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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律)第7章 业主与租客(综合)条例
2012-04-24 | 阅:  转:  |  分享 
  


根据第89条发出的通知书

香港区域法院

致C.D.

现通知如下︰我今天已检取随本通知书附上的清单及估价单内所载的实产,以追索你/你们截至
19年月日为止到期而欠下A.B.的个月租金,合计$,除非你/你们于本通知书发出
后5天内缴付该欠款及缴付扣押财物的费用,或向法院取得相反的命令,否则依据《业主与租客(综
合)条例》(第7章)第III部的条文,所扣押的实产将于19年月日出售。

19年月日。

(签署)E.F.
(由1953年第1号附表4修订;由1998年第25号第2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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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业主与租客(综合)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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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于秋杰律师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