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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转税
2012-04-22 | 阅:  转:  |  分享 
  
增值税增值税是对从事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从事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
税。一、纳税人(一)增值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增值税的涉税行为包括销售货物行为、提供应税劳务行为和进口货物行为。
因此,凡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增值税纳税人。例:某印刷厂(一般纳税人)2003年12月份接受某出版社
委托,印刷图书5000册,每册不含税的印刷价格12元,另收运输费1000元。印刷挂历1400本,每本售价23.4元(含税价),零售
50本,批发给某图书城800本,实行七折优惠,开票时将销售额与折扣额开在同一张专用发票上,并规定5天之内付款再给5%折扣,购货方如
期付款;发给本企业职工300本,赠送客户200本。为免税产品印刷说明书收取加工费5000元(不含税价)。本月购进原材料取得防伪税控
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增值税13600元,购买一台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税金34000元,上月购进的价值30000元(不含
税价)的纸张因管理不善浸水,无法使用。计算该企业当月应纳增值税额。该企业当月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12×5000×17%+
1000/(1+17%)×17%+23.4/(1+17%)×(50+300+200)×17%+23.4/(1+17%)×800×
70%×17%+5000×17%=14969.3(元)进项税额=13600-30000×17%=8500(元)应纳增值税额=
14969.3-8500=6469.3(元)1、某服装厂受托加工一批演出服装,衣料由某剧团提供,某剧团支付加工费8000元,增
值税由()缴纳。2、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下列项目应当征收增值税的有()。a、融资租赁业务b、集邮商品的生产c、
邮政部门发行的报刊收入d、商品期货的交割环节3、工业企业生产销售护栏、隔离栅同时提供安装劳务,对生产销售的货物征收增值税,对提
供的安装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六、增值税纳税申报1.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根据结算方式不同,具体为:(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
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
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4)
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的当天;(6)
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7)纳税人发生按规定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为货物移送
的当天进口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2.增值税的纳税地点纳税地点是指纳税人申报纳税的地点
。增值税的纳税地点具体可分为下列五种:(1)固定业户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
应分别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其分支机构应纳税款也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
税务机关申报纳税。(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
管理证明,向其机构所在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持有其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应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未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补征漏缴税款。(3)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
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4)非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
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5)进口货物,应当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3.增值税的纳税期限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
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
款。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凭证的次日起7日内纳税。?七、特定企业(或交易行为)增值税政策(一)成
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的规定1、一般纳税人认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对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无论
其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超过180万元,一律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加油站是指经经贸委批准从事成品油零售业务,并已办理
工商、税务登记,有固定经营场所,使用加油机自动计量销售成品油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加油站)。2、应税销售额
的确定(1)加油站应税销售额包括当月成品油应税销售额和其他应税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其中成品油应税销售额的计算公式为
:成品油应税销售额=(当月全部成品油销售数量-允许扣除的成品油数量)×油品单价(2)加油站通过加油机加注成品油属于以下情形
的,允许在当月成品油销售数量中扣除:a.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加油站自有车辆自用油;b.外单位购买的,利用加油站
的油库存放的代储油;加油站发生代储油业务时,应凭委托代储协议及委托方购油发票复印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备案。c.加油
站本身倒库油;加油站发生成品油倒库业务时,须提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说明,由主管税务机关派专人实地审核监控。d.加油站检
测用油(回罐油)。上述允许扣除的成品油数量,加油站月终应根据《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统计的数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3)
加油站无论以何种结算方式(如收取现金、支票、汇票、加油凭证(簿)、加油卡等)收取售油款,均应征收增值税。加油站销售成品油必须按不同
品种分别核算,准确计算应税销售额。加油站以收取加油凭证(簿)、加油卡方式销售成品油,不得向用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发售加油
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以下简称“预售单位”)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应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关账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3
、征收方式采取统一配送成品油方式设立的非独立核算的加油站,在同一县市的,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在同一省内跨县市经
营的,是否汇总缴纳增值税,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跨省经营的,是否汇总缴纳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对统一核算,且经税
务机关批准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成品油销售单位跨县市调配成品油的,不征收增值税。(二)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1、纳税人
生产、销售电力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电力产品增值税纳税人,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对电力企业集团,省(市、自治区)电力公司所属
电力企业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以独立核算的电力公司为电力产品增值税纳税人。2、计税依据电力产品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
为纳税人销售电力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价外费用是指纳税人销售电力产品在目录电价或上网电价之
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各种性质的费用。供电企业收取的电费保证金,凡逾期(超过合同约定时间)未退还的,一律并入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
3、征税办法电力产品增值税的征收,区分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以下征税办法:(1)发电企业(电厂、电站、机组
,下同)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按照以下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A.独立核算的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按照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向其机
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或具备一般纳税人核算条件的非独立核算的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
人的计算方法计算增值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B.不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且不具有一般纳税人核算条件的
非独立核算的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由发电企业按上网电量,依核定的定额税率计算发电环节的预缴增值税,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向发电
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计算公式为:预征税额=上网电量×核定的定额税率(2)供电企业销售电力产品,实行在供电环
节预征、由独立核算的供电企业统一结算的办法缴纳增值税,具体办法如下:A.独立核算的供电企业所属的区县级供电企业,凡能够核算销售
额的,依核定的预征率计算供电环节的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不能核算销售额的,由上一级供电企业预缴
供电环节的增值税。计算公式为:预征税额=销售额×核定的预征率1.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
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2.
