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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准则第1号—存货》
2012-04-22 | 阅:  转:  |  分享 
  
三、不同来源渠道取得存货的核算(一)外购存货的核算1.非商业企业买价+进口关税+其他税费+运费、装卸费、
保险费注:仓储费(不包括在生产过程中的仓储费)计入当期损益2.商业企业(二)通过进一步加工而取得的
存货通过进一步加工而取得的存货的成本由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及为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成本构成。1
.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存货(1)委托方的核算A.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核算(注意:消费税的处理)
B.收回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核算(2)受托方的核算1.成本,是指存货的历史成本。2.可变现
净值,指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金后的金额。可变现
净值=存货估计售价-至完工估计将发生的成本-估计销售费用-相关税金(基本准则——计量属性中已涉及)(二)不同存货
可变现净值的确定(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1.待出售存货是指产成品、商品和用于出售的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商品存货。
可变现净值=预计售价-预计销售费用及税金预计售价——有销售合同的按合同价——无销售合同的按
一般售价(如果企业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的,超出部分的存货可变现净值应当以一般销售价格为基础计算——分别计算)
2.待加工存货是指用于生产的材料、在产品或自制半成品等需要经过加工的材料存货。可变现净值=存货
估计售价-至完工估计将发生的成本-估计销售费用-相关税金(1)对于用于生产而持有的材料等的特殊处理对用于生产而持
有的材料等,用该材料生产的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高于成本的,则该材料仍然应当按成本计量;材料价格的下降表明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
低于成本的,该材料应当按照可变现净值计量。(计提该材料的跌价准备金)(2)计算步骤第一步:先计算完工后(即
成为商品时)的可变现净值(判断该材料是否需要计提跌价准备)完工后商品的可变现净值=预计售价-预计销售费用及税金
如:计算出的完工后(即成为商品时)的可变现净值>成本,则该材料仍然应当按成本计量,不计提跌价准备。如:计算出的完工
后(即成为商品时)的可变现净值<成本,则该材料应当按可变现净值计量,因此,需进一步计算该材料的可变现净值。第二步
:计算待加工或耗用的存货可变现净值待加工或耗用的存货可变现净值=完工后商品的可变现净值-尚需投入的成本(三)
存货跌价准备的提取条件期末,如果发现了以下情形之一,应当考虑计提存货跌价准备。1.通常表明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低
于成本的情形:(1)市价持续下跌,并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无回升的希望;(2)企业使用该项原材料生产的产品的成本大于
产品的销售价格;(3)企业因产品更新换代,原有库存原材料已不适应新产品的需要,而该原材料的市场价格又低于其账面成本;
(4)因企业所提供的商品或劳务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逐渐下跌;(5)其他足以证明
该项存货实质上已发生减值的情形。2.存货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表明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为零(100%计提减值准备)
(1)已霉烂变质的存货;(2)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存货;(3)生产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
存货;(4)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税法规定(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四)成本与可变
现净值孰低的账务处理1.存货跌价准备的提取方法:单项、类别、合并(1)存货跌价准备应当按单个存货项目计提;
(单个项目逐一比较)(2)在某些情况下,比如,与具有类似目的或最终用途并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系列相关,且难以将其
与该产品系列的其他项目区别开来进行估价的存货,可以合并计提(即具有相同的风险和报酬);(3)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
也可以按存货类别计提。(类别比较)2.存货跌价准备的账务处理①提取和补提存货跌价准备时:借:资产减值
损失—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贷:存货跌价准备②当已计提跌价准备的存货的价值以后又得以恢复,其冲减的跌价准备金额
,应以“存货跌价准备”科目的余额冲减至零为限。借:存货跌价准备贷: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
③对已售存货计提了存货跌价准备的,还应结转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冲减当期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企业按存货类别计提存货
跌价准备的,也应按比例结转相应的存货跌价准备。借:主营业务成本(轧差)存货跌价准备
贷:库存商品(注意:凡涉及债务重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时,应一并予以结转。按类别计提时,可按比例分摊)六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一、存货的概念与确认1.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
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2.存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的,才能予以确认(新增加的内容):(1)该存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2)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二、存货的初始计量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计量。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一)存货的
采购成本1.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进口关税和其他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
成本的费用。2.商品流通企业的进货费用应当计入商品成本原《存货》准则:商品流通企业的采购费用,如运输费、装
卸费以及其他可直接归属于存货采购的费用,作为期间费用处理,不计入采购成本。《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应用指南,企
业(商品流通)在采购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等进货费用,应当计入存货采购成本;
也可以先进行归集,期末根据所购商品的存销情况进行分摊。对于已售商品的进货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未售商品的进货费用,计入期末存
货成本。企业采购商品的进货费用金额较小的,可以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二)存货的加工成本第
七条存货的加工成本,是指在存货的加工过程中发生的追加费用,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费用。直接人工
指企业在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的直接从事产品生产和劳务提供人员的职工薪酬。制造费用指企业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
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三)存货的其他成本第八条存货的其他成本,是指除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存货达
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四)第九条下列费用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损益,不计入存货成本:1.非正常消
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2.仓储费用:指企业在存货采购入库后发生的储存费用,应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但在生产过
程中为达到下一个生产阶段所必需的仓储费用应在发生时计入存货成本。3.不能归属于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的其他支出。(
三)特殊情况下存货成本的确定1.第十条应计入存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处理。
2.第十一条投资者投入的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3.第十二条企业合并、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取得的存货的成本和收获时的农产品的成本,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
—企业合并》、《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和《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
确定。4.盘盈存货的成本应按重置成本作为入账价值,并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进行会计处理。注意:《中级实务
》教材的特殊内容5.第十三条企业提供劳务,所发生的直接从事劳务提供人员的直接人工和其他直接费用以及可归属的间接费用
,作为存货成本计量。6.取消了接受捐赠存货成本确定的相关说明。(注意:与制度的区别)四、发出存货的成本
确定1.新《存货》准则下,取消了后进先出法。(1)原准则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
均法、后进先出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2)新准则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
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2.已售存货,应当将其成本结转为当期损益,相应的存货跌价准备也应当予以结转。
3.对于性质和用途相似的存货,应当采用相同的成本计算方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4.企业的周转材料如包装物和
低值易耗品,应当采用一次转销法或者五五摊销法进行摊销;建造承包商的钢模板、木模板、脚手架等其他周转材料,可以采用一次转销法、五五摊销法或者分次摊销法进行摊销。五、存货的期末计量存货在会计期末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一)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的含义所谓“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是指对期末存货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两者之中较低者进行计价的方法。当成本低于可变现净值时,存货按成本计价;当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时,存货按可变现净值计价。(考虑跌价准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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