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人员工作制度 一、为严肃办案工作纪律,提高我市纪检监察案件检查工作水平,加强办案人员素质建设,规范办案行为,正确履行职责,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我市纪检监察案件检查工作的实际情况,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和《行政监察法》,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我市纪检监察机关参加处理信访和案件初查、调查、审理的工作人员。 三、办案人员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要坚持原则,服从领导,秉公执纪,不徇私情,严于律己,严守纪律,保守秘密,忠于职守,清正廉洁。 四、办案人员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查清问题,惩治腐败,减少损失。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五、办案中要切实维护党章和《宪法》赋予党员和公民的合法权利。 六、查办案件必须由两人以上承办,并明确一名主办人员,无特殊情况,中途不得更换。案件主办人员必须做到: 1、及时制订周密调查方案; 2、及时汇报案件的进展情况,并提出合理的建议; 3、对于需要实施“两规”、“两指”的案件,要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4、牵头负责完成案件调查所需的所有程序,并形成相关书面材料。 七、办案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1、打听、了解职责范围内不应该知道的案件情况; 2、违反案件保密制度,传播案情,或者向案件当事人和其他涉案人员及其亲友通风报信、透露有关情况; 3、擅自泄露、扩散有关举报材料的内容,私自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人的情况和举报材料的内容。 4、在公共场所谈论与案件有关的事项,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带入公共场所或探亲访友、游览购物等。 八、办案人员应严格遵守机关的各项工作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1、利用办案之机委托当事单位和当事人为本人或亲友办理私人事项;明知是涉嫌违纪人员及其亲友,而与之建立私人联系和交往; 2、向当事单位和个人借用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办公设备和其他物品,报销各种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3、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的宴请,参加用公款支付的旅游、度假、健身、娱乐等活动; 4、收受当事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及各种礼品; 5、利用职务和工作便利为当事单位和个人说情; 6、瞒案不报、压案不办,或拒不执行、拖延执行领导的工作安排; 7、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九、办案人员在办案地点严禁下列行为: 1、违反审批程序和规定运用“两规”“两指”手段; 2、让非办案人员进入办案地点,将家属、子女、亲友带入办案地点; 3、在案件突审期间饮酒、打牌以及进行其他娱乐休闲活动; 4、对被审查人员或有关人员进行诱供、逼供、体罚或变相体罚,打骂和侮辱被审查人员人格; 5、在审查谈话期间使用通讯工具、相互闲谈,翻阅报刊,擅自离开谈话房间,衣着不整; 6、当班时未经领导批准,擅自离岗。 十、案件取证过程中,必须做到: 1、案件调查取证必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进行,严禁一人单独取证。 2、所取证据必须真实、客观,既要收集当事人有错证据,又要收集当事人无错证据。 3、谈话笔录必须真实反映当事人的言行、思想,不得随意增加、删改,不准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不得故意扩大或缩小案情,更不得以办案人员的意志取代当事人所谈的情况。 4、收集物证、书证,应尽量做到收取原物、原件。对于不能收取原物、原件的,应在复制件上注明出处,并由原件保管单位或个人签字、盖章。 5、收集证言,应对出证人提出要求,讲明责任。并由出证人签字、盖章或押印;对于证人要求对原证作出部分或全部更改时,应重新出证并注明更改原因,但不退原证; 6、对于有关机关移送的证据,必须认真审核。 十一、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1、是本案被调查人的近亲属; 2、是本案的检举人、主要证人; 3、本人或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4、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处案件的。 办案人员的回避由分管领导决定,在作出是否回避决定之前,办案人员不得停止对案件的调查。 十二、对于严重违反本制度的,依照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给予党政纪处分。对于不构成违纪的,可视情节进行诫勉谈话或采取组织处理措施,对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004-6-27 14:0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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