根据1993年12月29日八界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凡从事货物销售或进
口、提供应税劳务的,都不再缴纳工商统一税,改为统一缴纳增值税,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人。3.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
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义务人。4.对报关进口的货物,以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办理报关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为进口货物的纳税人
。5.境外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销售应税劳务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
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二)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1、目的2、依据3、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规定的标准以上,或者会计核算健全并经税务机关认定,享有抵扣税款和使用专用发票等权限的增值税纳税人
。4、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应纳税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而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
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5、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的主要区别(1)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
不得使用专用发票,即使确需开具专用发票,只能经批准后,由主管税务机关按6%或4%的征收率代开,一般纳税人则可以使用专用发票,并按规
定税率开具;(2)小规模纳税人不能享受税款抵扣权,一般纳税人则享有这种权力;(3)小规模纳税人按简易办法计算应
纳税额,实行含税成本核算,一般纳税人按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额。(三)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管理原规定:对新
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1、对新办小型商贸企业改变目前按照预计年销售额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办法。新办
小型商贸企业必须自税务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实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方可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1)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在
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之前一律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管理。(2)一年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以后,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材料以及实际经营、
申报缴税情况进行审核评估,确认无误后方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并相继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制度(以下简称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3)辅导期结束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可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按照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管理。2、对设有
固定经营场所和拥有货物实物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以及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在进行税务登记时,
即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直接进入辅导期,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辅导期结束后,经主管税务机
关审核同意,可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按照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管理。对经营规模较大、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固定的货物购销渠道、完善
的管理和核算体系的大中型商贸企业、可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而直接按照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管理。{国税发明电〔2004〕37号}《
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新规定:1、新办小型商贸企业是指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由
于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尚未进行正常经营,对其一般纳税人资格,一般情况下需要经过一定时间的实际经营才能审核认定。但对具有一定经营规模
,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有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预计年销售额可达到18
0万元以上的新办商贸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也可认定其为一般纳税人,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2、对新办小
型商贸批发企业中只从事货物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专用发票的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为解决出口退税问题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
经主管税务机关案头审核、法定代表人约谈和实地查验,符合企业设立的有关规定,并有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
明),可给予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但不发售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后企业若要经营进口业务或内贸业务要求使用专用
发票,则需重新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有关规定办理。3、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
商贸企业,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案头审核、法定代表人约谈和实地查验,确认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
人,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4、对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第一个月内首次领购专用发票
数量不能满足经营需要,需再次领购的,税务机关应当在第二次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前对其进行实地查验,核实其是否有货物实物,是否实际从事货
物零售业务。对未从事货物零售业务的,应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5、对新办工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主管税务机关也应及时
组织对纳税人的实地查验,核实是否拥有必要的厂房、机器设备和生产人员,是否具备一般纳税人财务核算条件。经现场核实,对符合有关条件的,
应及时给予认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得认定。防止不法分子假借工业企业之名骗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
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2号二、征收范围(一)基本规定增值税征税范围
包括货物的生产、批发、零售和进口四个环节。此外,加工和修理修配也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1、销售货物
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款、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2、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但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
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对修理修配业务,不包括对不动产的修缮业务。3、进口货物进口货
物是指进入我国境内的货物。只要是报关进口的应税货物,均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在进口环节缴纳增值税。(二
)视同销售货物的规定视同销售货物是相对销售货物行为而言的,是指那些提供货物的行为其本身不符合增值税政策中销售货
物所定义的“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条件,而在征税时要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实施细则》规定,单位和个人经营着的下
列8项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处理:(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
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
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7)将自产、委托加
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例:下列行为属于视同销售货物,应征收增值税的是
()。?A.某商店为服装厂代销儿童服装?B.某批发部门将外购的部分饮料用于职工福利??C.
