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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房屋+土地提折旧

 昵称9236416 2012-04-17

会计』[会计税务]包括在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价值中的土地如何计提折旧?

 
  现行制度规定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土地,在开发前在无形资产核算,并按土地使用年限进行摊销,在开发后转入房屋建筑物成本,并计提折旧.
  
  现行制度规定计提折旧的范围 :
  除以下情况外,企业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第一,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第二,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那如果不是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比如开发了的土地,其相关价值同房屋建筑物一起计入了固定资产价值的,那又该如何计提折旧?
  实务中,一般象这种情况在确定固定资产残值率高低的时侯会考虑土地价值,但制度和准则中未进行规定,我仿佛记得是在哪人解答里看到过,但一时又想不起来,请各位兄弟姐妹提供一下法规依据.
 
 
  找到了~
  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及其相关准则问题解答
  (2001年7月7日财政部)
  
  九、问:土地使用权转入房屋、建筑物的价值后,其价值摊销年限如何确定?
  
  答:公司以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转入开发商品房成本,或转入在建工程成本后,其账面价值构成房屋、建筑物实际成本。如果土地使用权的预计使用年限高于房屋、建筑物的预计使用年限的,在预计该项房屋、建筑物的净残值时,应当考虑土地使用权的预计使用年限高于房屋、建筑物预计使用年限的因素,并作为净残值预留,待该项房屋、建筑物报废时,将净残值中相当于尚可使用的土地使用权价值的部分,转入继续建造的房屋、建筑物的价值,如果不再继续建造房屋、建筑物的,则将其价值转入无形资产进行摊销。如公司将土地连同地上房屋、建筑物一并出售的,按其账面价值结转固定资产清理。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前土地使用权价值作为无形资产核算而未转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的公司,可不作调整,其土地使用权价值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期限平均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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