十三条?代理银行受理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按规定收取的汇划手续费,由财政部按年度统一与代理银行总行结算,不得向预算单位收取。支票的成本费用,由预算单位承担。

???第六十四条?预算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部批准的用款计划办理财政授权支付,各类、款、项科目间不得混用,不得超额度支付。

???第六十五条?预算单位不得签发未填明支付指令的支票和结算凭证。代理银行收到未填明支付指令的支票和结算凭证,应当及时通知预算单位补填;如无法通知预算单位补填,造成代理银行垫付资金,预算单位应当根据代理银行反馈信息,以财务部门函的形式,及时通知代理银行该支付业务所使用的预算管理类型、支出类型和预算科目,供代理银行清算资金,同时要根据实际垫付情况,按同期活期存款利率向代理银行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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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年终预算结余资金管理

???第六十六条?国库集中支付年终预算结余资金(以下简称结余资金)是指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预算单位在预算年度内,按照上级单位批复的部门预算,当年尚未支用并按有关财政财务制度规定,应留归预算单位继续使用的预算资金。

???结余资金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经费结余、政府采购结余、留归预算单位使用的项目经费结余、基本建设项目竣工结余,以及财政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结余资金。

???第六十七条?预算单位结余资金,按照上级单位批复的部门预算数与上年预算结余数之和,减当年财政国库已支付数的余额计算,并按规定程序由财政部核定。

???当年财政国库已支付数,包括财政直接支付数和财政授权支付数。财政直接支付数指财政零余额账户为预算单位支用的用款数,财政授权支付数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已支用的用款额度数。

???第六十八条?代理银行于12月31日向预算单位提供对账单后,将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余额注销,于下年度1月第2个工作日,将注销的额度以《财政支出年度报表》的格式报财政部。

???第六十九条?预算单位于1月10日前,将本单位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余额与代理银行提供的对账单核对一致后,与本单位财政直接支付预算结余一同,分预算科目类、款、项及项目,填写《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单位年终预算结余资金申报核定表》,并附基层预算单位与代理银行的对账单复印件,逐级汇总上报。省局于1月15日前报总局,总局于1月20日前,按一级和基层预算单位明细表的格式(包括电子文档)报财政部。

???第七十条?财政部根据部门预算和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于3月15日前,将上年度预算结余以正式文件形式(附核准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单位年终结余资金申报核定表》)通知总局。总局在收到财政部预算结余批复3日内,批转总局预算单位和省局系统财务部门,省局系统财务部门逐级批转基层预算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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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账册管理及账务处理

(一)账册管理

???第七十一条总局、省、地(市)级系统财务部门,应按下级单位设置辅助账册,按财政性资金的预算科目类款项分别反映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用款计划的批复情况,以及财政直接支付项目的支付申请及批复情况。

???第七十二条预算单位应按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后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规定,区别财政性资金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性质,按预算科目的类、款、项(集中支付项目还需到项目)进行会计核算、登记会计账簿。基层预算单位还应按财政性资金的预算科目类款项,设置拨入经费、经费支出、到账授权用款额度和现金日记账,用于核算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计划和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的收付情况。

???第七十三条国税局系统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并完善后,财政性资金账册体系应采用电子化的手段进行管理。

(二)科目设置

???第七十四条?预算单位在资产类增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会计总账科目(行政单位编号107,事业单位编号103,建设单位编号234),并按财政资金的类款项下设明细科目,用于核算财政授权支付用款额度的收付业务,借方登记本单位收到的用款额度数,贷方登记本单位付出的用款额度数,借方余额为可用用款额度数,年末应为零。

???第七十五条?行政单位在收入类“拨入经费”科目的原明细科目下、事业单位在“财政补助收入”科目的原明细科目下增设“实际拨款”、“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三个科目,借方分别用于核算年末冲销数,贷方分别用于核算本单位收到的中央财政拨款资金数,以及实行财政集中支付后,财政部零余额账户为本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的用款数和批复并到账的财政授权支付用款额度数。

???建设单位在资金来源类的“基建拨款-本年基建基金拨款”科目下增设“实际拨款”、“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三个三级科目,借方分别用于核算年末冲转数,贷方分别用于核算本单位收到的基建拨款支出(类款项编号017402)资金数,以及实行财政集中支付后,财政部零余额账户为本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的用款数和到账财政授权支付用款额度数。

第七十六条?预算单位在资产类增设“财政应返还额度”会计总账科目(行政单位编号115,事业单位编号125,建设单位编号235),下设“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个明细科目,并分别在两个明细科目下,按类款项增加下级科目,用于年终注销用款额度的账务处理。???

