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保险
一、 投保范围
年满十六周岁至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限定在1-2类职业的公民,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组合方案。
二、 保险费率
本保险组合方案的保险费为200元/份。 同一被保险人购买本保险方案份数最高以贰份为限。
三、 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保险金额
1、一般意外伤害保险金 25万元
2、火车意外伤害保险金 35万元
3、汽车意外伤害保险金 35万元
4、航空意外伤害保险金 40万元
5、轮船意外伤害保险金 35万元
6、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5000元
注:1、以上意外伤害保险责任不重复赔付。 2、每次意外伤害事故绝对免赔额为五十元,报销比例为100%。
保险责任说明: 1、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额全数,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体残疾时,本公司按《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一百八十日的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3、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事故进行治疗,当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所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50元时,本公司就其超过部分按照100%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以其意外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交通工具定义: 1、 航空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是指被保险人每次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并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的自持有效机票到达机场通过安全检查时起至被保险人抵达机票载明的终点走出民航班机舱门的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所导致的保险责任; 2、 火车(含轻轨、地铁)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是指被保险人每次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客运火车,并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自持有效车票检票进站时起至被保险人抵达车票载明的终点检票出站的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所导致的保险责任。 3、 轮船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是指被保险人每次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客运轮船,并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自持有效船票检票进站时起至被保险人抵达船票载明的终点检票出站的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所导致的保险责任; 4、 汽车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是指被保险人每次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客运汽车,及驾驶或乘坐不从事非法运营的私家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自进入汽车车厢时起至离开汽车车厢的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所导致的保险责任。
四、 其他说明: 本说明作为保险单的附件,未尽事宜以我公司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华顺交通工具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团体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