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人大督查工作的调查与思考

 昵称9348857 2012-04-20
加强人大督查工作是推动各项决议决策及审议意见等落实的关键环节,是推进依法行政和提高执行力的有力手段。但据了解,当前一些地方人大虽然决议决定作了,审议和评议搞了,代表议案和建议也提了,却未能取得应有的效果,其原因之一就是落实不力,缺乏有效的督查。对此,面对新的形势,各级地方人大应进一步深化对督查工作的认识,创新督查机制,加大督查力度,提高督查质量和效率,为推动工作落实、增强人大权威发挥应有的作用。
  一、人大督查工作现状和主要做法
  从调查来看,各级地方人大鲜有设置专门的督查工作机构。督查工作以“条条”为主,即以各专门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为主,实行决议决定、审议评议前调研——草拟决议决定或审议评议意见——发出决议决定、审议评议意见——督查落实“一条龙”的工作模式。此督查方式有利于发挥各专门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对工作熟悉的特点,随时掌握落实情况,及时反馈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有利于推动工作落实。
  从具体工作来看,主要从三个方面强化了督查:一是强化决议决定督查。对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分解立项,落实各专门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配合部门及责任人,然后拟定督查计划,组织代表及有关人员到部门跟踪问效。二是强化专项督查。主要围绕常委会主任会议议定事项、信访案件和领导批示件进行督办落实,做到了事事有着落,件件有结果。三是强化代表建议办理督查。通常是联合政府督查部门,与承办单位直接沟通,提高落实率,取得代表们的满意。
  二、目前督查工作存在的问题
  总体来看,人大督查工作为促进民主法制建设、提高人大地位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从效果来看,主要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思想认识上不够重视。领导是督查工作开展的主体、源头和第一推动力。但由于种种原因,部分常委会领导在抓落实上要求不严,标准不高。督查人员缺少高度负责的意识,尚未形成紧盯督查目标,狠抓工作落实的浓厚氛围。
  (二)督查职能有待进一步发挥。现在,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党政部门,基本上都设立了专门的督查工作机构,承担督促检查的职能。但从人大系统的实际情况来看,各级地方人大很少设置专门的机构和专职督查人员。这种情况下,由于受人手少、制度不完善等局限,督查力度上不够到位,存在着抓而不实、抓而不力,以及推诿扯皮、淡化责任等问题,督查权威难以树立。
  (三)突出重点不到位。当前督查工作还存在着一定的形式主义,督查仅仅是停留在文件督查、电话催报、会议汇报、信息简报反馈等简单陈旧的方式方法上,以通报代替检查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工作中没有重点、方法单一,督查的随意性较大。如何紧紧抓住人大决议决定、审议、评议意见中涉及民生、发展的重点内容开展系统督查,还缺乏应有的力度和措施。
  三、进一步加强改进督查工作的建议和思考
  如何进一步加大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及审议、评议意见等的落实督办力度,使监督成效更加明显,本人结合多年人大工作实践,作了一些思考。
  一是要增强职责意识。各级地方人大要自觉提高工作的主动性,强化“三种观念”,充分行使好督查的工作职能。
  1.责任观念。人大常委会办事及工作机构,要进一步明确督查工作职责、督查事项范围、督查工作责任,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做到对督查不落实的事、工作不落实的人不放手;对督查承办责任和措施不到位的不放手;对督查事实不清楚、问题不彻底解决的不放手,切实把督查工作真正落到实处,督出实效。
  2.质量观念。督查工作要坚持做到批必查,查必果,果必报,及时反馈办理结果,对办理事项情况不清、结论不明确,处理结果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不符合人大常委会要求的事项,要退回承办部门或单位重新办理。
  3.时效观念。要坚持重要工作专项督查、常规工作定期督查、阶段工作及时督查、领导批示随时督查、重点工作实地督查的原则,努力提高督查时效。对人大常委会一些重大紧急的督办事项,要按照“随批随办、急批急办”的原则,协调组织有关部门直接参与办理,减少中转环节,加快办理进度。
  二是要健全督查网络。督查网络是督查工作的载体。各级地方人大要建立健全常委会主任会议、办事机构或工作机构、人大代表为主的督查网络体系,努力发挥好“三个”作用。
  1.主任会议的领导作用。常委会主任会议要把督查工作摆上应有的位置,定期研究督查工作,听取有关方面抓落实情况的汇报,要象抓决议决定、审议评议工作一样抓督查工作。同时,常委会领导要积极利用与“一府两院”联席会议的时机,督促“一府两院”抓好人大有关决议决定和审议、评议意见等的落实。
  2.办公室的综合协调作用。人大办公室是常委会联系“上下左右”的枢纽,承担着重要的综合协调职能。因此,在督查工作中,办公室要义不容辞地担负起协助常委会抓督查的重任。要及时根据常委会决议决定和审议、评议意见等的内容,确定承办单位和督办部门,合理安排各项活动。要全面了解督办部门、人员在督查工作中的所思所想、所需所为,积极为他们提供有关服务,促进督查工作的开展。
  3.人大代表的信息反馈作用。人大代表来自各条战线,各个岗位,对基层的情况比较了解。人大常委会要充分发挥他们的优势,鼓励支持他们发挥“前沿哨所”的作用,及时向常委会反馈有关情况,增强督查工作的实效性。
  三是要完善督查机制。制度具有刚性和强制性。因此,要保证人大督查工作健康有序进行,就要结合人大工作的实际,制定和完善督查工作的各项制度,着手建立“三种机制”。
  1.制约机制。要建立健全目标管理责任制,根据督查工作的具体要求,把各项督查任务、责任、目标和与之相适应的权力落实到各委办、科室,形成人和事、权与责的统一,克服敷衍了事、推诿扯皮等现象,进一步提高督查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2.激励机制。建立督查登记备案制度,对督查工作中发现的工作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及时做好信息反馈和督查问责,提出处理建议,并做好登记备案;将督查工作与机关工作的日常监督考核结合起来,督查工作结果列入委办、处室年终考核,与机关干部提拔使用结合起来,充分调动各级抓督查、促落实的工作积极性。
  3.保障机制。在建立责任制、奖惩制度的基础上,还要建立以“考核”为中心的保障机制,对各委办、科室及其督查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比,提高其工作积极性,以保障督查工作扎实深入开展。
  四是要强化督查措施。只有不断强化措施,督查工作才能取得实效。要强化督查措施,必须开展“三性”督查。
  1.“沟通性”督查。要通过各种方式,努力提高“一府两院”的人大意识,使他们充分认识到落实人大决议决定和审议评议意见、办理代表议案和建议是自己应尽的责任,从而增强抓落实工作的主动性,自觉接受督查。同时,对承办部门在落实过程中遇到的难题,督查者应积极协调解决,共同推动任务的落实。
  2.“联手性”督查。人大督查工作牵涉经济社会的各个方面,有时候,仅靠自身的督查力量是不够的。因此,要与党委、政府、纪委等机关联合起来,强化督查。特别要重视舆论督查的作用,借助新闻媒体,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将落实情况和督查进度及时向社会公开,从而推进落实。
  3.“强制性”督查。对于对人大决议决定、审议评议意见等拖着不办、敷衍应付的现象,区人大常委会要坚决依照法律赋予的职权,采取强制性措施,通过质询或撤职动议等方式,增强人大督查的力度,真正体现人大督查工作的权威性。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