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灯亮了,等还是不等?![]() 近日,浙江嘉兴市中级法院的一纸终审判决,让“黄灯能闯不能闯”成为一个热门话题,有的机动车驾驶员有些不安,因为他们多年的交通习惯可能要改变:“闯黄灯”也违法,将面临处罚。 案件并不复杂,双方的主张似乎也都有道理:对司机来讲,遵循“法无明文禁止不为过”的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条文中没有明确说“闯黄灯”是违法行为时,公民就有“闯黄灯”的自由;对执法部门来讲,既然《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了“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按照一般对法律法规的逻辑解释,没有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就不能继续通行。最终,法院判决认定“闯黄灯”违法当罚。 1审判长:“黄灯亮时,仅越线车辆可通行”
因为闯黄灯被处罚的当事人,经过一审败诉,不服判决继续上诉,终审再败诉之后,这件事从法律层面上说暂时画上了一个句号。但是当事人在败诉之后并没有改变自己的想法,仍旧觉得闯黄灯不该被处罚。相信有这种困惑的,绝对不仅仅只有舒江荣一个人。自从这一案件进入一审诉讼程序的那天起,人们就在密切注意着它的具体动向和判决结果看法院最终如何适用法律,为广大公众解疑释惑。 对此次终审判决的理由,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对媒体解释说:理由一,该项规定实际上意味着黄灯亮时,驾驶人的通行权受到限制。如按此理解,违背了该法条语意体系上的内在逻辑,使得黄灯与绿灯意义雷同,更违背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目的。 理由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省略掉黄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的字样,直接规定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继续通行,言简意赅,更加符合立法语言的要求。 理由三,黄灯作为绿灯充分放行之后,向红灯的过渡,其设置的目的,应当是黄灯转换红灯的时间,使得在绿灯放行过程中,正常驶入交叉口,但还没有通过的车辆,迅速安全通过,清空交叉口滞留的车辆,为冲突方向的绿灯放行做好准备。因此,出于安全驾驶目的,黄灯亮时,只有已经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除此之外的车辆不得继续通行。 2“闯黄灯”到底罚不罚?各地做法不一据了解,“闯黄灯”虽属交通违法行为,但交管部门在具体执法过程中会遇到取证难和处罚难的问题。所以,对于“闯黄灯”司机,如果没有发生事故,交管部门多采取批评教育的方式,并没有进行处罚。 合肥:黄灯亮过程中仍可通行
合肥市交警支队一位负责人表示,合肥市交警部门道路交通执法过程中,在黄灯亮起过程中,车辆如果不影响到正常交通运行秩序并能确保安全,可以通过路口并且不会受到处罚;但如果影响到交通秩序,交警则会对司机进行劝导和一定警告。该负责人也表示,虽然目前安徽“闯黄灯”行为仍免于处罚,但是黄灯亮时加速通过路口存在交通安全隐患,建议车辆耐心等待绿灯亮时再通过。 据了解,目前,安徽省对于“闯黄灯”行为并没有具体的处罚规定,在执法过程中尚未纳入违法范畴进行裁量。 武汉:对“闯黄灯”一直都处罚 据武汉市公安局交管局新闻发言人陈骥介绍,“闯黄灯”虽然不等于闯红灯,但也属于违反交规行为,应该进行处罚。其标准是看黄灯亮起时车后轮是否已经越过起步线,如果已经越过,则不算违规;如果没有越过,则要受到相应处罚。目前一般是按“不按信号灯指示通行”情况处理,罚100元,扣3分。 “电子摄像设备会根据这个原则记录下司机的违规情况,并给予相应的处罚。”陈骥说,在交管局的统计中,在十字路口发生的大量交通事故是因为司机黄灯抢行造成的。“因为黄灯抢行必须要加速,这就容易导致司机盲目冲撞到行人或车辆,造成交通事故。相对严厉的处罚措施有助于遏制交通事故的发生。” 3闯黄灯易发交通事故据统计,城市道路交通事故1/4发生在路口,而路口发生的交通事故90%以上是违反信号灯造成的,其中包括闯黄灯。比较常见的事故类型是,司机闯黄灯通过路口,两侧路口正在等候的车辆也想在黄转绿时,第一时间驶过路口,于是双方加大油门往前冲,结果发生相撞。可以说,市内一般交通事故,多是由闯红灯、闯黄灯、不按规定让行引起;而伤亡事故,一般因超速、逆行等重大交通违法行为引起。 “闯黄灯,其实跟闯红灯一样危险。”驾龄已经有近20年的老司机要先生说,闯黄灯不仅属于违法行为,同时也容易引发交通事故。同时,黄灯亮起时强行进入路口,很容易造成双向车辆在路口内“叉死”,从而降低道路的通行能力。 4闯黄灯是否等同于闯红灯?
