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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私塾”也不能无拘无束

 红瓦屋图书馆 2012-04-23
办“私塾”也不能无拘无束
  • 2012年04月17日  来源:齐鲁晚报
 
  类似“育英堂”这样的“私塾”在各地不断被发现,他们的确也在做着不同方向的探索,但无论哪一种探索都必须在开放和透明的环境中进行。“私塾”教育也不能潜伏到公权视线之外。

  □本报评论员 沙元森

  一名花甲之年的教师指导近百名学生“考啥学啥”,当潜伏在菏泽郓城张夏庄的“育英堂”被揭开神秘的面纱,争议也随之而来(本报A10-A11版)。而我们认为,无论成年人秉持怎样的教育观念,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依法维护。
  “育英堂”潜伏乡村近三十年,不学“理化生”,没有“音体美”,似乎游离在教育体制之外。其实,它的教育指向异常清晰,那就是完全服从于考试制度的“指挥棒”,除此之外几乎不做一点“无用功”。以现代的教育观念来衡量,这个“育英堂”更像一家志在功名的“私塾”,其经费来源为私人所有,教学内容也由私人拟定,未见有监管部门的批文和备案。
  在传统文化中,私塾是一种普遍的基础教育模式,即便是民国时期的一些学术大师,也几乎都有过私塾启蒙的经历。如今讨论未成年的学生能否重返“私塾”,如果只以考试成绩做判断,必然莫衷一是。就学生个人感受而言,在“育英堂”中有尝到甜头的,也有自觉前程无望大倒苦水的,上或者不上,各有各的看法。但是在现代法治社会中不能忽视的是,适龄儿童、少年接受教育不仅仅是一项权利,对监护人来说也是一项义务。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这都表明,国家已经通过宪法和法律规定强制公民接受义务教育。因此,无论出于什么目的,让适龄儿童、少年脱离九年义务教育,去接受“私塾”教育都是有违现行法律的。
  曾经,我们信奉“子不教,父之过”,并认为如何教育子女都是做父母的私事。而在现代社会中,适龄儿童、少年的教育问题已经成为国家或者政府责无旁贷的事情。为了保障每个儿童的受教育权利,政府必须建立完备的教育制度,并尽可能地完善教育条件和设施,在经济上帮助那些家庭贫困的学生。接受国家提供的义务教育,不仅可以保障适龄儿童、少年的权利平等,也可以让他们在制度的保障下,接受一种透明和开放的教育模式。监护人可以选择学校和教师,但这个自由的边界不能跳出义务制教育,更不能让未成年人在法律和制度的监管之外自生自灭。在“育英堂”这样没有报批的教育场所中,教育质量和学生的人身安全事实上已经失去了制度的保障。
  不可否认,目前一些地方的义务教育陷入了应试教育的怪圈,大多数学生家长对素质教育的呼唤日渐高涨,但另一方面也有一些学生家长觉得当前的应试教育做得还不够有效,希望能有一种完全围绕考试和文凭的教育模式。于是,类似“育英堂”这样的“私塾”在各地不断被发现,他们的确也在做着不同方向的探索。有的“私塾”以教育出不走高考路径的韩寒式学生为骄傲,有的“私塾”则以培养出名牌大学的博士为骄傲,但无论哪一种探索,都必须在开放和透明的环境中进行。
  “私塾”教育也不能潜伏到公权视线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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