某企业将外购的水泥用于基建工程?D.某企业将外购的洗衣粉用于个人消费(三)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规定1、
混合销售(1)概念标准两点:一是其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二是该行为必须既涉及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货物又涉及不属于
增值税征收范围的非应税劳务。(2)特点:销售货物与提供非应税劳务的价款是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3)征税的基本规定: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以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
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应当征收营业税。(4)几项特殊规定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与个人,
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电信单位自己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有
关的电信服务的,属于混合销售,征收营业税;对单纯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不提供有关的电信服务的,应当征收增值税。
2、兼营非应税劳务(1)概念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增值税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既涉及应税货物销售或提供应税劳务,又涉及非应税劳务。(2
)特点: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与提供非应税劳务不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即不发生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3)征税的基本规定3.混
合销售和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区别(1)销售行为发生的时间不同,混合销售中涉及的货物和非应税劳务同时发生的,兼营业务则不是同时发生的。
(2)付款单位不一致,混合销售行为一般是同一个单位付款,兼营业务则一般不是同一单位付款。例:下列混合销售行为中,应当征收增值税
的是()。??A.饭店提供餐饮服务并销售酒水?B.电信部门自己销售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有偿电信服务??C.装潢公
司为客户包工包料装修房屋??D.零售商店销售家俱并实行有偿送货上门(四)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其他规定三、税率(一)一般规定
1.基本税率为17%2.低税率为13%3.零税率4.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6%或4%(二)特殊规定一
般纳税人生产下列货物可按简易办法,按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由其自己开具专用发票:(1)县以下小型水
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
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4)原料中掺有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及其他废渣(不包括高
炉水渣)生产的墙体材料;(5)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6)销售自来水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的商品混凝土,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自2000年1月1日起按照
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四、税收优惠(一)免税项目(二)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先征后返的优惠政策
(三)起征点自2003年10月1日起,全省增值税起征点统一调整如下: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销售应
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200元。对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小贩,免于办理
税务登记,销售额在增值税起征点以下的,免征增值税。(四)不征收增值税的货物和收入(1)融资租赁的货物融资租赁
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不征收增值税。(2)因转让著作权而发生的销售电影母片、录像带母带、录音磁
带母带的业务,及经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的业务,不征收增值税。(3)供应和
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如水库供应农业灌溉用水,工厂自采地下水用于生产),不征收增值税。(4)对国家管理部门行使其管理职
能,发放的执照、牌照和有关证书等取得的工本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5)对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不征收增值税五、应纳税
额计算(一)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1.销项税额(1)计算:销项
税额=销售额税率销项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2)销售额的一般规定:
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不论会计制度如何
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税,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A.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B.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
收代缴的消费税;C.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一是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二是纳税人将该项发
票转交给购买方的。(3)关于销售额的特殊规定a.价款和税款合并收取情况下的销售额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或征收率
)b.售价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销售额的确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或者是纳
税人发生了视同销售行为而无销售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A.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B.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C.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
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应加计消费税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或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
率)c.特殊销售方式的销售额的确定以折扣方式销售货物的销售额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
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以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
售额中减除折扣额。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销售额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
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但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缴纳增值税。还本销售
纳税人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纳税人销
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
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
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
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所收取的押金,如果单独记帐
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计税。但对逾期未收回包装物而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纳税人为销售货物出租
出借包装物而收取的押金,无论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长短,超过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还的均并入销售额征税。对销售啤酒、黄酒
以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计税。d.关于销货退回或折让的规定。
2、进项税额(1)概念(2)进项税额确定①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的一般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除特殊
规定外,限于下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A.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B.从海关取
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②准予抵扣进项税额的特殊规定A.购进免税农产品进项税额的确定与抵扣购进免税农产品准
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即进项税额=买价×13%。B.运输费用进项税额的确定与抵扣
外购或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和应税劳务所支付的运输费,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依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准予扣除,但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计算扣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
运输费用(包括未列明的新增的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准予抵扣。准予抵扣的范围仅限于铁路运输企业开具各种运营费用和铁路建设基金
,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抵扣。{国税函[2005]332号}C.购进废旧物资进项税额的确定与抵扣
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扣除。③不准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A.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问题而不能抵扣的情形。B.一般纳税人自身原因而不得抵扣的情形。C.购进固定资
产。D.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非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
在建工程等,其中,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是指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建筑物的各项在建工程。E.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
物或者应税劳务。F.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G.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这里的非
正常损失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其他非正常损失等。
H.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对上述项目的进项税额已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的,应将该购进货物或者
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④纳税人因销货退回或折让
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符合规定的应从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进货退出或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税额,应从发生进货退
出或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⑤混合销售行为或兼营的非应税劳务,依照规定征收增值税的,该混合销售行为所涉及的非应税劳务和
兼营的非应税劳务所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⑥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的抵扣规定
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的,要求准确划分应税项目与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以确定不
得抵扣的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当月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当月全部销售额+当月全部营业额)]例:某农产品贸易公司,向各大农场收购初级农产品。2003年6月,该公司仓库遭受水浸,所贮存的一批棉花已全部变质报废,经核查该批棉花的帐面收购成本为9万元(已付款),则应申报扣减当期进项税额为()。A.13448.28元B.15300元C.10530元D.9000元⑦进项税额申报抵扣的时间A.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B.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可以在自发票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申报抵扣。C.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废旧物资发票,应当在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申报抵扣。D.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应当在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申报抵扣。(二)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销售额×征收率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三)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进口货物的适用税率与国内购销货物相同。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任何税额,其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或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应纳增值税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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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东郭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