进行财政直接支付年终未使用完的用款计划数的账务处理时,借方登记本单位本年度财政直接支付预算指标数与财政直接支付实际支出数的差额;下年实际支出时,登记贷方。

???进行财政授权支付年终未使用完的用款额度数的账务处理时,借方登记单位零余额账户注销用款额度数;下年收到财政恢复的单位用款额度时,登记贷方。

???进行当年已有预算但年内未申请或未批复用款额度的年终账务处理时,借方登记单位本年度财政授权支付预算与额度下达两者的差数;下年本单位取得财政批复的上年财政授权支付预算与额度下达两者差数的用款额度时,登记贷方。

(三)财政直接支付的账务处理

???第七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建设单位根据财政部委托代理银行转来的《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及原始凭证(“工资”支出凭代发工资银行盖章转回的工资发放明细表)入账,会计分录为:

??行政单位,借:经费支出等,贷:拨入经费—XX类款项——财政直接支付

??事业单位,借:事业支出等,贷:财政补助收入—XX类款项——财政直接支付

???建设单位,借:器材采购、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待摊投资等,贷:基建拨款—本年基建基金拨款—财政直接支付

(四)财政授权支付的账务处理

??第七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建设单位收到财政授权支付用款额度时,根据代理银行盖章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与分月用款计划核对后记账,会计分录为:

???行政单位,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贷:拨入经费—XX类款项——财政授权支付

???事业单位,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贷:财政补助收入—XX类款项——财政授权支付

???建设单位,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贷:基建拨款—本年基建基金拨款——财政授权支付

???第七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建设单位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支取使用时,会计分录为:

???行政单位,借:经费支出等,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XX类款项

???事业单位,借:事业支出等,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XX类款项

???建设单位,借:器材采购、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待摊投资等,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XX类款项

???第八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建设单位从单位零余额账户提取现金和支用时,会计分录为:

???行政单位,借:现金,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XX类款项;借:经费支出,贷:现金

???事业单位,借:现金,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XX类款项;借:事业支出,贷:现金

???建设单位,借:现金,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XX类款项;借:待摊投资等,贷:现金

???第八十一条?预算单位除了应当根据现行财务制度规定的记账凭证记账外,对需要填写《进账单》的业务,还应根据代理银行退回的加盖转讫章的《进账单》(第三联)记账。办理资金退回和科目更正业务,还应当根据代理银行加盖转讫章的《财政授权支付更正(退回)通知书》(第一联)记账。

(五)年末结余资金的账务处理

???第八十二条?年终行政事业单位、建设单位在进行财政直接支付年终结余资金账务处理时,依据本年度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批复,将批复的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数与当年财政直接支付实际支出数之差,作财政直接支付年终结余资金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行政单位,借: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直接支付—XX类款项,贷:拨入经费-XX类款项——财政直接支付

???事业单位,借: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直接支付—XX类款项,贷:财政补助收入——XX类款项财政直接支付

???建设单位,借: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直接支付,贷:基建拨款—本年基建基金拨款等—财政直接支付

???第八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建设单位在进行财政授权支付年终账务处理时,依据代理银行提供的对账签证单进行对账,作注销财政授权支付额度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XX类款项,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XX类款项

???当行政事业单位、建设单位本年度财政授权支付预算指标数大于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下达数时,根据两者间的差额(即尚未申请的额度数)作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行政单位,借: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XX类款项,贷:拨入经费—XX类款项——财政授权支付

???事业单位,借: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贷:财政补助收入—XX类款项——财政授权支付

???建设单位,借: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贷:基建拨款—本年基建基金拨款等—财政授权支付

???第八十四条?年终结余资金及其分配的账务处理,按照所属会计制度年终账户处理的方法进行年末账务处理。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事业(预算)单位,允许进行年终分配,提取事业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项目支出结余不得进行年终分配。

???第八十五条?下年度恢复财政直接支付额度,行政事业单位、建设单位发生实际支出时,根据代理银行的《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作财政直接支付支出和收回财政应返还额度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行政单位,借:经费支出等,贷: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直接支付—XX类款项

???事业单位,借:事业支出等,贷: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直接支付—XX类款项

???建设单位,借:器材采购、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待摊投资等,贷: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直接支付

???第八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建设单位依据下年度年初代理银行提供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恢复到账通知书》作相关恢复额度的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XX类款项,贷: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XX类款项