网友金真:为何闯黄灯会引起争议呢?我们来细细研究该条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8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已经过线的可以通行”,那按照我们的常理来理解,文中未尽的意思则是黄灯亮起车子没有过线的就不可以继续通行,而是应当按照红灯来看待。但如果从逻辑学角度来讲,这句未出现在条例中的文字确实是会存在争议的。“过线”推出“通行”,但“不过线”是无法直接推出“不能通行”的结论的。因此,法院虽然可以按照大多数人的普遍想法来判决舒先生败诉,但因为法律中存在的小漏洞使得有些人在受罚时可以“强词夺理”,看来有时候未尽的文字还是不能想当然省略,该啰嗦的地方还是要啰嗦,还是要寻求完善。 网友mvp棒棒糖:小的时候,我们就被老师家长教育“红灯停,绿灯行”这一交通“金科玉律”,而黄灯的功能只是停留在“等一等”的层面上,至于什么时候等,等多长时间,脑海中却没有清晰的概念,但是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在法律的层面上,既然没有明确表示闯黄灯违法,言外之意就是“法无禁止即自由”,既然不违法,也就不应该对其进行处罚,如若闯黄灯也被处罚,不但没有法律依据,更存在着“以罚代管”之嫌。 5闯黄灯执法标准应以公共安全为准
抛开这些不清晰地带带给人们的观感,不得不说,在国内不少大城市里,肆意闯黄灯、遇黄灯加速抢行等驾驶行为,实际上已经成为了一种难以遏制的交通恶习。可以想象,倘若在黄灯转红灯的瞬间,车辆仍然快速抢行通过,就很有可能造成闯红灯。这种抢行行为,就极有可能危及过路行人安全。同济大学中德交通研究中心的一项研究就表明,城市道路上的交通安全事故,25%-30%是在道路交叉口发生的。 因此,在交通法规中,规范车辆在交叉口通行秩序的信号灯,厘清法律的模糊地带,就显得至关重要。拿《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来说,其中只规定了“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但却并未就其他车辆如何应对黄灯,做出具体说明。这种法律法规的缺陷与不完善,就可能导致执法不严与选择性执法。 公安部将闯黄灯行为的性质认定和执法标准提上议事日程,或正是基于这样的判断。但标准从模糊走向明晰,“公共安全”是必须遵循的准则。作为一种过渡信号灯,黄灯起到警示作用,提示驾驶员信号即将变换,目的是清空已经进入路口的车辆。就国际通例而言,黄灯亮时也是“能过就过”,允许汽车越过停车线行驶,但这条通例行使的前提却也是:不能加速、不能超过道路规定的限速。这些通例,其实都是在保障公共安全的前提下,对黄灯信号规则,做出了清晰、明确的认定与规范。 无论如何,“闯黄灯算不算违法”不应该成为让公众纠结的问题。只有以公共安全为准则,厘清法律中的暧昧地带,规范交通信号管理,公共安全才有所依托,人们才不至于陷入法律模糊地带,无所适从。 6闯黄灯的执法标准不能等
全国首例闯黄灯案有着标本意义。官司输赢或是次要的,最重要的是通过司法实践激活相关法律法规,让过去很模糊的黄灯功能更加清晰起来,让习以为常的“闯黄灯”谨慎起来。此外,对于现行法律法规未详尽之处,公安等部门研究制定机动车闯黄灯执法标准是必要的。长期以来,闯红灯危害直接、明显,而闯黄灯危害处于“潜伏”状态,不仅未引起司机的重视,也未引起司法的重视,从全国首例闯黄灯行政诉讼案也可见其稀有性。司法经过实践才能发现不足之处,让潜伏的问题浮出水面。 本来,黄灯是红绿灯转换的缓冲,是安全过渡。可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遇到黄灯向前冲,“时间就是生命”,抢时间可扼杀生命,这有司机个人动机的成因,有汽车文明程度不高的因素,亦有法律法规语焉不详的推波助澜。黄灯功能的退化,说明道德支撑乏力,尤其是法律不“给力”。肆无忌惮地闯黄灯是道德问题,更是法律问题;是个人问题,更是社会问题。仅从道德层面,单方面要求司机“勿以恶小而为之”,显然没有对症下药,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透过“闯黄灯”现象,我们要发现一些实质性问题。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至少是细则与标准的缺失,也导致法治社会的“亮黄灯”。这应该成为首例闯黄灯案的延伸思考。而目前,我们的思考只限于是不是违法以及对违法的处罚等。“法无禁止即可为”,在法未详尽的情况下,“闯黄灯”违法与否不能一刀切,视不同情况而定。车辆需要“黄灯亮了等一等”,而法治“亮黄灯”,法律完善不能“等一等”。 7别留下尴尬的“黄灯”地带
但由于目前对“闯黄灯”行为缺乏明确规定,各地执法尺度与方式不统一,造成很多司机存在侥幸心理,把黄灯作为红灯即将亮起前的加速信号,这大大增加了交通路口的危险性。从这个意义上说,嘉兴“闯黄灯”案件有利于文明规范的行车秩序建立,值得提倡。 然而,对于“闯黄灯”问题的争论,并没有随着这起案件的终审判决结束。据媒体报道,虽然有武汉等地交警部门明确表示“闯黄灯”是违法行为,但在上海、重庆、青海、安徽等全国多数地方“闯黄灯”并不算违法,法律法规的模糊和不统一,造成了交警执法和司机驾驶过程中的双重尴尬。 我国作为成文法为主的国家,法律法规应该具有事前的预见性和细致的可操作性,对于一种行为,法律法规应该在其发生之前就明确作出指引,让人们在一般情理判断之下即可知道是“允许”还是“禁止”。 更进一步说,在涉及公民私权利和生活自由的领域,法律规则的模糊比没有法律规则更为可怕,因为没有法律规则的领域还可以依靠道德、自律和社会习惯调节,但如果规定了模糊的法律规则,却可能给执法者留下侵犯公民权利的过大自由裁量空间。 “法无解释,不得适用”。在加快法律制定、出台的同时,也应该进一步加强法律法规的精细化和规范化,完善对一系列基本法律的具体规则和法律适用的细则配套和司法解释工作,用更多更细的明确指引,消减法律的“黄灯”尴尬地带。 8结语一面是遵纪守法,一面是安全最大,似乎难有定论,但其实不然,无论怎样的法律,如果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受益者的权益,那这样的法律本身,便有值得商榷之处。就此而言,公安部门着手制定标准,如何最大限度地保证行人的安全,应是标准的唯一落脚点。就当下而言,当闯黄灯存在极大安全隐患时,将其束之以法律之绳,理应是不可逆转的一种民意趋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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