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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地税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审和申报缴纳须知

 阿狸爱桃子狸 2012-04-20

 

 

 

 

 

 

 

 

 

2011年地税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审和申报缴纳须知

 

 

2011年地税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审和申报缴纳须知

各单位: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问题的通知》(辽政发〔200323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辽政发〔200615号)文件精神,按照《辽宁省地方税务机关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若干规定》(辽地税发〔200371号)和《沈阳市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办法》(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69号)要求,现将沈阳市2011年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和地税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的年审、申报缴纳程序公布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以经营收入为主要支出来源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驻沈财政全额拨款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按中方股份、比例承担安置残疾人就业义务,外商独资企业除外。
二、年审规定
(一)时间:自201141日至30日止。
(二)携带的资料:
1.
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2.
单位公章、法人章;
3.2010
年工资手册;
4.2010
年财务决算报表;
5.2010
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报表附表(12);
6.
劳动局审批的临时用工手续;
7.
劳动合同;
8.
辽宁省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
9.
有残疾职工的单位还需携带如下材料:
1)残疾人证(第二代残疾人证);
2)职工花名册;
3)工资表(20101-12月);
42010年劳动情况年报基础表;
5)残疾人职工档案;
6)残疾人职工与用工单位依法签订的一年(含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7)临时用工手续;
8)养老保险手册及2010年(1-12月份)《辽宁省地方税费综合申报表》;
9)医疗保险证明。(三)具体规定:
1.
上述各单位已参加过年审的单位可持原《辽宁省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或上年度《辽宁省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年审表》办理年审手续和缴纳保障金收据凭证;新开办单位应携带工商执照和相关资料,到所在地残联部门填报《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单位登记表》和《在职残疾人登记表》并办理年审手续。
2.
各单位应在年审期内携带所有年审资料,到所属地税分局或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年审服务窗口办理保障金年审手续。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按照各单位提供的资料,核定单位安置残疾人情况,并出据《辽宁省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年审表》。
3.
未按规定时间参加年审的单位,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可根据相关资料核定单位职工总数,并按无残疾职工计算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
三、申报缴纳
2011
年保障金申报缴纳时间自201151日至31日止。
各单位在申报缴纳期内,依据残联年审核定表,填报辽宁省地方税费综合申报表,按照规定的期限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打印保障金收缴核定表并完成申报缴纳保障金工作。
四、保障金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1.征收标准:上述征收范围规定的各单位按不低于本单位上年月平均人数在职职工总数(含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和计划外用工)1.7%的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不足50人的单位,原则上应安置1名残疾人就业。凡安置残疾人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按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0%缴纳保障金。2003-2011年征收标准为:200383/200498/2005117/2006139/2007336/2008403/2009503/2010503/2011656/2.计算方法:根据省残联《关于启动2011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审工作的通知》规定,2011年度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审及征收标准为2010年度沈阳市城镇单位(不含私营个体)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38553元。现以2011年为例计算:
1)无残疾职工的单位应缴纳保障金数额为:职工总数×1.7%×(上年度市职工年平均工资×100%=职工总数×1.7%×38553=职工总数×655.41
2)有残疾职工但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缴纳保障金数额为:(职工总数×1.7%-在职残疾职工人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职工总数×1.7%-在职残疾职工人数)×38553
3)本单位在职残疾职工人数已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不缴纳保障金
五、违章处罚
1.对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单位,由代扣代征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2.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除补缴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外,逾期缴纳部分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1)拒绝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或者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
2)无正当理由拖欠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
3)谎报或者虚报单位在职职工总数和残疾职工人数的。

 

                                                        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政策解答

一、为什么要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是一个特殊困难的弱势群体,由于他们自身的生理特征,使得在参与社会生产生活方面面临很多困难。为了更好地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对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范围及征收比例是什么?
凡驻地在沈阳市行政辖区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有义务安置残疾人就业。对于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到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7%的单位,需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谁来征收?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执行财政代扣、地税代征。
四、用人单位怎样招用残疾人和落实残疾人待遇?
用人单位可在社会上自行招用残疾人,也可与当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联系招用。录用残疾人的单位,要与残疾人职工依法签订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国家规定由所在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工资、福利等待遇应与健全人一样,实现同工同酬。
五、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时间:
2011
年,由地税代征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审期为每年4月,代征时间为每年5月,与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工作同时进行。
六、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标准是:
年度应缴纳的保障金=(上年度在职职工平均人数×1.7%-上年度在职残疾人职工平均人数)×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
举例:某用人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平均人数为300人,则该单位应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为:300×1.7%=5.1人;现已安置了2人就业,应再安置残疾人数量为:5.1-2=3.1人(应安置残疾人差额人数);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为:3.1×38553/=119514.30元(或者安置4名残疾人就业)。
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核缴流程:
区、县(市)残联就业服务机构年审核定出据《辽宁省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年审表》依照《辽宁省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年审表》填报《辽宁省地方税费综合申报表》打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缴核定表银行交款
八、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有何优惠政策?
1)对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已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对于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其超出比例安置的残疾人企业所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的统筹部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退税政策和社保补贴政策不可兼得),约每年9012/人。
九、对虚报残疾人数、拒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如何处罚?
依据《辽宁省按比例分散安置残疾人就业规定》第十六条:对虚报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单位在职职工总数或不按规定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又拒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所在地的市或县人民政府应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补交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逾期缴纳部分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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