???下年度单位收到财政部门批复的上年未下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作相关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XX类款项,贷: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XX类款项

???第八十七条?正式核定的预算结余数如果小于已恢复的上年度结转额度数,单位应以预算结余批复文件、代理银行盖章的负数《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为依据,作调减结余、已提取基金和财政授权支付用款额度(或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直接支付)的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行政单位:

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或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直接支付)—XX类款项,

贷:结余

事业单位,1、不提取基金的事业单位,

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或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直接支付)—XX类款项,

贷:结余—财政补助收入—XX类款项

2、提取基金的事业单位,

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或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直接支付)—XX类款项,

贷:基金

建设单位,

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或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直接支付)—XX类款项,

贷:基建拨款—以前年度基建基金拨款等—财政授权支付(或财政直接支付)

?

八、管理与监督

???第八十八条?总局系统财务部门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1、制定国税局系统财政性资金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制度。

???2、组织国税局系统财政性资金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和软件培训。

???3、指导国税局系统财政性资金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4、负责国税局系统的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的相关工作,负责与财政部相关司局和代理银行总行协调等。

???5、审核总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零余额账户的开户、变更、撤销手续和预算资金拨款印鉴卡;审核、批转总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用款计划和调整用款计划;审核总局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审核总局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基建项目手续并报北京市财专办。

???6、汇总、上报国税局系统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开户、变更、撤销手续和预算拨款印鉴卡;汇总、编制、上报、批转国税局系统用款计划和财政直接支付申请。

???7、配合有关部门或组织对国税局系统各预算单位的资金申请与支付、零余额账户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八十九条?省局及地市局系统财务部门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1、指导所属预算单位执行财政性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制度,组织相关业务和软件培训,做好财政性资金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2、审核上报所属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开户、变更、撤销手续和预算资金拨款印鉴卡;审核、汇总、上报、批转预算单位用款计划和调整用款计划;审核、汇总、上报所属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省局系统财务部门负责审核本省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手续,报财专办和总局。

???3、指导所属预算单位按规定使用零余额账户,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4、配合有关部门、上级主管单位或组织对所属预算单位预算执行、资金申请与支付、零余额账户管理等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九十条?基层预算单位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1、执行财政性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制度,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2、按规定提出设立、变更、撤销零余额账户申请,办理具体开户手续,上报预算单位预留印鉴手续。

???3、按批复的预算编制并上报用款计划。

???4、在批复的用款计划额度内,提出财政直接支付申请及所需凭证,保证支付凭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确认付款与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合同内容相匹配。

5、根据财政授权支付管理规定,签发支付指令,通知代理银行支付资金。

6、配合有关部门对本单位预算执行、资金申请与支付、零余额账户管理等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九十一条?总局、省局和地市局系统财务部门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审核中应遵循的原则是:

???1、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依据批复的部门预算,审核所属预算单位的用款计划。

???2、按照批复的用款计划、合同条款的规定、项目进度和实际用款进度审核所属预算单位的财政直接支付申请。

???第九十二条?总局、省局、地市局系统财务部门对各级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情况监督检查的内容是:

???1、是否按规定程序、批复的预算、用款计划(或额度)、合同条款、项目进度申请和使用资金。

???2、支付凭证是否真实、合法,上报的资料、信息是否及时、准确。

???3、是否利用报账单位转移、隐匿财政性资金。

???4、是否提供虚假申请资料或信息骗取财政性资金。

???5、是否有其他违反财经纪律造成财政性资金严重流失的行为。

???第九十三条?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总局、省局和地市局系统财务部门有权拒绝受理所属单位的支付申请:

???1、无预算、超预算申请使用资金的。

???2、自行扩大预算支出范围申请使用资金的。

???3、申请手续及提供的文件不完备,有关审核单位没有签署意见或加盖印章的。

???4、未按规定程序申请或越级申请使用资金的。

???5、预算执行中发现严重违规、违纪问题的。

???6、工程建设出现重大问题的。

???7、其他可能造成拒付的情形。

?

九、法律责任

??第九十四条?预算单位擅自变更预算,改变预算用款方向或性质,造成预算资金损失浪费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五条?违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1、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合同;

???2、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支付申请;

???3、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收款人及其账户,骗取财政性资金;

???4、预算单位有关人员与收款人合谋以非法手段骗取财政性资金;

???5、预算单位提供虚假信息,造成财政性资金流失。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有关人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财政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以一定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一定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十六条?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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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国家税务局系统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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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东郭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