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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观察:“运动式执法”根治不了问题胶囊

 挚友199 2012-04-24

胶囊事件并非第一次曝光

皮革明胶事件并不是第一次成为新闻。早在2004年,央视就对河北省阜城县古城镇的皮革明胶产业进行曝光。那次曝光之后,国家有关部门对皮革明胶进行了查处。然而,2009年,有媒体记者重访古城镇,发现皮革明胶的生产仍在继续,并大量被销往食品企业。这次被央视曝光的河北学洋明胶蛋白厂还是位于河北阜城县。

在2004年,当这些不法行为被媒体报道后,阜城县展开了为期三个月的集中治理整顿。在衡水市的网站上依然能够找到整顿结束时的报道,其中写到:“对重点经销业户的销售行为进行了严格的规范管理,印刷了工业明胶包装标识样本五万多份。对经营者从购进到销售实行申请、报检、验收、出厂一条龙管理,有效地监控了明胶生产销售行为。”关闭、整顿,而今天却还是出现了违法者。[详细]

药厂为何总能“东山再起”?

“运动式执法”,漏洞巨大

类似2004年这样集中整顿的执法并不少见,如“十日集中整顿”、“百日专项治理”等。鉴于现在的法制还不健全、执法力量不足和群众的法律意识比较薄弱等现状,开展一些运动式执法,也是必要的。但运动式执法的缺点不少,多大只求“见效”快,不管“疗效”长。由于一时“突击”,就难保更多时候不留下巨大的监管“真空”。另外,我国目前食品安全管理体制是由农业、质监、食品、卫生、工商和商业等部门“分段监管”,在所谓的“联合执法”过程中,很难做到环环相扣,因此而造成了巨大的监管漏洞。

企业暴利,犯罪成本低

一般药用明胶价格1吨超过5万元,每万粒胶囊出厂价一般为90元至100元;工业明胶价格1吨约为2.5万元,每万粒胶囊出厂价比药用明胶生产的胶囊便宜40元左右。如果在抽检中发现问题的企业,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仅仅分别被处以2万元至5万元的处罚,没收的问题原料和成品当场销毁。即便是“不幸中奖”,药企的损失也不过10万元,用三四吨工业明胶代替药用明胶就把钱赚回来了。面对如此高的利润和如此低的犯罪成本,不良企业自然会铤而走险,一而再再而三地犯罪。[详细]

相关法律法规约束力差

《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当中,对于假劣药的,政府可以采取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1到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医疗机构质地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药品管理法》自2001年颁布至今已经十多年了,在整个药品产业迅速发展的情况下,对于类似的这种违法行为,事实上、客观上是难以有效遏制的。

“运动式执法”解决不了根本问题

这次问题胶囊事件曝出后,我们似乎也能看到在2004年集中整顿皮革明胶时的影子。运动式执法基本具备两个特征。首先是有关部门短期内最大限度地动员自身资源,对某些管理顽症进行集中清理整顿。其次是执法以疾风暴雨的方式开展,在一段时期内能够获得一定效果。但一阵风过后,往往又恢复了原样。

动辄采用运动式执法的方法,不但助长了执法者的选择性和随意性执法行为,也容易使人们对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能力、信用产生怀疑。同时,这种执法方式助长了不法之徒的投机心理。对于问题胶囊一事,面对暴利的诱惑,难保哪个不良企业只是暂停违法行为,等待时机东山再起。

从执法的角度来说,尽管目前杜绝运动式执法是不现实的,但政府确应尽快建立一套严格和科学的社会管理和监督机制,使严格执法成为一种常态。

从立法的角度来说,扼制食品药品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最根本的是要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法律法规体系,例如,对问题食品药品的回收制度、对于消费者的赔偿制度等等。这样的司法政策能够激活市场、社会内在的矫正机制,而这是优良市场、社会秩序之本。

“运动式执法”虽能瞬间营造出轰轰烈烈的效果,“看上去很有责任感”,但阻止不了违法企业遍地开花、死灰复燃。“集中整治”的运动式执法都是浮云,完善的日常监管机制才是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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